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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教育与培训保障:《律师论》成果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职业教育或者培训主要是针对律师职业能力之保障而言的,律师职业能力主要通过律师法律技艺而体现,对于律师法律技艺而言,其养成至少需要经历三个阶段或过程:其一,在法学院中学习。这使得律师的法律职业培训之价值不可忽视。这也是现代国家将律师后续职业培训作为律师自治或者管理重点内容的原因。律师协会或者其他律师管理机构甚至将律师能否通过年检与律师职业培训联系到一起。

律师职业教育或者培训主要是针对律师职业能力之保障而言的,律师职业能力主要通过律师法律技艺而体现,对于律师法律技艺而言,其养成至少需要经历三个阶段或过程:

其一,在法学院中学习。这主要是指法学生在法学院等机构中对于各种相关法律的深入学习、研究。这种职业保障方式的一个功能就是保证将来成为律师的法学生有可以依赖的法律技艺,从而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法学院之法律学习是律师通往自由、高效执业之路的核心要素部分。应该说,对于律师法律职业素质之培养开始于其在法学院的法律学习。“大多数教授认为法学院的首要目标就是让学生学会‘像律师那样思考,许多委托人也认为,律师在工作中的思考方式与其他人不同,实际上正是法学院的教育带来了这样的变化。’”[57]当然,法学院的法律学习是不能或缺的,缺少这个阶段意味着律师法律技艺养成的其他阶段将无意义。然而,法学院的教育只是律师跨入法律职业的初步门槛,真正的律师不能一直安静、舒服地睡在法学院的襁褓中。对于律师在法学院的学习内容而言,主要包括通过法律学习律师职业的“经营之道”,以及律师公正、正义思维之养成。可以说,现在法学院对于法学生的培养呈“顾客类型化”,即顾客有什么样的需要,法学院就会提供符合顾客这种需要的法学生。这使得律师培养主要是以将来律师的商业性经营而展开。一方面,虽然现代律师职业存在的更高层次的意义不在于其律师费收到多少,而在于其对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付出,在于其精神伦理上将律师职业作为一种事业而不是一种商业。然而,在现代各国法学院都有意无意地把法学院的学生培养成如何通过法律技艺予以经营的专业人士,而不是向着把学生培养成法律家的方向前进。应当说,这种做法也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即使律师商业主义是一种流行趋势,法学院无论如何也应当为律师社会公益思想之养成留出一点空间,因为律师毕竟不是纯粹的商业奴隶,否则,这种行业就没有自成一派成为法律职业的根据。

其二,律师的法律实习或者法律实践。律师职业注定是要与繁复多变的法律实践相联系的。可以说,律师是一项不断在法律实践中获得能量的职业,是法律实践真正塑造了律师而不是其他因素。其实,即使是最为睿智之法学生也不能天生就是出色的律师。律师属于一种以时间为变量的经验养成的职业人物。律师成长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经验积累起来的。这种经验不仅是法律实践经验,也包括社会经验。诚然,律师法律技艺之特殊知识可以在法学院中习得,然而,并不是每个法学生都从事律师职业,因此,这种特殊知识更多是“漂浮待定性”的而不是实践性的法律能力。这种特殊知识的规则及方法是可以用文字来记述和精确表达的,然而,仅仅记住这种特殊知识并不能表明一位法学院的学生就可以独立进行辩护。律师的法律能力只有在具体的实践中才能获得,不管其是以实习生的身份还是正式律师的身份。虽然法学生可以通过大学教育获得法律知识或者原理,这是其以后从事法律职业的理论基础,并且这种理论知识在主要方向上是为法律实践而设计的。然而,这只是纸上谈兵而已,需要接受法律实践的终极检验。“法律虽然也只是社会职业中的一种,但它却不是泥工、瓦工那样一些工匠式的简单职业。法律融合着人生问题的解决之道,是面对人类必然存在的纷争所设想出的应对之策。因此,法律职业不是那种只需要分类、计算、统计即可完成的职业,它需要对法律的精确理解,也需要智慧与经验。质言之,法律实践应当体现为一门超越简单劳动的复杂技艺。如果一个法律职业者只知固守法典的字面意义,或者只懂得生搬硬套某个判例,那不仅会使案件的公正解决无望,同时也丧失了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信赖。”[58](https://www.xing528.com)

其实,律师之法律能力主要是三种因素的综合,其中包括法律知识、法律实践以及社会能力。在法学院的学习只能为律师提供工作中的法律根据或者形式要件,而法律实践则是保证律师将这种法律知识转化为真正法律生产力的过程。同时,社会知识或者经验在其中的作用也非常关键。因为律师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社会中的人、事为对象的,很多问题并不能仅凭法律可以解决。社会经验或者知识并不总是乡愿的,社会中的智慧也构成了律师法律能力的一部分。

其三,律师的培训。应当承认法学院的学习为律师提供了从事律师职业的长期性法律知识要件,也应当承认法律知识具有相通性,然而,法律知识却是处于变化中的,而律师又是一种以解决问题为特质的职业,不能总是固守旧的法律知识之城堡,来解决不断改变的新的法律事务。律师必须精确地了解法律的细微变化,以此来准确地找到新的问题的法律应对办法。因此,律师不能只是依靠以前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其以后法律职业生涯面对的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这使得律师的法律职业培训之价值不可忽视。这也是现代国家将律师后续职业培训作为律师自治或者管理重点内容的原因。律师协会或者其他律师管理机构甚至将律师能否通过年检与律师职业培训联系到一起。这不仅是对律师的一种管理形式,而且是维持律师职业发展的保护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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