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责任豁免(Immunity from criminal liability)意指律师在刑事法庭审判时,在法律原则之内,具有自由辩护而不受刑事惩治之权利。一般而言,现代各国都对律师刑事责任做出相关规定,这本来也无可厚非,也是刑法同等对待的要求。然而,毕竟律师属于特殊职业者,基于价值或者利益权衡机制的作用,两大法系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当然,刑辩律师具有刑事责任豁免权,这并不是法律专门对其给予的特殊照顾,也不是说律师属于法律控制外的特殊国民,律师也并无超越其他国民之特权。然而,刑事责任豁免权却是律师承担辩护人职责应当配备之权利,这与其辩护职能的发挥具有一体性。法国1881年《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不得对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提起诽谤、侮辱或藐视法庭的诉讼。”根据此规定,法国学者雅克·阿默兰、安德烈·达米安认为,“发言的豁免权(不受侵犯性)不是律师的特权,而是辩护职责道德的自然补偿。”[25]因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属于现代国家相关立法之通例。
在英美法系之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按照英国学者解释: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言论都不受法律追究,即使他的言论带有明显的恶意,并且与他承办的案件没有关系,也同样享受这种特权的保护,这种特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不仅适应于各种性质和形式的法庭所进行的诉讼程序,而且对于任何诉讼程序都具有同样的作用[26]。在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律师的处罚权力不得超过其维护良好审判秩序的权力。”卢森堡《刑法典》第452条第1款也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者与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他提起任何刑事诉讼。”[27]此外,日本有关法律亦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即使律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一位有罪的人作无罪辩护,也不能追究律师的任何法律责任。”[28]因此可以看出,刑辩律师在审判程序中之言行,只要没有突破宪法及法律之底线等情形,其就不被刑事制裁之忧思。可以说,律师自由辩护而不被刑事追责已经成为民主国家之共识。
律师之所以需要具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豁免权,其中蕴含的价值因素主要包括:其一,这是保持律师职业生气勃勃、全力尽职保卫人民权利的需要。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其职业中蕴藏的风险其实有时超过了其从事辩护业务的诱惑。而在现代社会中,富有战斗力的刑辩律师的存在却是民主、公正刑事司法程序的徽章,同时也是正当刑事司法程序所必须具备的建构性要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缺失会导致律师有效辩护效果的降低,最终的结果就是被告人法益保障力量的受损,这其实就是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价值所在。
其二,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真正形成之前提。律师属于控辩审三足鼎立中至关重要的一支柱。这是因为,辩护律师不仅是保证被告人权益之护法神,而且也是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天然钳制者。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存在且兢兢业业为被告人辩护,刑事程序将演变为控审一体,法官变成了检察官,刑事诉讼也就成为国家权力自导自演之独角戏,现代诉讼结构就因此不能形成或者自然坍塌,而法治国建构也会危机重重。“如果我们将法治社会看作是一座由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根柱石支撑、生活其中的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为其构造理念的大厦的话,司法这根柱石的三维则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所构成,三维中的任何一维弱小、萎缩甚或缺失,都会令这根柱石结构失衡、脆弱,司法柱石一旦失衡或者脆弱,则整个法治大厦危矣。”[29]可以说,强有力的辩护对保证刑事诉讼公正、有序进行不可或缺。然而,对于律师而言,其属于刑事程序权力中的弱者。如果不赋予律师一定的刑事责任豁免权作为盔甲或者盾牌自保的话,那么,其与刑事职官权力的力量对比会滑向更加严重失衡之可能。因此,欲保证律师放心大胆为被告人利益而战,为防止刑事职官基于各种不当理由对律师施以刑事报复,赋予律师一定程度的刑事责任豁免权还是有必要的。这也被两大法系诸国家普遍以立法方式予以确立的关键原因。(www.xing528.com)
其三,律师应具有一定刑事责任豁免权,这不仅在两大法系诸多国家成为共识,而且也成为一种普适性的国际价值理念,被国际社会所公认。这可以见于1990年的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中对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之规定,即“律师对于其书面或者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其四,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亦是律师职业之特殊性所致。因为律师职业与自然科学不同,即使是最为成熟、老练之律师,也不能保证在刑事案件代理时不会出现职业过错或纰漏。而律师一旦出现大的过错或者纰漏,就通过刑法以伪证罪形式予以解决的话,那么,这本身就是忽视律师职业本质及规律的做法,实在是不足取。同时,作为律师之对立面的侦控方还有故意导致律师过错、纰漏而行职业报复的可能,这也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对于律师而言,刑事责任是对其最为严厉之处罚,其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职业生涯就此宣告结束。可以说,基于律师的职业特性,其不能完全天衣无缝地提供刑事辩护服务,这是一种常识性内容。所以,给予律师一定的刑事责任豁免权属于考虑到此种法律职业特性的周全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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