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关系到社会信用法实施的成效,因而信用评价的开展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与程序。
(一)信用评价的原则
信用评价的原则是确认信用评价的规律性要求,贯穿于信用评价活动的整个过程之中。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评价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评估机构在评价时要一视同仁,按照平等原则对各被评对象进行评价。公正原则是指评级人员应具备公正的品质,不偏不倚地评价各个被评对象,合理地采用评估方法和体系,向社会提供公正的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原则是指信用评价活动中,国家信用管理、信用评价行业、评价机构的相关制度要公开;信用评价机构的经营状况或运行情况要公开;合法、及时的信息传播要公开。
信用评价不管是作为信誉机制运转的主要手段,还是社会信用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其首要原则是坚持评价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这是信用评价机构赖以生存的根本,是信用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在我国,当信用评价还有可能成为一种行政行为、权力行为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2.独立、客观原则
独立原则要求评价机构完全独立于市场所有参与者或其他行政部门,不受利害关联单位的影响,自主地作出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只有独立进行,才能抵抗和减免来自各方面对评价结果的意见与压力,才能取信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自上而下设计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发挥作用。客观原则要求信用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应保证评价基础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评价方法严谨、系统,并经过机构的一致确认。
3.依法评价原则(www.xing528.com)
依法评价原则是指信用评价活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依法采集信用信息,依法进行信息分析,并依法作出信用评价结果。在传统信用语境下,依法评价原则并没有受到足够重视,也并非不可或缺。但在中国当前信用环境下,信用评价不仅是一种商业行为,在一定场景中还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甚至是一种行政行为,此时信用评价已成为依法行政的内容。因而,作为行政行为内容的信用评价,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进行,依法评价必须作为信用评价的一项原则之一。
4.审慎评价原则
审慎评价原则,强调在信用评价中,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以负责任的态度对相关评价指数审慎考量、审慎评价。
目前,我国立法关于信用评价原则的规定尚不完全,虽然《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关原则,如《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征信机构征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保持提供信息单位所提供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性地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第十一条规定“个人信用评级报告应当按照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但类似规定均欠周全,也未对公共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
(二)信用评价的程序
随着公共信用评价和信用奖惩机制的推进,信用评价程序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定。根据行政行为与信用评价的特点,立法应当规定必要的程序以确保信用评价基本原则的实现。具体而言,立法对信用评价程序,应从评价依据(即基础信息)、信用评价标准、评价分析模型、评价委员会组成、结果通知和公示等予以规定,以确保信用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立法基本上没有规定信用评价的程序,仅有两部规定提及信用评价程序,一是《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二是《海南省企业信用评级办法》。《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信用评级初评结果应当经过三级审核程序,包括评级小组初审、部门再审和公司三审。各审核阶段应当相互独立,三级审核文件资料应当按相关要求存档保管。《海南省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规定的评价程序是:受理申请→签订信用评级合同→收集资料→调查、取证、分析→撰写评级报告→评委会论证定级→征求意见→最终评定并公布。这一流程是商业信用评价的典型模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