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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法概论:一般分析及成果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信用体系涉及道德、文化、经济、法律、政治等诸多领域,是一个诸多因素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历史演变社会信用体系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因素制约,这些因素的变化必然会引起社会信用体系的演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已经成为个体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恪守信用也成为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生存准则。(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界定目前,理论界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

社会信用法概论:一般分析及成果

社会信用源自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促使人们不得不进行合作,而要合作就必须相互信任,这种相互信任不断发展,产生了社会信用。体系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各要素组成的统一体。社会信用体系涉及道德文化经济法律政治等诸多领域,是一个诸多因素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历史演变

社会信用体系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因素制约,这些因素的变化必然会引起社会信用体系的演变。

1.原始社会分工合作中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萌芽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可以看出,人们从事各种各样的生产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相关”。[33]而人们想要获得利益,就不得不与他人进行合作,人类构建自己文明的一个重要的契机就是劳动中的分工和合作。正如哈特所认为的,任何发展水平的群体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之一,都是群体成员之间的最低限度的合作。[34]如果群体最低限度的合作与容忍是任何人类群体得以生存的必要,那么,诚实信用的概念从这一必然性中得以产生便不可置疑了。

在人类早期社会中,人类的生存能力很低,个体只有通过群体劳动才能获得生活资料和延续生命,使自己得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为了共同的生存,原始部落内的人们就需要有简单的分工。在分工合作的过程中,每个人都需要对别人的行为有合理的预期,只有群体内的人们互相信任,人们才能共同完成一件事情。这种最原始的人类生活,虽然表明人类有了聚合意识,但单个的人还没有自我意识,个体存在的价值,只能完全融合于群体生活之中。这是人类诚实守信的信用行为产生的客观条件。综上,可以得到社会信用产生的根源:利益→合作与分工→信用→社会信用。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信用主要是作为传习[35]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信用传习是人们对信用传统的了解、扬弃和继承,传习是使一个社会组织的信用具有稳定性的重要原因。一个民族的信用意识在社会群体中经过长期的沉淀,表现为社会的一些信用传统、风尚、习俗、禁忌等形式。该社会群体内的人们自然而然地要遵循这些传习,并自然而然将它们作为评价人与事的标准。可以认为习俗与禁忌相结合,是原始社会最基本的调节信用关系的工具,这时期信用行为已经产生,但社会信用体系尚处于萌芽。

2.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以身份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

人类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随着社会交往行为的增加和逐渐扩展,社会关系的原始血缘性质逐渐淡化,地域观念逐渐替代了部落观念,身份等级关系取代了原始血缘关系。这时的社会基本上处于农业社会时期,这一时期的信用主要以身份为标志,信用行为与社会身份相关联。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信用规范和评价体系。[36]在这种封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受狭隘的时空限制,它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家族亲情纽带和熟人社会进行生产和消费。在农业经济社会,人们的社会身份是其等级差别的基础,并形成了以社会身份为标识的信用规范。人们的身份等级不同,在社会交往中获取的权益和所要承担的义务也不同,信用调节的内容和方式、强度也不一样。

在我国,一般来说,由身份所决定的人际关系等级可以分成三类,相应地形成三种信用规范[37]:第一类是低身份对高身份等级关系,主要包括君臣、父子、夫妻、兄弟。臣民对君主的道德规范是“忠”,讲究无条件地忠于君主。子女对父母的道德规范是“孝”,讲究无条件地孝敬父母。妻子对丈夫的道德规范是“节”,讲究无条件地遵守“妇道”。弟对兄的道德规范是“悌”,讲究无条件的尊重和顺从。第二类是高身份等级对低身份等级关系,其关系是对第一类关系的反向理解,主要包括君对臣要“恕”,父对子要“慈”,夫对妻要“恭”,兄对弟要“友”。第三类是身份地位平等的人际关系,主要是指地位平等、彼此之间没有法定的或血缘的权利和义务的人际关系,处理这类关系的最主要的行为准则就是作为诚信的实践理性的形态:信用和信誉。这类人交往也要求信守与身份等级相应的道德准则,是农业社会调节人们利益关系的最低层次的信用规范,被赋予了伦理、舆论的形态。

此外,身份等级在信用对社会交往关系的调节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同身份的人,受不同信用规则的约束。同样是违反规定,违约所受到的惩戒会因身份等级的不同而有轻重的不同。

3.现代社会以契约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

现代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契约理念与信用文化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与身份社会不同,“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契约文明作为一种历史性存在的文明形态,主要表现为契约精神的存在与发展上。单纯作为一种文明形态,契约文明没有自己直接的表现方式,它必须借助于其他物质性、精神性或制度性的文明形态来表达。在文明形态上,契约文明主要体现为一种精神性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形态就是契约精神。对高度抽象的契约文明的分析和研究很大程度上可以转化为对相对较为直观具体的契约精神的分析和研究。从内容构成上分析,契约文明主要由信用意识、敬业意识、公民意识三个互相联系的方面构成。

