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政责任基于律师违法或者违纪行为而发生。虽然律师违法、违纪可能具有特定的背景因素,也具有可以减轻或者辩解的理由。然而,如果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国家、社会公益及委托人利益受损,或者导致律师职业纯洁性受到玷污,那么,就有必要通过律师行政惩戒来控制或减少这种伤害的发生。诸多因素可以导致律师行政责任发生,这其中包括律师违反法律义务或者社会义务,然而,律师行政责任最主要的发生根据是律师对于其职业义务的违反。
其一,律师利益冲突与行政责任。利益冲突问题对于律师执业活动而言,不仅无所不在,而且具体可见。就像美国学者海泽德所指出的那样:“利益冲突是法律职业的中心道德问题,并且确实是这一问题赋予了法律职业以定性的特点。按照界定,法律职业的功能是服务于超越法律职业自己利益的利益。‘利益冲突概念’就是这样一个界定,它反映了这一基本特点,因为它明确地确定了那些法律职业人员必须认可的其他利益。”[32]可以说,律师在其法律职务行为中,其因委托人的利益而实施相关法律行为,却不能因此从中或者其他方面牟取不当利益,这里存在着律师职业行为的禁区。可以说,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及不突破律师利益冲突的禁区,是律师职业忠诚主义的要求所在。一般认为:“利益冲突规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两个:一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的要求,二是律师忠诚于委托人的职责的要求。在职业道德上,根据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风险,把利益冲突分为同时性利益冲突(concurrent conflicts of inerests)和连续性利益冲突(successive conflicts of inerests)。虽然每种冲突都会对忠诚和保密问题造成影响,但是禁止同时性利益冲突规则的侧重点是保证忠诚原则不受影响,而禁止连续性利益冲突规则的侧重点是保密。”[33]这亦说明,在诸多能够直接或者可能给其委托人利益遭受损失的情状下,律师应当自觉退避三舍,譬如,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对方当事人,律师同委托人进行商业交易或者在明知的情况下取得不利于委托人的所有权、占有权、担保利益或者其他财产利益等等,都属于律师职业禁止的范畴。一般情况下,这极大了违背了律师的忠实原则,从而可能会导致律师行政责任的产生。然而,这却不一定是必然性结果。在利益冲突本体之外,还有例外的规定,例如,根据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第1.7(b)条规定,尽管存在利益冲突,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律师仍然可以代理委托人:①律师合理地认为,其将能够为每个受到影响的委托人提供称职和勤勉的代理;②该代理并不是为法律所禁止;③该代理并不涉及在同一诉讼或者裁判庭前所进行的其他程序中,某个委托人针对律师所带来的另一个委托人提出的诉讼请求;④每个受到影响的委托人都作出了经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明智同意[34]。
其二,律师职业严谨性与行政责任。律师是作为社会精英及规则性人物的代表而出现的。律师属于具有特殊技能之法律专家,其通过私法契约与当事人建立一种忠诚信任关系,应准确、高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称职、严谨、迅捷、认真、负责之职业精神是律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在具体操作层面,律师应当做到尽职尽责,不得违背律师严谨性职业内在规定。譬如,律师应对被委托的案件充分准备后才能进行辩护;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又中途无故放弃等。倘若律师有上述行为,则可能会招致行政惩戒措施之处分。
在律师严谨性义务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或者要求就是律师应保守职业秘密,这也是导致律师行政责任产生较多的一种原因。可以说,在律师执业中,其职业主要支柱之一就是当事人对其的特殊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建立在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之上。因为律师会因职业需要能够接触、了解到当事人甚至连至亲都不愿透露的信息,这是保证律师有更充分的案件信息、资料,从而有效地进行信息选择、判断及作出相关正确决策之基本依据,否则律师职业目的及当事人利益都会因对律师的信任关系缺失而受到损伤。如果律师泄露当事人的秘密,那么,不仅会影响律师职业的严谨性及动摇当事人及社会对律师的信心,而且可能会对当事人法益造成不易弥补之损害。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会通过立法严格要求律师保守执业过程中知悉的职业秘密,否则就有导致律师行政惩戒之虞。当然,律师泄露职业秘密(包括商业秘密、司法秘密、个人隐私等)也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惩戒。律师泄密得到豁免的事由一般包括:①法律要求律师必须披露某些客户秘密;②为了保护重要的公共利益;③法院要求律师作证;④律师获得当事人授权披露;⑤律师为了免受不必要的指控、维护自身的利益进行自我辩护;⑥律师从当事人处获知其准备实施某一违法或犯罪行为等[35]。(www.xing528.com)
其三,律师职业纯洁性与行政责任。律师属于与诉讼中的行政、司法职官的工作直接对接的人物,这些国家职官对律师的职业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这不仅为律师提供了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得利益的职业便利,而且律师还具备采取非正当手段的强烈动机。因此,律师可能会私下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进行沟通或者交流。当然,如果这涉及利益勾兑或者输送,则应当主要属于刑事法处置的范畴。然而,即使律师这种私下沟通交流不涉及利益输送,也可能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从而会受到行政惩戒。这是保持律师职业纯洁性,以维护社会对律师信心或者律师职业尊严所必需。
应当说,律师行政惩戒的主要发生根据或者理由是因其违背职业义务或者责任,当然,这并不是说其不承担社会义务或者法制义务,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律师职业义务是与其社会义务或者法制义务竞合的。从根本上,对律师而言,这两者的义务也是建立的律师职业义务之上的。同时,对于律师的行政惩戒而言,应当确定惩戒的界限或者是否给予律师行政惩戒的标准,因此,律师行为的违法构成则属于必须考量的因素。根据律师惩戒标准规定,在发现律师渎职行为而实施惩戒时,需要考虑下列构成因素:①违反了职责义务;②律师的主观状态;③由律师的渎职行为引起的现实或潜在的危害;④加重或减轻的事实[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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