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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条件:信用修复的障碍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修复的消极条件不要求失信主体主动作为,而是指信用修复的一些限制条件,包括失信程度限制与频率限制两个方面。可以说二者对于何种失信行为不可修复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累犯制度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刑法中,是对发生二次以上犯罪行为的罪犯处以严厉刑罚的制度。如江苏省就规定五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二次的或者五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一次的不能修复。

消极条件:信用修复的障碍

信用修复的消极条件不要求失信主体主动作为,而是指信用修复的一些限制条件,包括失信程度限制与频率限制两个方面。

(一)失信程度限制

信用修复是有限度的,并不是所有的失信行为都可以申请修复。失信行为可以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层次。为了平衡失信带来的影响,往往将严重的失信行为排除在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之外。从违法程度的层面考量,当失信主体实施的失信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法律秩序,甚至可能从根本上触碰法治底线,公权力机关应当将其纳入不可修复的范围,这体现了对法治底线的坚守。如果仍旧将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可修复范围,那么公权力信用规制的公信力容易被质疑,可能树立错误的导向。[26]不可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1)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等领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2)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3)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按照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严重、特定严重的失信行为,并且规定“特定严重的失信行为”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对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该失信程度划分方式表面上与一般的失信程度划分有出入,但是仔细对比一般失信程度划分中的“严重失信”和“特定严重失信”的内容,可知二者高度重合,只是后者较前者更加具体。可以说二者对于何种失信行为不可修复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www.xing528.com)

(二)频率限制

频率限制包括失信频率限制和修复频率限制。除了规定严重的失信行为不能修复外,部分地区还设置了失信频率的限制,如《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规定一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不可修复。这其实体现了刑法学上“累犯”的思想。累犯制度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刑法中,是对发生二次以上犯罪行为的罪犯处以严厉刑罚的制度。从累犯制度的理论根基之一报应来说,累犯的违法失信行为危害程度比初犯的危害程度大。[27]失信频率高的主体,其守信观念也较为薄弱,短时间内多次产生失信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应进行叠加,相对于单次失信者而言社会影响更大。对失信频率高的主体进行限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修复频率是一定时间段内,同一失信主体不能提起多次信用修复,也可以表述为前后两次信用修复必然间隔一定的时长。修复频率是维护信用修复威严的必然要求。以申请修复的对象是否为同一类型的失信行为为标准,可以将修复频率分为普通修复频率和相同失信行为修复频率。后者忽视公权力机关对其上次失信行为的否定评价、处罚措施和道义非难,辜负来之不易的信用修复机会,基于自由意志再次选择了失信,因此,其主观恶意更大。为此,应当设计更为严格的频率修复。如江苏省就规定五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二次的或者五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一次的不能修复。[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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