信用意识源于“约定必须遵守”的法谚。它要求契约订立者必须诚实不欺,遵守契约,而不能擅自违背自己的诺言。信用是契约精神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信用,就不可能建立起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信用经济,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市场秩序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前提条件,也是契约精神所要努力达致的结果。因此,契约精神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信用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已经成为个体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恪守信用也成为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生存准则。在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里,所有的交易都以信用为纽带联结起来,即使交易主体面对的是互不相识的陌生人也能够凭借完善的信用体系放心地同对方交易。丧失信用不仅会受到市场和法律的制裁,甚至还会成为主体信誉沦丧的一个标志而被永远地逐出市场,这种预期迫使每个主体都必须恪守信用意识。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界定(www.xing528.com)

目前,理论界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狭义上看,社会信用体系就是信用交易体系,在组成上,包括一系列法律、法规、方法、机构;[38]在本质上,社会信用体系是信用交易的辅助性社会系统,是信用主体信用行为和信用状况的“簿记”,是记录信用行为并载入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信用评级等的技术系统;[39]在目标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旨在打造适合信用交易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信用化走向,让市场交易方式的主流从以原始支付手段转向信用支付;[40]在功能上,社会信用体系是降低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有效配置社会资源、规范信用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辅助和保护信用交易得以顺利完成的社会系统。[41]

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局限于信用交易领域,而是广泛涉及一国范围内与信用和诚信相关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强调作为人际交往原则的诚信文化的建设。本质上,社会信用体系是由各种社会主体基于契约精神而组成的社会整体信用,它既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一种生产要素和市场资源;[42]在组成上,社会信用体系是一国范围内,一系列与信用相关、相互影响的道德文化、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组织程序、技术手段和运作方式构成的综合系统;在功能上,社会信用体系以道德和法律为基础,惩戒失信行为,褒扬诚信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43]在目标上,社会信用体系立足于统一全民的信用认识,共建全社会诚信秩序,构筑和谐稳定的社会诚信自律环境,培育和推进信用产品和信用市场发展,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4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也经历了从狭义到广义的发展过程。1993年,国务院因为“三角债”的问题第一次以文件形式提出社会信用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期,市场经营主体根据需要自发开展信用活动,成立了首批信用服务机构。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45]这一时期信用问题集中于经济领域。当我国发展进入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双转”时期之后,社会生活领域的信任问题也随之凸显,社会信用问题从经济领域扩展到整个社会生活领域。为解决信用问题而生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含义也相应扩展,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社会信用体系作出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定义: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容

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容,可从不同层面来加以分析。[46]其一,从信用形式的角度来看,社会信用体系由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构成的。其二,从信用运行层次来看,社会信用体系是由微观运行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中观服务体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三,从与市场体系之间的对应关系来看,社会信用体系是指包括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保证以及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在内的以社会为主体的信用系统。针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活动是信用认证和信用管理;针对市场客体的信用活动是信用记录;针对市场规划的信用活动是信用制度;针对市场中介的信用活动是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等。其四,从信用功能与建设内容来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是由社会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社会信用活动、监管与惩戒机制组成的社会系统工程

可见,要建立一个完善、高效的信用体系,必须将其看作一个包括法律法规、信用服务、政府监管和信息系统建设在内的综合性系统工程。[47]

1.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支撑和保障。信用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以及信用服务机构的规制等基本内容,在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上需要考虑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协调,征信行业的市场化运营与征信机构政府监管的协调,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和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协调等。[48]由于征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性,建立一个完整的征信法律制度是十分重要的。而征信法律体系的建立至少应包括:关于征信活动的法律制度、关于征信机构的法律制度、关于征信业监管的法律制度、关于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关于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制度、关于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征信业标准化建设的法律制度。

2.信用服务体系

信用服务体系是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相关服务的总称,包含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增级、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信用培训、信用担保和再担保等多方面内容。信用服务机构是提供信用服务的主体,是一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用体系整体发展水平的最重要标志。随着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种类繁多的信用服务机构不断涌现,服务产品也从初期为客户提供黑名单,发展为由低端到高端的系列产品组合。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目的不同,信用服务机构可被划分为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商业信用服务机构两类。信用服务机构的业务侧重点可能不同,有的以收集、整理和销售信用信息为主营业务,有的以信用评级、信用增级、信用担保为主营业务。

3.信用监管体系

信用监管体系是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依法对信用服务体系和信用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其目的是实施信用法律法规,规范信用服务行为,促进道德规范建设,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以此维护信用市场的正常秩序。监管的主要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管信用服务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制定信用服务机构的最低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外资比例标准,实行市场准入限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无序竞争而影响整个信用服务行业的公信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妥善处理破产机构的信息资料。二是监管有关各方的守法合规情况,包括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和使用数据的合法性,信息提供程序和方式的合规性,数据库和信用信息传输的安全性,依法处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由信用服务产生的纠纷,进行行政裁决。三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保持行业的有序竞争。四是针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4.信用信息系统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全国统一、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作为技术支持。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关键在于统一信用信息处理的行业标准,并建立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行业标准,涉及信息采集、传输、识别和产品等方面的统一格式和标识,一般由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是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和信用产品生产的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是指按照一定的数据标准,采集、存储和提供信用信息的数据仓库,从功能上可以分为企业信息数据库、个人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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