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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形象:美好图景-《律师论》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而言,无人否认律师属于具有高贵基因之人物。因此,律师应当有勇气去担当一切压力之职业品质。律师不能看到一个案件更有利于体现律师职业的正义或者神圣的精神而为之奔走,也不能因为某一被告人臭名昭著而拒绝为之辩护。因为律师介入刑事程序后,其不仅是一个仅凭感性及良知进行判断的普通人,而是被法律职业所规定、控制并为职业献身的法律家。

律师形象:美好图景-《律师论》

一般而言,无人否认律师属于具有高贵基因之人物。律师职业属于市民社会中直接繁育的职业类型,其具有在刑事案件中通过衡平国家权力而保卫人权之功能。自律师行业真正成为一种内外统一的职业之时,就形成了可以对国家权力进行钳制的一种强劲力量。这既是律师职业化发展的客观结果,也是市民社会衍生、推动使然。“一个独立法律职业是维持政府守法的重要力量,因为当一个职业的从业人员不是依赖从政府那里获得从业的权利时,法律权威的滥用会更容易受到该职业的挑战。”[1]

律师是正义的保卫者。虽然人们可能对律师有种种不利之腹诽,然而,如果没有律师职业存在,特别在刑事司法中国家权力一权独大的情状下,被告人之权利处境应当会变得更糟。“辛普森谋杀案”的辩护律师小约翰尼·L.库克兰曾经慷慨激昂地发表过一段言语:“监督警察和政府,为被控告者大声疾呼,为公正而战,抵抗不公正,这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我们是真正的倡导者和真正的笃信者——信仰禁止警察肆意踏入我们的生活及住宅的司法制度……在我健康的有生之年,我必须越过职业生涯的山脉,与人们仇视及恼怒的风雨相伴。作为代表被控有罪当事人的一名律师,我对我的当事人的职责不允许我态度暧昧,寻求风平浪静以躲避风雨。相反,我们跨入战壕,高昂着头,代表我们的当事人为公正、人性及基本人权而战,直至正义得到伸张。只有到此时,我们的辩护才会最后告终。”[2]可以说,律师作为刑事司法中人权最为重要的保护神,失去律师帮助有直接将被告人推向冤狱之可能性。因此,律师应当有勇气去担当一切压力之职业品质。律师应具有勇敢之职业素养。这种律师之应然精神,可以通过英国律师厄斯金在法庭开庭时向陪审团的发表的言论中得以体现:“无论要冒什么样的危险,我都将永远维护英国律师界的尊严、独立与正直;如果没有这些东西,公正的审判将不复存在,而公正的审判正是英国宪政中最具有价值的组成部分。”[3]其实,律师有时单枪匹马从事的是为了人权而与整个压制性权力作战的事业。在某些情况下。伟大的律师可以为了其当事人利益甚至不惜与不道德的法律作战。正如美国著名律师丹诺所言:“人类存在于法律以前,即使有一天法律消亡了,人类仍然存在。暴君最喜爱服从他的臣民。懦弱和屈从是自由的最大敌人,如果人民不争取自由,不肯为自由战斗,就会逐渐失去自由。”[4]

律师是社会纠纷的解决者。律师可以独自或者协助作为事实裁量者的法官,将千头万绪之法律关系理顺,可以在剑拔弩张的当事人之间通过有效地商谈、疏通,从而使二者的矛盾得到舒缓或者化解。律师是人们和平宁静生活的解压器,而律师自己却因此受到各种外在压力或内心之反噬。可以说,律师从事的是一项建设性的事业,只是其建设的是融洽的社会关系环境。根据约翰·W.戴维斯律师所言:“我们既不造桥,也不建桥;我们不制造机器,也不会绘画——除非作为业余爱好,出于自娱。我们所做的一切大多默默无闻。但是我们能够解决问题,疏解压力,纠正错误;通过我们的努力,人们才得以享有平静的生活。”[5](www.xing528.com)

在表面上,律师是为保卫犯罪人而战,其实,在深层而言,律师保卫的是一种良性的权利状态或者制度。正向林肯总统曾经指出:“为人类自由而奋斗的麻烦是,你得花很大力量和时间去为那些狗杂种们辩护,因为专制的法律最初的对象总是这些渣滓。但如果你想制止专制压迫,你就得在一开始就制止它。”[6]对于律师而言,为所有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其天职。在某种程度上,这甚至不可以选择。律师不能看到一个案件更有利于体现律师职业的正义或者神圣的精神而为之奔走,也不能因为某一被告人臭名昭著而拒绝为之辩护。因为律师介入刑事程序后,其不仅是一个仅凭感性及良知进行判断的普通人,而是被法律职业所规定、控制并为职业献身的法律家。在此意义上,刑事程序中的那个为犯罪慷慨激昂、挥斥方遒进行辩护的人,不只是为某个人在辩护,其同时也保卫着一种宏观意义上的民权,守卫的是专为普遍民权而打造的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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