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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治对技艺理性与知识权力的影响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蝴蝶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知识性权力,即使是政治权力有时都会为之作出让步或妥协。这是因特殊需求或者难以替代性而产生的权力。无论是技艺理性还是知识性权力,都是使律师能够在政治力量面前保持一定职业自治性的支撑性力量。正是律师具有此特殊技艺及知识权力的秉性,使得其在政治体系中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治性或容许度。

对于律师而言,因为法律教育的差别或者法律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能力的不均衡性[5],一般不具有科学场域的科学家或者艺术场域的艺术家那么强的自主性。但是,律师的技艺理性还是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其职业自治性。律师技艺理性是律师在长期法律教育、实践中习得的技能,是“技艺”和“理性”(自然理性)的有机结合,是律师在实践活动中锤炼而后形成的特殊知识体系、推理及应用能力。知识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知识称之为技术知识或技术的知识。在一切艺术和科学中,在一切实践活动中,都包含有技术。在许多活动中,这种技术知识被制订为规则,它们被或可以被精心学习、记住,并且像我们说的,被付诸实践;但不管它是否或已经被精确制定,它的主要特征是它可被精确制定。第二种知识为实践的知识,因为它只存在于运用中,不是反思的,也(不像技能)不能被制定为规则[6]。前者是通过书本知识的学习能够掌握,而后者则需要通过给一个师傅当徒弟——不是因为师傅能够教它(他不能),而是只有通过与一个不断实践的人持续接触,才能习得它[7]。对于律师而言,只有将第一种知识和第二种知识结合一起,才能保证技艺理性的生成。具有技艺理性之律师,知道如何将各种知识因素在大脑思维的熔炉中进行融化分装,沿着经验和实践形成的路径,进行缜密的逻辑活动,从而导致辩论主张或者结论的形成。技艺理性表现在辩论过程中就是基于实践经验而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可以说,律师技艺理性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也是律师职业自治之保证。“职业自治的权力通常要求建立在法律职业的特别知识和专长是独特的,并且完全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知识的观念之上。”[8]在案件处理中,正是通过技艺理性,律师获得了独立于政治权力或者其他主体的自信。律师技艺理性属于律师职业自治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种因素是内生性的依据,不需要法令或者制度等予以规定。

律师职业自治也与律师的知识性权力有着紧密的关联。在西方,“权力”(power)一词具有两层基本含义:其一指整治、统治或职权、权势、权柄等,其二指人类或个人、团体、国家所具有的力量、能力、实力等。然而权力并不仅仅指的是政治权力,按照福柯的观点,权力不只是在宏观上表现为国家机器或阶级统治,而且作为一种强力意志、指令性话语和普遍的感性力量,存在和作用于人类社会的一切领域,权力无处不在。同时,权力具有服务、影响、操作、联系、调整、同化、异化、整理、汇集、统治、镇压、干涉和抵触等多种功能属性。在现实,无论是工厂、学校、军队、监狱,还是惩罚、规训、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文化习俗以及知识和真理都渗透着权力[9]。而所谓知识性权力主要是从知识产生能量的角度而言的,是指特定职业因为其独特、重要的技艺而产生的使得其他主体不得不支持或者服从的力量。律师因具有特殊的法律专业知识而导致外界对其职业需要,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威和声望,律师也因此具备了职业自治的可能及愿望。因知识产生的权威和声望其实是一种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即知识性权力。对于知识性权力,即使是政治权力有时都会为之作出让步或妥协。对于律师而言,其权力的一个重要来源或者其职业自治性的另一个内发性依据就是其特殊的法律专业知识,律师因为法律专业知识的特殊性而从他处获得权力。这是因特殊需求或者难以替代性而产生的权力。可以看出,在知识性权力方面,对于律师此类特定职业的从业者,由于其是特殊知识的掌握者,从而拥有了业余人士难以抗拒的信服感。知识愈复杂,业余人士愈难以了解,这种知识性权力就愈加难以反诘及驳斥[10]。即使现代人们逐渐摆脱法律神秘主义的桎梏,然而,普通民众只是对简单法律知识具有常识性了解而已,一般并不具备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为现代社会法律知识的复杂性、抽象性本身就为普通人建造了难以涉入之城堡,这使得律师职业自治具备了知识性权力支撑。“现代社会里,法令条文多如牛毛,成千上万的法典是个司空见惯的事情。没有一个专业的法律知识,简直不知应该如何入手。这样看去,法律职业的独立不仅是权力上的独立,还有知识上的‘霸权’。”[11]因为律师在特定知识范围内形成垄断,这种垄断推动了其职业自治的态势。(https://www.xing528.com)

无论是技艺理性还是知识性权力,都是使律师能够在政治力量面前保持一定职业自治性的支撑性力量。律师因其所习得的法律知识或者掌握的法律技艺属于可能直接与政治权力对话的精英人士,这也使其具备了超越其他一般职业的“权力当量”。这是因为,律师职业虽具有社会性或者民间的性质,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律师职业仍然渗透着浓厚的国家权力痕迹。律师之谋生工具——法律本身就是国家权力的具象之一。或者说,律师本身就是操作权力性工具的职业,这就使得其在诸多社会职业中显得出类拔萃,因此,律师与医生工程师等社会从业者的身份也就存在差异,后者具有更纯粹的技术性质。正是律师具有此特殊技艺及知识权力的秉性,使得其在政治体系中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治性或容许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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