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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亦可以被称之为“注意义务”,主要是指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被告人(律师)负有一种基本的法律义务,即律师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所期待的业务能力和细心负责的态度责[1]。即使客户在不知内情的情况下或许能够满意,也并不能说律师就尽到了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因为这里存在着律师职业伦理自律性失调的问题。

律师论: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

“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亦可以被称之为“注意义务”,主要是指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被告人(律师)负有一种基本的法律义务,即律师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所期待的业务能力和细心负责的态度责[1]。这种义务一般具有两种实现方式:一种是通过沟通从而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关系,一种是通过法律技艺及尽职尽责的职业态度而履行。

对于当事人而言,由于法律这种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属于“外行的迷宫”,律师是否尽职尽责当事人也不能保证完全知悉,因此,现代社会中律师职业存在着一种越来越令人不安的现象,那就是律师只注重“形式上的”有效沟通来迎合当事人,而不是注重通过法律技艺或者职业责任心来服务当事人。譬如,在苏格兰:“律师(solicitors)解释称,在专业技术知识上来看,他们每周处理法律事务平均仅在一个小时左右。其余时间都被处理人际关系商业谈判以及商议咨询和会议所占据,几乎不包含什么法律技术;或者他们运用的全部都是常规的法律知识,或者其余的则已经超过了或超出了专门法律工作的范围。律师们甚至确信在他们的法律实践中,使客户满意的最重要因素不是精心的研究,也不是专业技术,甚至都不是赢得诉讼(当其中有争议时),而是和客户保持适当的良好关系。”[2]当然,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是律师工作的必要环节,然而,这一切需要建立在律师具有高超的法律技艺,认真研究案件的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对策,勤勉地提供法律服务等律师职业性行为之上,这是问题的前提及根本所在。否则,通过伪善的或者投机性的方式讨好当事人,当事人实质上并没有得到应得的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效果,其实就是利用律师法律职业的神秘性或者封闭性欺骗当事人。即使客户在不知内情的情况下或许能够满意,也并不能说律师就尽到了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因为这里存在着律师职业伦理自律性失调的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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