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机构是根据投资者、筹资者、管理者及其他主体的市场需求自然产生或由政府根据法律设立的组织机构。信用评价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信用主体的评判者,其评价能否准确、客观,不仅影响着参考者的决策,更影响着社会信用主体的行为选择。
(一)国外信用评价机构
西方国家信用评价机构经历百余年发展,已经较为先进和成熟,但仅限于金融领域,类似投资咨询公司,主要有两类:
一是有明确的评估机构定义与法人资格规定,形成了一套评级制度,评估机构依法注册,作为独立的、专业的机构开展业务,其评估结果为社会服务,评估活动在经济活动中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美国的信用评价机构属于此类。
二是没有形成评估制度,也没有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但评估活动却广泛存在,具体的评级业务由评级有关的其他机构开展,但这些机构是非专业的评估机构。[7]法国的信用评价机构属于此类。
不过放眼全球,还有一些市场经济较为落后的国家既无评估制度,也无评估机构,更无评估活动。(www.xing528.com)
(二)我国信用评价机构
我国信用评价机构发展起步晚,目前仍在探索之中,评价机构的相关标准和模式尚未成型,但信用评价机构的格局初见端倪,正朝三个方向发展。
一是以注册法人为形式的商业性信用评价机构。这类信用评价机构,与美国类型的评价机构基本相同,均是随市场需求而产生,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服务,尤其是信用风险信息服务。近年我国信用评价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20年8月28日,我国共有57家法人评级机构备案。[8]
二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内设征信中心为形式的信用评价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征信系统。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经建设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收集信息全面、覆盖范围和使用广泛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在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中广泛应用,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社会公众融资的便利性,创造了更多的融资机会,促进了信贷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广泛应用,显著提高了社会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9]
三是由行政机关主导的公共信用评价。目前,我国一些城市建立个人信用评分制度,用于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如厦门市的“白鹭分”、福州市的“茉莉分”、宿迁市的“西楚分”等。[10]此种信用评价基本上是由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如宿迁市个人信用评分由该市信用办负责信用积分的计算、使用和维护管理。[11]不过,此类信用评价,目前尚未成熟,其合法性也需审视,尤其是如何保证评价标准的明确性与评价机构的独立性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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