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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建设的协同原则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体系建设协同原则是指由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社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地方、市场的力量和作用,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信用体系建设协同原则在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方面的具体要求。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是信用体系建设协同原则在信用监管领域的具体表现,是多个主体通过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的信用奖惩联动,使得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社会信用建设的协同原则

信用体系建设协同原则是指由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合全社会之力,不仅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而且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信用体系建设协同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全覆盖。充分发挥行业、地方、市场的力量和作用,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信用体系建设协同原则在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方面,各地区、各行业应在充分保护隐私、明确责任、确保数据及时准确的基础上,利用已有的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归集整合各地区、各行业的信用信息,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65]2017年9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成立,作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发挥着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枢纽作用。社会征信机构也可充分利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已经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将之与自己所归集的市场信用信息整合,研发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实现更大范围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www.xing528.com)

第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实践。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是信用体系建设协同原则在信用监管领域的具体表现,是多个主体通过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的信用奖惩联动,使得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2016年5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有关部门已签署了大量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联合奖惩措施体系也越来越丰富,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对于守信者,主要通过树立诚信典型、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等方式实现奖励;对于失信者,多部门联合发布黑名单,采取多种惩戒措施,使得失信者在申请补助、任职、评优评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融资授信、税收以及行政许可等具体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并推动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的约束和惩戒,从而实现对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促使失信者积极弥补过错,纠正失信行为,以尽快恢复信用,并进而激发其他社会信用主体重视诚信、秉持诚信,以免遭受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社会信用服务市场的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能仅靠政府,还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社会力量的参与主要集中在信用信息的收集、信用评级、债务催收和信用修复等信用服务业务领域,因此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服务市场的建设,这就要求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信用服务市场主体开展各项信用服务提供规范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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