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失信惩戒进行分类是失信惩戒制度设计和规范的重要法律技术。根据不同的标准,失信惩戒存在不同的分类。
(一)按实施领域分类
按实施领域分类是依照2016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主要分类为四种:行政性惩戒、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社会性惩戒。
行政性惩戒是行政部门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环节实施信用惩戒。目前,我国已构建中央和地方之间、横向部门之间的行政性惩戒机制,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38个部门签署的系列联合备忘录,对失信主体在享受部分高消费服务、出任相关行业企业高级职务的资格等方面作出限制,实行联合惩戒。
市场性惩戒是指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对手可以对失信主体实施拒绝交易、提高交易条件等方面的惩戒。例如,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目前,我国建立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能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行业性惩戒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基于行业自律规则,对其会员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如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社会性惩戒是指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失信举报、媒体监督、公益诉讼等机制实现有效的社会参与和监督,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制度等,都是实施社会性惩戒的重要法律根据。根据此依据,有关社会组织可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www.xing528.com)
(二)依据信用原理分类
信用机制是通过一定的原理发挥作用,失信惩戒的设置应切合其原理。信用机制的发挥,主要通过对失信主体负面评价,限制其失信行为的再次发生或使其寸步难行,并促进其义务履行。据此失信惩戒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是污名。信用机制是通过信用评价运转,信用评价对失信主体产生负面评价,能够使行为人产生声誉压力。基于此,失信惩戒的重要方式就是“污名”,即降低失信主体的信用评价,减损信誉,进而导致社会对其产生失信的评价和不信任的心理,[35]例如将失信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
二是限制失信基础行为再次实施。失信行为的方式是欺骗和违约,但欺骗和违约只是失信的方式,那么这两种方式的实施必然要以其基础行为为依托。比如在投标中弄虚作假是欺骗,那么参与投标就是失信的基础行为;在高铁上霸座是违约,那么乘坐高铁(购买高铁票)就是失信的基础行为。基于此,失信惩戒的重要方式是限制失信基础行为再次实施,即在哪里失信,就在哪里受到惩罚,以预防失信行为的发生。
三是促进履行义务。违约还意味着失信主体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后果,而失信惩戒的终极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体积极履行义务。基于此,失信惩戒的重要方式就是促进义务履行,及时止损。如对有能力偿还债务却不还的债务人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限制高消费等。
四是对以诚信为条件成就的事项予以否定。失信行为的本质是诚信的缺失,故而惩戒失信还要回到对诚信的考量。当我们界定行为失信和评价主体失信之后,就意味着衡量“诚信”这一品质有了具体的参考,同时意味着“具有良好的品质”这一标准也具有了实践上的可行性。因此,实践中对以诚信为条件成就的事项予以否定,成为重要的失信惩戒,如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与政府采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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