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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其他部门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

国务院其他部门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

200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依据“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构建了一个信用等级评定的指标体系以及一个较为初步的分值计算规则,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规定了评定的组织与程序,设置了分类管理的对应措施体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对于A级纳税人,在税务检查、发票领购、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程序环节给予优惠对待;对于B级纳税人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对于C级纳税人则加强管理,采取限期改正、列入重点检查对象、验证环节严格审核、限量供应发票等具体措施;对于D级纳税人,除加强管理之外,还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还可以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许多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在此文件[11]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些补充性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也纷纷建立起来。

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各地开展质量信用登记评价工作的乱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2月发出《关于开展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总局统一领导、规划和监管下依法推进、分步实施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原则,并责成质量管理司负责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2004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确定2004—2008年为“全面推进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五年”,在制度规范上,要“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04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信用信息档案既包括登记注册信息,也包括日常监管信息,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开发、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采用动态认定的方法。确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以是否有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在已有的信用监管体系中,这是第一个将主观态度纳入信用评价的部门规章。《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也构建了一个较为简单的分类监管措施体系,对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给予政策支持;对被认定为警示、失信或者严重失信等级的,采取防范、提示、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管等措施予以惩戒。(www.xing528.com)

2004年9月,科学技术部出台《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把科技信用界定为“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对个人或机构在从事科技活动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一种评价”,视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与评价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等正式承诺、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这是第一个提出“职业信用”概念的规范性文件,意味着主管部门主导的信用管理活动,不再局限于对管理对象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况所进行的评价,对特定职业领域“公认行为准则”的遵守状况,开始被纳入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与约定义务履行状况的评价一样,[12]基于职业准则遵守状况进行的信用评价,也面临着主管机关管理权限的合法性担忧。科技部希望建立一个专门的科技信用管理机制,而科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这一管理机制的核心,科技信用信息又是科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能够被应用起来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该文件同时初步构建了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与使用需遵守的一般原则,确定了积极推进、分步骤实施的初步工作方案,并在注意到科技信用评价所具有的专业性特征的基础上,强调要“充分尊重科技活动自身规律,有利于形成科技界自我约束与自我调节的机制”,在强调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还提出了“鼓励专业机构参与”的设想。总体来看,与之前的信用管理机制建设构想比较,科技部构想的科技信用管理机制有了新的发展,也遇到了新的难题。由于评价依据的范围扩张,导致信用信息收集范围随之扩大,科技信用管理的专业性又要求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参与,管理上的难度与可能面临的合法性质疑(包括主管机关自身权力范围的合法性质疑,也包括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管理的合法性质疑)也会随之增加。这些都构成了科技信用管理机制的建设者们需要去破解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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