依据2014年发布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条,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行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从事信用服务业务的信用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主要依照《公司法》进行规制。信用服务机构的设立,除经国家行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外,还视其责任形式分别适用《公司法》中有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从事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依照不同的标准,信用服务机构可以分为全面与专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与商业信用服务机构;企业与个人信用服务机构;全国性与地方性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型与辅助型信用服务机构等。
(一)全面与专业信用服务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以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全面信用服务机构与专业信用服务机构。
全面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提供的信用服务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较广。如美国的四大征信机构:益博睿(Experian)、艾克飞(Equifax)、环联(Trans Union)和邓白氏(Dun & Bradstreet),把全美具有经济活力的成年人都涵盖在内,提供的是基础通用性的征信服务。我国征信机构十大牌品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海资信CIS、ALIPAY支付宝、腾讯征信、前海征信等。
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则针对特定的对象提供有限的信用服务。如专业的征信机构服务于垂直领域的机构,收集和整合该垂直领域内消费者非信贷类的历史信用信息,解决该领域内的信用风险问题。在美国,这些专业征信机构的类型较多,可以分为雇用调查、房客和住宅审查、银行账户和支票核查、汽车和财产保险、低收入和次级债务、替代和补充信用报告、医疗记录和支付、公用事业、零售、博彩等。[5]可以看出,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往往与特定的行业、产业及消费场景相挂钩,与全面信用服务机构之间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
(二)金融与商业信用服务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以其提供的服务性质为标准,可以划分为金融信用服务机构与商业服务机构。
金融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与产品主要针对金融及其衍生的领域。如传统的征信机构,这些机构主要采集银行信贷类的历史信用,解决信贷风险问题,同时还包括信贷资信评级、证券市场评级等活动。
商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与产品则主要针对企业的信用需求。包含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企业信用调查及报告、企业信用管理咨询、培训及商账管理等。商业信用服务机构近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据《上海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统计报告》数据显示,与传统的资信评级业务相比较,服务于企业的商业征信所占份额出现逐年上升的态势。2005年传统的资信评级业务所占比例为37%,而商业征信所占比例为40%,至2016年资信评级业务已下降至15%,而商业征信所占比例上升为58%。商业征信已经成为上海征信业的主要组成部分。[6]商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兴起与地方的经济水平发展程度息息相关,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对商业信用服务的需求也就越旺盛。
(三)企业与个人信用服务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以其提供服务的对象性质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企业信用服务机构与个人信用服务机构。
企业信用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是企业,包括搜集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按照企业要求进行信用调查或报告,对企业信用管理提供相应咨询、培训,对企业合同进行信用评价,商账管理、追收等。(www.xing528.com)
个人信用服务机构则主要为个人提供相关的信用服务。以征信服务为例,中国人民银行自2004年开始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2006年1月正式运行。2015年初,央行批准八家民间机构展开个人征信准备工作,这些机构包括芝麻信用、腾讯信用,以及早已经成立并涉足企业征信业务员的深圳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征信、中智诚征信、拉卡拉征信、北京华道恒信等。截至2021年6月,我国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和市场化个人征信的机构有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和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两家。与国外成熟的个人征信市场相比,我国个人征信覆盖率仍较低,在当前移动互联网趋势下还有待进一步发展。[7]
企业与个人信用服务机构的区别还体现在二者的法律规制不同。如在信用信息的管理上,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与使用应当更为严格。企业的信用信息虽与商誉、名誉相关,但更多体现的是财产利益的内容,作为组织而存在的企业,其本身并不会由于信息的不当搜集或利用而造成精神痛苦。个人则不同,信用信息与人格尊严相联系,事关对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信用信息的不当搜集或利用,既可能造成当事人的财产损失,还可能对其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因而,采集相关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在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时,同样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尤其在涉及当事人人格权与信息使用冲突时,应遵循人格权保护优先的原则。
(四)全国性与地方性信用服务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以其提供服务的地域范围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全国性信用服务机构与地方性信用服务机构。
全国性信用服务机构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地方性信用服务机构指在特定的地区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
将信用服务机构区分为全国性与地方性的意义在于:在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中,全国性与地方性的信用服务机构必须协调并进,政府在信用服务机构建设中应有所分工。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全国性的信用服务机构,引导其入市,培育其发展,监督其业务的展开;地方政府应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服务活动进行较为宏观的指导并提出有关措施,对地方信用体系的建设项目进行具体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网站等,研发并提供信用报告及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的信用产品和服务。[8]
(五)业务型与辅助型信用服务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以其是否直接开展信用服务为标准,可以分为业务型信用服务机构与辅助型信用服务机构。
业务型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服务对象要求,向其提供诸如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保理、商账追收、信用咨询与培训、信用管理等信用服务的信用服务机构。从作用上看,业务型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具有外部约束与内生助力的双重效应。[9]
辅助型信用服务机构则是为信用服务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典型的如提供信用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为满足市场需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或政府信用监管需求提供基本设施建设与软硬件产品和服务。除此之外,专门培养信用服务人才的教育机构也可以纳入辅助型信用服务机构的范畴。
此种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分类意义在于:业务型信用服务机构具有外部约束和内生助力的效应,应予以重点关注,做大做强。[10]同时也不应忽视辅助型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专门的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及信用服务人才培养,毫无疑问都将影响到信用服务提供的质量及其长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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