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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基于忠诚义务,以被告人为主导进行辩护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忠诚义务亦被称为党派原则,其属于英美法系律师职业中根深蒂固之伦理性内容。根据忠诚义务或者原则,辩护律师是被告人的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同党。一般而言,律师忠诚义务最主要具有两方面的维度,这两方面的忠诚义务都是限制律师独立辩护现实及冲动之控制阀。其次,律师基于职业忠诚而有对独立辩护抑制之功效。其中被告人利益包括物质、身体以及精神利益。而律师对被告人的忠诚义务,可以称之为实质上的忠诚义务。

律师基于忠诚义务,以被告人为主导进行辩护

律师忠诚义务亦被称为党派原则,其属于英美法系律师职业中根深蒂固之伦理性内容。根据忠诚义务或者原则,辩护律师是被告人的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同党。律师最重要的职责、使命是保卫被告人利益而不顾一切。在律师所有的职业伦理上,忠诚义务应当算是最符合其职业本质的,也是律师职业主义最为重要的伦理。一般而言,律师忠诚义务最主要具有两方面的维度,这两方面的忠诚义务都是限制律师独立辩护现实及冲动之控制阀。

首先,律师对被告人有忠诚义务。这是律师职业的应然之义。因为被告人是辩护律师的经济支柱,是律师职业存续的关键。“与所有的智力服务者一样,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只有当他的服务现实地为自己的被告人(被服务者)带来某种可直观感觉的‘收益’(物化的或者精神的)时,他的服务工作及成果才有可能被认可。而这种来自于被服务者认可的标准与要求却实在地构成了律师执业得以维系和继续的根本基础。及至后来,忠诚之所以是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是因为一旦失去了忠诚,律师也就失去信用,被告人以及社会各界的人们就会对律师丧失信任,律师职业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根本。”[21]在律师独立辩护的尺度或者程度问题上,即使律师作为技术性权威具有独立辩护之动力,然而,被告人是判决结果的最终承担者,还是出资购买律师法律服务者,因此,律师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代替被告人意思,即使是以法律权威的名义也不行。如果律师以被告人与其意见不一致而导致不利后果会影响律师职业声望为借口,则更不值得一驳。因为在利益权衡的砝码上,被告人的利益要远超律师职业声望。因此,不能通过牺牲被告人意志自由而成全律师职业声望,否则属于本末倒置之举。

其次,律师基于职业忠诚而有对独立辩护抑制之功效。律师应当按照其职业本质、规律而行事。可以说,一般而言,律师职位最主要、直接的原因是为被告人利益而设,虽然间接方面也有兼顾国家及社会利益之考量。其中被告人利益包括物质、身体以及精神利益。除非因律师维护被告人利益而产生严重的危害国家利益的后果,那么,接受被告人律师费用且签订代理合同的律师应当全心全力为被告人所要求的利益服务。这就是律师忠诚义务的重要含义之一,也即其对律师职业的忠诚,否则,则不能称其完成了职业使命。(www.xing528.com)

当然,基于国家法律规定,或者一国传统文化理念的控制作用,律师也有对国家的忠诚义务。然而,这种义务绝对不是律师职业活动的主流,在很大程度上也与律师职业本质相违背,是为改造律师职业商业性而强加给律师的公共性质的义务。这种对国家的忠诚义务具有提升律师品质或者形象的价值,可以称为律师形式上的忠诚义务。而律师对被告人的忠诚义务,可以称之为实质上的忠诚义务。在二者位阶关系上,律师形式上的忠诚义务不能逾越其实质上的忠诚义务,因为实质上的忠诚义务是与律师职业存在的本质直接关联的。当然,并不是说律师形式上的忠诚义务不会对律师辩护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譬如在德国,其律师被认为是法庭的官员,因此应承担公法义务,从而产生德国律师独立辩护之定位。然而无论如何,这种形式上的忠诚义务不是律师职业本质所产生,其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柔性的伦理内容而提倡的,而律师实质上的忠诚义务则属于律师强制性的要求,属于律师基本的职责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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