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守信激励制度正在建设中,尚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只有政策上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相关规定。其中,国务院针对褒扬和激励守信,提出了机制建设的八种方式,[14]结合信用机制的运行原理以及实践中的做法,可将守信激励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
(一)对积极守信社会主体进行公示
前文第一节“社会信用法实施的信用评价方式”述及,信用机制主要是通过信用评价得以发挥作用。信用评价是一种外在评价,只有在外界充分认识到行为人良好信用和行为人信誉心理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信用机制才能发挥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期,社会主体尚未形成普遍的查阅信用报告并以此作为参考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习惯。这表明社会主体的守信行为未能转换成显性收益。因此,对积极守信社会主体向社会进行公示,是将守信者的信用值转化为一份外在“信用报告”,使没有查询信用报告习惯的广大社会主体知晓守信人的良好信用,从而满足守信人的信誉心理,并激励更多人积极守信。
此种方式具体表现为,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选取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主体树立诚信典型。如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由有关部门确定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或由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表彰诚信会员,讲行业诚信故事;又如,《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上公布守信者名单,树立典型,向社会推介等。
(二)对积极守信社会主体给予便利
信用被视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15],在信用社会拥有信用的人如同拥有身份证,能够畅通无阻。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提出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便利是信用机制的内容之一:守信者获得便利,失信者处处受限(即生产生活不便利)。在我国信用社会尚未建成之时,对积极守信社会主体给予便利,将从正面有效激活信用机制,也将激励社会主体积极守信。
目前,对积极守信社会主体给予便利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给予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频次[16]或免检、优先考虑政府合作项目或简化进出口手续证明、审核等[17]。此类守信激励措施,并没有在资源分配上对其他主体产生不公平待遇。尽管这些守信激励措施带有强烈的行政目的,但其背后原理,是基于社会主体的良好信用,并相信其将继续诚实守信,因而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务办理、行政监管、政府招标等事项上可以省去相关的审查,而这些审查原本是为避免申请者或事项办理者弄虚作假。因此,给予积极守信社会主体的这类便利,是信用机制运行的最基本的信用行为模式。(www.xing528.com)
(三)降低守信社会主体交易成本
传统信用制度产生之初是为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但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市场交易尚未形成信用思维,守信者的信用值未能像信用体制健全的市场一样能发挥降低其交易成本的作用。因此,为激励社会主体积极守信,需要采取各种措施让社会主体感知“信用降低市场成本”的作用。对此,国务院一针见血地提出要“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实惠。
目前,这类激励措施正在由多部门联合展开。如人民银行与银监会通过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18]海关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发展改革部门支持企业债发行通过披露海关认证或检疫检验信用信息,增强市场认可度,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9]
(四)提高守信社会主体市场机会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制度的基本作用是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因而,采取相关措施,让守信者能感知和享受到信用对其市场交易的保障以及所带来的市场机会,将促进信用机制作用的发挥,从而激励社会主体积极守信。就此,国务院提出“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20]从而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
在已有的守信联合激励实践中,增加守信社会主体的市场机会是各部门激励措施中的重要内容。具体表现形式有:在进出口配额、财政支持、土地供应,[21]电力交易等公共资源的配置中优先考虑信用良好企业,[22]给予促进外贸投资支持;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信用良好企业优先考虑。[23]此外,一些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也正在制定相关措施为其诚信会员提供更多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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