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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法:促进积极信用修复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修复的积极条件为失信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应积极完成的作为。分析我国信用修复的法律渊源,信用修复的积极条件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体现修复主动性。信用承诺的内容包括承诺积极整改以及对修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包括承诺日后依法履约守信。信用修复守信承诺可以成为公众监督的依据,又可对失信主体产生守信的心理暗示效应。

社会信用法:促进积极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的积极条件为失信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应积极完成的作为。分析我国信用修复的法律渊源,信用修复的积极条件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影响

信用修复是失信者通过对之前失信行为的改正而提升自身信用评价的过程,可以说信用修复申请人是“迟到的守信者”,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影响是信用修复对失信者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信用修复的基本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体现修复主动性。但是对于具体的期限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一般表述为“一定期限内”,如:《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在合理期限内主动整改就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大兴安岭地区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则规定为30个工作日。此期限越短,产生的影响也越小,越便于失信人修复,但是过短的期限又会导致失信成本过低,不利于树立惩戒的权威。改正失信行为并不等于完成信用修复,只是信用修复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失信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影响,有的是可以彻底消除的,如逾期不还贷款,可以通过主动还款消除影响;有些则是不可逆的,如毒奶粉,即使积极改正,主动赔偿,对婴儿造成的伤害也是不可逆的。所以考虑到失信行为产生的影响程度,对于无法消除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一般会规定不可修复。

除了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影响进行修复,我国还鼓励失信主体通过参加公益活动进行信用修复。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则提出要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影响进行修复可以称为纠错式修复,而通过参加公益活动、参与社区劳动等行为,减轻或抵消其因不当公共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称为补偿式修复,仅针对失信程度较轻、社会负面影响较低的公共行为。[23](www.xing528.com)

(二)专题培训,信用承诺

为了判断和约束未来失信行为,信用主体需要通过接受教育、作出承诺的方式,对计划修复的失信行为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影响范围有清楚的认识,使未来同类型失信行为发生的概率能够因为其主观认知而有所降低。自2019年厦门开展全国首次信用修复培训后,信用修复培训班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如今已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得到普及。2019年7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关于发布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公告》确定了可承担信用修复主题培训任务的首批13家信用服务机构名单。[24]信用修复培训班宣讲失信联合惩戒法规政策以及信用修复方式、程序,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提高信用意识,不断强化企业信用管理,科学管理,诚信经营。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国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等。此外,还可以组织观看信用宣传片,现场答题以及现场签订信用承诺。[25]学员必须修满一定的课时并且通过考试才能完成该专题培训。信用承诺的内容包括承诺积极整改以及对修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包括承诺日后依法履约守信。信用修复守信承诺可以成为公众监督的依据,又可对失信主体产生守信的心理暗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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