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负面形象中很大部分来自于其善于说谎之特性。对于律师而言,说谎不仅是人们对其的最初印象,在某种程度上而言,这甚至成为律师的职业本能。其实,在这个世界上,最常被人揶揄的职业,除了政治人物外,排行第二的大概就是律师了吧!有许多经典的笑话都围绕着律师这个行业打转。虽然这些笑话表达的是戏谑,但却明白地点出了一般人对律师或法律服务的刻板认知——说谎[7]。这是因为,在现代诉讼之中,特别对于刑事案件而言,被冤枉之人毕竟属于小概率事件,或者说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陷入冤狱之人毕竟属于少数,而律师则需要在每一起案件中展现其职业技能。因此,基于实现自己当事人减罪或者除罪之目的,说谎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成为律师职业需要。当然,即使不是有意说谎,律师这种极度要求胜诉之心理,也可能会使其无意识“麻醉”自己。因此,律师很容易导致自己在对证人询问过程中,用自己的意见代替证人的真实想法,为证人证言“注水”,使得证人证言的可信程度注满了律师自己想要的东西,使得证人证言可能变成“律师证言”,这种证言的真实性确实堪忧。此外,律师这种“偏执现象”会导致其对证据提供方面完全执着于自己一方,从而使得法官在律师提供的证据中难以发现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有用信息[8]。而对于法官而言,其具有强烈的发现案件事实以及相关真实证据的职业本能需要,因为这是其不被误导、正确裁判之基础。特别在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更有如此之倾向。譬如在德国,“法官只想看到相互矛盾的原始材料,就像当事人当初看到的那样,而不希望律师对其加以任何修饰”[9]。
律师具有商人之特质,其还有扩大影响以牟取更多经济利益的动机。为了实现此目标,律师也往往会炫耀自己的法律技艺,展示其法律以外的社会关系。律师还会故意夸大或者缩小案件之真实程度及判决后果,以期从当事人处获得更多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律师会颠倒黑白、歪曲法律。律师属于精通法律利弊之专业人士,往往为了细微私利,针对法律本意进行篡改。著名政论家戴季陶在《贬律师》一文中曾指出,律师会造成一法两解,使案件的处理以报酬的多寡来决定胜负,结果违法者有恃无恐,法制因而被歪曲破坏[10]。或者律师会在案件之中,拖延诉讼以及转移法官事实查明的视线,将各种诉讼花招无所不用至其极。如美国兼并专家(即办理兼并事务的律师)的伎俩之一是焦土政策,运用无休止的文件和数据来耗尽对方的资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已退居次要地位,重要的是用越来越多的信息来轰炸被锁定为攻击目标的公司[11]。然而,对于律师而言,其不应通过弄虚作假、篡改法律或者编造案件事实而获胜,相反诚实却是优秀律师之基本品质。“无论律师是出于疏忽,还是打算有意欺骗法官,法官都会失去对不诚实律师的信任,而这一点对律师的职业声誉而言,具有毁灭性的影响。从职业道德角度上而言,律师对案件事实故意做出不真实的陈述或是引用已经失效的法律,都是不可饶恕的错误。一个优秀律师应当毫不犹豫地承认而不是隐瞒那些在法律上不容否认的东西。”[12]
在很大程度上,特别对于被商业主义严重腐蚀之现代律师而言,经济收入甚至成为推动律师这个贪婪行业运动的唯一激励机制。应当说,律师无国家之经济支持,却有生活压力以及法律职业本身高技术、高耗费带来的压力,因此,律师对高经济收入的追逐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如果律师为了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则是坠入了商业之深渊。在这种律师商业主义的巨网中,即使是最贫穷当事人也往往不得不支付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律师费用。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律师更是很少作为慈善家而出现。相反,律师被物质收入所俘获,被经济利益所挟持,成为被富人用经济绳索牵着前行的丧失即使是普通人都具备的良知的人。如果说律师费用成为律师行动的血液,贪婪渗透进律师灵魂的话,应当没有多少人为对此质疑。钱纳森·斯威夫特不无讽刺地指出:他们是属于这样的一个阶层:从年轻时就受到畸形的教育——根据人们给予金钱的多少决定自己的观点,或把黑说成白,或把白说成黑。为了拿到金钱不惜连篇累牍地颠倒黑白,混淆是非[13]。可以说,从在法学院学习时开始,法学院学生的高昂学费就基本上确立了律师职业是一种追逐高经济回报的行业,而法学院对法学生将来的真理、正义诠释者的角色的重视则日趋式微。托马斯·刘易斯·英格拉姆曾如此挖苦律师:“这一片贝壳给你,那一片贝壳给他,但中间的蚝肉却是律师的费用。”[14]本来律师应当对社会正义承担相应的道德义务,然而,高收入并没有给律师带来正面的评价,其甚至成为唯利是图的法律寄生者。(www.xing528.com)
律师具有多疑而冷漠之性格。这是因为,即使是最年轻的律师也可能在经历的案件中体会到了人间最为寡情少义之事。律师面对的往往是社会中的暗黑及丑恶一面,人性之卑微、人情之冷暖等事例会一一在律师面前展现,因此,即使律师或许在案件中学会洞察人情、谙熟社会规则,然而,这也造成了律师特定的职业疾病,那就是很难相信即使是最为诚实之人。梅伯恩伯爵指出,“我所见过的律师都具有相似的‘风格’:难打交道、冷漠、喜好挖苦和冷嘲热讽,据说他们熟稔人性最丑恶的一面,精通世间最令人难以置信的交易,他们对尔虞我诈司空见惯,以至于无法相信任何人。[15]”
更有甚者,律师不再是民权的保卫者、社会公益的奉献者、正义输导者及真理的传道者,其与这些光辉的字眼完全不再有任何牵连,而是彻底走向了其反面。甚至有人认为律师是犯罪及罪恶的渊源,这实在是这种法律职业的奇耻大辱。17世纪早期的讽刺文学就曾如此对律师大加鞭挞。作家维勒加斯就在文学作品中大声疾呼律师应当为大量的罪恶负责:“没有律师,就没有争讼;没有争讼,就没有代理人;没有代理人,就没有欺骗;没有欺骗,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警察;没有警察,就没有监狱;没有监狱,就没有法官;没有法官,就没有偏袒;没有偏袒,就没有贿赂。看看律师酿造的这一串该死的蟊贼吧,他年纪轻轻的却假装有胡子,他们的权威仅仅来自他们的律师帽。”[16]对于律师贪婪、狡黠、欺骗之负面形象被古希腊哲学大家柏拉图演绎的至为逼真。“律师总是忙忙碌碌;似乎总有什么力量不断地驱赶着他……他是一个奴隶。在他主人面前,与他同是奴隶的伙伴们争论不休。而那个坐着的主人,手持诉状。审判从来都不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情,相反它常常与他性命攸关。结果律师们变得敏锐而狡黠;他学会了对主子曲意逢迎见机行事;他的心胸狭窄,自从他开始欺骗和报复以后,他就变得反常而且扭曲了。他就这样度过了青年时期进入成年期,缺乏健康与稳健。”[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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