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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法:失信惩戒的监督与救济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是监督失信惩戒的合法运行情况,对各地区各部门是否依法设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工作,听取工作报告。为此,应当将失信惩戒纳入国家监察法的监督范围之内,由监察委对上述行为进行适当监督。

社会信用法:失信惩戒的监督与救济

(一)失信惩戒的监督

失信惩戒作为一种行政权力或社会权力,同样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因而需要予以监督。失信惩戒的监督,需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失信联合惩戒的设置,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情况,监督是否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监督部门应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另一方面是监督失信惩戒的合法运行情况,对各地区各部门是否依法设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工作,听取工作报告。为此,应当将失信惩戒纳入国家监察法的监督范围之内,由监察委对上述行为进行适当监督。

(二)失信惩戒的救济(www.xing528.com)

无救济即无处罚[38],失信惩戒作为一种惩罚,同样需要为被惩戒人提供救济途径。目前,立法尚未规定失信惩戒的救济问题,《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给出了政策指引,救济路径有: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有误信息更正或撤销;错误惩戒后的恢复信誉、消除不利影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这些都是未来应重点建设的失信惩戒救济机制,尤其是信用信息异议与更正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信用信息异议,需要从现有的仅限于金融信用信息领域的异议制度,延伸至公共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则需要建立起专门适用失信惩戒的复议或诉讼类型,以满足社会信用建设之需。此外,还需要促进行业性惩戒、市场性惩戒、社会性惩戒建设,建立起自身内部的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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