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共信用信息基本特征-社会信用法概论

公共信用信息基本特征-社会信用法概论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信用信息是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因此,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信用”,应当是道德上的诚信,具有公共性、公开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信息性的特征。因此,在指出公共信用信息具有公开性的特征时,仍需强调保护信用主体的相关基本权利。这些有利于信用主体权利保障的实施原则,有利于公共信用信息有序、可持续公开,同时也是对信用主体相关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尊重。

公共信用信息基本特征-社会信用法概论

公共信用信息是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因此,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信用”,应当是道德上的诚信,具有公共性、公开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信息性的特征。

(一)公共性

公共性是公共信用信息的典型特征。这首先是因为公共信用信息的获取主体具有公共性。公共信用信息是由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主体获得,其所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是基于社会管理活动的需要,且由于其自身性质和职能需要,此类信息只能服务于公共社会领域。其次是公共信用信息的产生领域具有公共性。公共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此类活动是公开透明的,其所保护的利益在于整个社会的运行秩序。最后是公共信用信息本身具有公共性,是社会运行中的公共产品。公共信用信息能够识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信息主体间具有联结性。而且,公共信用信息的内容一般表现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本信息,或者是基本的公共信息,主要起到记录信息主体的公共信息或公共行为的作用。对公共信用信息本身而言,其性质内容并不属于隐秘信息,相反,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能够促进行政活动的高效进行。因此,强调公共信用信息具有公共性,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共财富的利用,也有利于公共信用信息本身发挥其重大价值。

(二)公开性(www.xing528.com)

公共信用信息是政府及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具有公共财产的属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政府部门应当共享共用。同时,也应当保障社会其他主体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渠道的畅通。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公开等,在某种程度上会对信用主体的基本权利产生限制。因此,在指出公共信用信息具有公开性的特征时,仍需强调保护信用主体的相关基本权利。这是因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是一种事实层面的必然要求,一般不涉及对信息主体规范层面的评价。但是,将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后续进行信用评价、实施奖惩措施等公开利用的行为,则容易对信息主体造成人格上的实质影响。因此,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渠道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时,就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建立明确的标准,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等严格把关,避免对信息主体造成不利影响。如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应遵循目的限定原则,即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目的应当足够明确,以确使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后续使用产生清晰的认识和预期。[2]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共享还应当遵循最小化使用原则,即在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时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时,则尽量不使用,尤其是在必须使用并要求征求信用主体许可时,要尽量避免使用。这些有利于信用主体权利保障的实施原则,有利于公共信用信息有序、可持续公开,同时也是对信用主体相关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尊重。

(三)真实性、完整性和信息性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是对信息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对信息主体实施守信激励措施或失信惩戒措施等一系列信用治理手段的依据。由此,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篡改、虚构信用信息;不得有人工干预,基于主观偏好或选择性归集公共信用信息。真实性与完整性是对公共信用信息的信息质量要求,不仅包括归集的真实与完整,还应当包括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及时更新、对信息主体所提出异议的信息及时进行核实与更正,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除此之外,公共信用信息的信息性也值得一提。在传统的社会管理活动中,公共信息的传播途径主要以邮寄、人力为主,其成本随着时间和地域范围的扩大而上升。公共信用信息的传递是非常艰难的,在这方面往往出现各部门、各地区间相互隔绝的现象,阻碍了行政管理活动的便捷高效。而信息时代则颠覆了传统的信息传播路径,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现实的信息传播方式向虚拟空间转变,信息间的交换共享变得非常高效且成本低廉。数据作为公共信用信息的载体,突破了传统的封闭之路。因此,信用信息的有效传递,是信用建设的基础,也是信用立法的重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