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两种民事责任而言,其存在着一系列的共同之处。首先,不论是律师代理还是辩护产生的民事责任,其发生的根据都是基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此二者之间确立了互惠互利的私法契约关系。在权利义务的交换和转移中,律师通过收取律师费用而让渡出其法律专业服务,其中包括物质、体力以及精神付出。因为律师本身属于一种高压力的职业,其中的精神付出也是相当巨大的。同时,律师还是一种高投入的行业,其不仅需要在法学院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教育机构经历长期的法律学习,且需要经历一定时间的实习、培训或者法庭实践才能养成法律技艺,这一切都需要相当的经济投入。同时,学习法律的高昂费用也不是其他专业所能比拟的,法律专业在世界多国都有“奢侈专业”之称谓,特别在美国更是如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其通过支付相当数额的律师费用获得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在律师费用支付后,律师必须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兑现自己的义务。如果律师不能谨慎、尽力、忠实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且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从民事责任的发生根据及发生原因观之,辩护律师和代理律师在民事责任赔偿理据方面具有一致性。同时,律师辩护和律师代理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责任构成应当一致。也即无论刑辩律师还是民事代理只要其职业行为符合责任构成要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5]。当然,现实中许多法院还对民事代理纠纷的原告有更多的额外的证明要件要求,而对刑辩律师则并没有更多的附加要求[16]。这意味着增加了当事人对刑辩律师提起民事赔偿要求的难度,因而不利于刑事辩护案件中因律师不当执业而造成被告人利益的保护。然而,严格而言,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因辩护不当遭受的损失,无论是在精神方面还是物质方面并不比民事案件中更小。因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仅是因律师执业不当可能遭受更严厉处置,而且基于被告人自由受到限制而丧失了在自由状态下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涉及经济犯罪案件更是如此。因此,不能加重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律师民事赔偿的要件要求,至少应当与律师民事代理产生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致。
然而,刑辩律师和民事代理律师的民事责任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首先,二者发生的领域不同,因此,侵犯的当事人的权利属性不同。在刑辩律师执业不当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其主要侵犯的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当然不排除经济利益。而在律师民事代理引起的赔偿案件中,其主要侵犯的则是当事人的经济权益。其次,是否予以精神赔偿不同。对于刑事辩护而言,由于律师不当辩护而导致被告人刑期延长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会使得当事人精神遭受严重的刺激。对于被告人而言,羁押是对其人身自由及精神自由最为严厉的限制。基于羁押机构的恶劣的监管条件,异于正常社会的监管氛围,当事人身在囹圄时,其肉体及精神都会受到压制,因此,即使当事人被释放,其心理创伤的程度也不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所能比拟。而对律师民事代理引起的赔偿案件而言,即使因律师执业不当当事人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然而,每个案件的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并不一致,对于小额的经济损失普通当事人一般都有抗御精神挫折或压力的能力。即使对于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也一般不会对当事人造成精神伤害,至少不会造成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精神伤害。因此,相比较而言,在刑辩律师执业不当造成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有精神赔偿之权利。对于律师民事代理执业不当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则不应享有精神赔偿之权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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