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主张豁免刑辩律师民事责任的理论而言,其主要是站在律师职业利益的角度,以保证律师可以放心大胆地履行职务行为,同时也考虑到国家司法成本的问题。当然,当事人利益不是没有考虑,只是并不属于关注的重点。其主要观点或者理据包括[8]:
其一,如果不对刑辩律师实行民事责任豁免,会诱发被告人对其辩护律师的民事诉讼,可以导致相关民事诉讼案件浪潮的出现,从而无谓增加司法成本,而这些民事责任索赔案件本来是可以通过律师民事责任豁免来解决的。其之所以会诱发律师民事责任赔偿的大量案件出现,是因为被告人作为因案件失败而直接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的当事人,其有通过民事赔偿方式来消弭自己刑事方面损害的强烈动机。何况被告人在有些情况下本来就属于品行不端的一群,与善良公民相比,其有更大的通过法律手段向其辩护律师寻隙的可能性。同时,基于犯罪人在监狱中被羁押生活的无所事事,使得其有时间或者精力向其辩护律师实行民事索赔活动。
其二,赋予辩护律师民事豁免权,可以避免重复诉讼和对判决的间接攻击[9]。有观点认为,允许被告人对辩护律师提起民事失职诉讼,很容易产生三种不利后果:一是如果被告人在民事失职诉讼中获胜,那么人们就会对刑事判决的正当性产生怀疑,这会损害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信任。二是允许对辩护律师提起民事失职诉讼,是在允许被告人对刑事法院的判决进行间接攻击,这不仅会损害司法的权威,而且也与上诉法院是纠正错误的最好场所的理念相背离。三是允许被告人对辩护律师提起民事失职诉讼,会导致被告人通过上诉纠正不公正的审判更加困难。这是因为,允许民事失职诉讼,会阻止辩护律师在上诉程序中协助被告人纠正不公正的审判,这不仅对被告人不利,同时也会损害正义的实现。(www.xing528.com)
其三,赋予刑辩律师民事责任豁免权可以扩大律师刑事执业的积极性,扩大(至少不缩小)刑辩律师的人数,从而改善刑辩法律市场律师供给不足的现状。同时,民事责任豁免使得律师不会有民事赔偿之忧思,不会顾虑民事赔偿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具有更多的勇气独立判断,从而提供高质量的辩护服务以维护当事人利益。“在现代,社会鼓励辩护律师有选择的、高效的辩护,将辩护集中到特定问题上。如果允许被告人对辩护律师提起失职诉讼,会导致律师因过度关注避免失职诉讼而不敢独立判断。”[10]因为基于人之天生的自私、自利心理,如果没有民事责任豁免之特权,刑辩律师首先考虑的就是如何自保。因此其需要步步谨慎,言之必须有据,不论这种方式是否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及当事人权益的切实保障,因此,律师就会把大量的精力花费在这些不必要的耗费上,从而会减少律师专门为其当事人法律服务的付出,相应地削减了当事人接受律师有效法律服务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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