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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类别-社会信用法概论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在各个地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均有对具体的失信行为的明确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类别-社会信用法概论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共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更加重要,而对于完整性和准确性的保证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具体公共信用信息的构成。公共信用信息首先应当明确信用主体的身份等相关基本信息,注意信息与信用状况的关联性,应当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保护相对人的隐私权和信息自决权放在核心的位置上。其次,基本信息也不应局限在身份信息或者企业基本信息的范畴,还包括许可类信息、资质类信息等与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有着较为密切关联的信息。

(一)基本信息

1.自然人的基本信息

以《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例,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1)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2)学历就业状况;(3)取得的资格资质、执业注册、登记备案等行政许可信息;(4)社会保障信息,包括社会保障的内容、机构类型、参保时间等内容。自然人基本信息中的身份信息能够识别信用主体的身份,但需要注意的是身份信息应当标识为非公开信息,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全过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同时,取得资格资质、执业登记等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个人的工作能力、就业状况和就业前景,并可借此预测自然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目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采集和归集过程中都始终要避免对自然人基本信息归集范围的盲目扩大,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均不得采集,切实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2.法人的基本信息

同样以《武汉市信用信息目录》为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法人(含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信息:包括名称、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等内容;(2)取得的资质或资格信息: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状态等,资格信息包括申请专项资金、补助资金资格结果等内容;(3)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许可文书编号、许可类型、许可内容、有效期等内容;(4)分类监管信息:包括监管结果、监管依据、监管机构等内容;(5)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检查(含年报年审)结果信息等。法人的基本信用信息范围较为宽泛,内容相对多样,但在实践中要注重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衔接,明确政府与企业的信息公示义务、公示内容和程序,防止在归集过程中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二)正面信息

以《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为例,信息主体的正面信息包括(1)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2)参与志愿服务、无偿献血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3)经授权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信息;(4)其他正面信息。这些信息不一定关乎信息主体的守法和履约状况,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信息主体从事无因管理的意愿和能力,如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信息,或者一定程度上是信息主体守法践约带来的后果,如表彰奖励信息,因而有必要列为正面信息。[9]

1.自然人的正面信息

自然人的正面信息主要包括:(1)获得表彰奖励的信息。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颁发的荣誉表彰和给予的奖励等信息;(2)参与志愿服务、无偿献血、慈善捐赠活动等的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自然人参加志愿服务、无偿献血和进行慈善捐赠的信息。

2.法人的正面信息(www.xing528.com)

法人的正面信息主要包括:(1)获得表彰奖励的信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给予法人表彰和奖励的信息;(2)参与志愿服务和进行慈善捐赠活动的信息。即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法人参加志愿服务、进行慈善捐赠的信息;(3)获得诚信会员的信息。对于本行业或者商会持续生产和销售具备高品质的服务和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可以由行业协会或者商会授予其诚信会员,并由信息提供单位归入法人正面信息之中。

(三)负面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主要内容应当聚焦在负面信息,也就是失信信息上,即信用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义务的公共信用信息。但对于失信信息的关注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违法违规信息都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归集、整合和运用,社会应当对失信者保留一定的容错空间,这样也有助于失信者进行信用修复,避免“一朝失信,终生受限”的局面反复出现,同时“一朝失信,终生受限”从根本上也将阻碍公共信用信息运行机制或者说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运转。

1.自然人的失信信息

以《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例,自然人的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2)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3)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4)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确定的失信信息;(5)税款欠缴信息等内容。

上述规定的第(1)条是指在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过程中,自然人提交虚假材料进行不正当竞争,骗取行政许可等行为涉及的相关信息。第(2)条中规定的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信息是将违法情节轻微等简单程序行政处罚的情形排除在外了的。第(3)条是针对相对人在从事特定行业的过程中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时,禁止其再次从事相关事业的有关信息。第(4)条是在行政监督过程中检查到的失信信息。第(5)条中其他地区如上海等地,不仅将欠缴税款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还将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信息均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中。

2.法人的失信信息

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例,法人的失信信息包括:(1)向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的信息;(2)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的信息;(3)行政机关使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4)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污染环境、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的信息;(5)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目前,在各个地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均有对具体的失信行为的明确规定,同时设置兜底指引条款“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这种立法例既体现了法律的周延性,又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涵射性,保证了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的完整和覆盖的全面性。

(四)其他信息

归为其他信息的公共信用信息,主要是该类公共信用信息的性质一般都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也就是说,此类公共信用信息与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是否存在关联、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都无法通过一个相对固定的逻辑关系推演出来。因此,法律对此不作明确规定,而将这部分留待用信主体自行判断。例如,信用主体对已生效民商事裁判中的已经履行完毕或尚处于给付义务履行中状态的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就不能“一刀切”地定性为负面信息,而宜交给用信主体自行判断。再如《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有关提示信息的规定,其中包括一些尚未违反法律法规,但有可能在未来对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等产生风险的信用信息。各地对于信用信息的分类标准尚未统一,有些地区如山东省、武汉市、杭州市等地的管理办法均将正面信息一并纳入其他信息的范围中。因此,对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类别的界定,特别是对基本信息、失信信息等信息种类进行准确区分,需要在今后加以明确。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助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统一标准的理论和实践的研讨势在必行。通过对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类别的完善,推动整个公共信用信息运行机制乃至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进步,让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出强大的溢出效应,是有利于完善我国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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