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治理、道德治理外,信用治理是一种公认的成本、开销、运作更为经济科学的治理方式。社会信用体系包含了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公开机制、信用服务产品供求机制、信用的奖惩机制与信用修复机制四大机制。[1]与其他三大机制相比,信用服务产品供求机制具有独立的、不可替代的价值。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公开、奖惩、修复,既可以由政府、事业单位等承载公共事务的机关组织完成,也可以交由市场自发运作。而信用服务的提供者,一般限于市场主体。主体的特殊性使得信用服务产品供求机制具备与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奖惩、修复机制不同的属性,有其内在的逻辑,尤其应当遵循市场化的运作规律。信用服务的内容及产品涉及传统的金融、商业、社会生活领域,应用场景十分广泛。
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公开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得以形成的基础,信用的奖惩与修复是信用治理的关键,而信用服务的内容丰富,既包括信用信息的搜集、整理、数据库的建设,也包括信用调查、评级等活动,还包括信用管理、信用培训等。信用信息归集相关的信用服务链接信用归集公开机制,而信用调查、评级、管理、培训等信用服务活动则为信用奖惩机制提供了依据。同时,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奖惩与修复机制的日益完善,也会极大提升对信用服务机制的需求。
(二)信用服务与公共信用体系相配套,降低社会治理成本(www.xing528.com)
公共信用体系旨在约束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此种约束包含内外两方面:对内,政府机关及其人员必须“言而有信”,不能朝令夕改,不能因人立事、因人废事;对外,公共信用体系有效运作能够帮助政府更加合理地作出决策,避免错误,减少浪费。但公共信用体系不应直接介入市场经济活动,市场的信用管理应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发行为完成。其中,信用服务市场又是市场信用建设的核心与关键。扶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让信用服务成为普遍的需求,使得信用意识深入市场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企业守信,公民守信,能够有效减少政府对于市场、社会生活的干预,最终起到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同时实现优良治理、长效治理的目标。
(三)信用服务可以消除市场信息不对称,化解经济风险
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极大地增加了交易的成本与难度,并造成潜在的经济与债务风险。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相互不信任,势必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物力进行调查;银行掌握着有限的大型企业的资信状况,而中小型企业因信息不透明不符合银行的放贷要求,融资困难。[2]市场信息的不对称还有可能造成欺诈、恶意违约、债务拖欠等现象,进而影响到市场的健康发展。信用服务则能够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信用调查可以帮助市场主体了解他人的信用状况;信用评级能够对市场主体及其提供的产品服务的信用状况公开;信用管理能够帮助市场主体完善自身的信用建设,获得更高的信用评价,从而摆脱仅依赖自身的资产状况获得资金支持的局限;信用保险与信用保理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提供保障的第三方,在出现信用危机时为双方理赔,及时提供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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