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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使命与自治-律师论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自治的根据首先由来于公正裁判的近代法治国家的要求。对于律师使命而言,其属于律师职业自治的根本动力及基础范畴。律师职业使命就是人权卫护以及社会正义之保障,这与律师职业自治须臾不可分离。因此,这三种维度的优势因素的结合使得律师成为适格、也有能力实现法治国之要求的斗士。法治国是与法律职业化有着紧密联系的。

律师论:使命与自治-律师论

律师自治的根据首先由来于公正裁判的近代法治国家的要求。此称为律师自治的政策性根据。律师自治的另一个根据来于律师的职业使命。这是律师本质的根据[2]。对于律师使命而言,其属于律师职业自治的根本动力及基础范畴。之所以做出如此判断,这是因为律师使命决定了律师是富含公共精神的法律家,而不是佝偻于经济牢笼的商人。律师只有具备这种深蕴贵族品格的精神,才能保证其不仅只是为其私人雇主服务。更为重要的是,这极大程度地保证了律师能为公共利益服务。只有如此,律师才能在法治国原则面临极大挑战时,不再局限于书斋或者仅仅为经济利益而奋斗,而是将公共精神视为其激励动力,将法庭作为公共精神的战斗场所。此时,律师成为法律原则控制下以高尚职业规则作为指导的专业人士,这可以有效排除政治权力无端干涉,以保证律师基于职业使命来行事。可以说,作为人民权利的法律保镖,律师天然就有与政治权力抗衡而保证后者无害运作的本性。律师职业使命就是人权卫护以及社会正义之保障,这与律师职业自治须臾不可分离。律师自治也是也破除律师对政治权力的法律仆从角色以及改变其人身依附关系的关键。“事实上,律师应当享有像一个男爵那样的封建权力中心,他们既不依附于行政官也不依附于法官,在某些方面,律师比公诉人或者警察享有更广泛的权力。”[3]

在法治国意义上,律师职业自治是法治国的内涵之一。法治国目标是基于对一个明确、客观、可以预见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冀求,以及公民自由权利无从保障而被任意处置的担忧而确立的,其要求国家的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运作,也就是国家应依法律而行政。然而,法治国并不是空洞的言语,作为法治国一切议题及活动围绕的中心支柱——法律而言,更是需要专业的法律家来实施,因为再伟大的制度也都是通过人特别是专业的人士来制定和实施的。“法治社会的特征在于法律本身的自主性,不屈从于任何权势、财富、地位。任何人关于其权利、义务、责任的主张、抗辩均本诸于此;任何机关行使权力、实现职能,其正当性、合法性亦渊源于此;而法律的自治关键在于这种拥有法律信仰、专门知识体系、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普遍的正义感的法律家团体的自治。”[4]法律家是实现法治目标的主角、指挥家与策划师,正是其精心的设计、规则性的安排,才使得自由与秩序得以协调、个人行为与社会目标得以衡平。因此可以说,基于特定的法律知识或者技艺,法律家不仅是实现法治国目的之主体,同时也是实现法治国目标的方法。诚如斯言,律师处于国家、社会、职业的三维之间,在国家维度,法治国家基于对政治权力滥行的省思,权衡利弊而使得律师获得了一定的政治认可及尊重。在社会角度,律师作为公共精神的代表,能够获得社会比较广泛的民意支持。在职业角度,律师属于法律技艺的全副武装者,具有职业能力之保障。因此,这三种维度的优势因素的结合使得律师成为适格、也有能力实现法治国之要求的斗士。

法治国是与法律职业化有着紧密联系的。而法律职业化又是与律师地位的提升携手并进的。律师政经地位的提升自然会使律师职业自治意识增加,顶点就是律师不仅在委托人那里获得了一定的独立地位,更为重要的是获得了一定的与政治权力平等对话交流的力量。这种转变导致律师虽然还是与普通民众属于同等公民,然而,如果放在一种职业的角度上,律师则属于处在优势地位的精英群体。基于法治国是社会成员及其相关事务处理被纳入规则化治理轨道的国家状态,律师作为善于规则化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因其法律知识及技艺更易于被信服或者推崇。同时,法律职业制使得法律知识以及法律职位尽量保存在律师等法律职业人手中,这种智识性的垄断,使得法律职业人成为可能影响政治平衡的关键力量之一,从而在职业方面获得了相对其他职业的优势地位,其他职业则很少拥有这种以技术性权威的名义实施道德权威的机会。律师因为掌握法律这门“显学”而在各种职业中显得卓尔不群。此外,由于律师本身是社会职业阶层中个人能力相对较高的一群,特殊法律能力能够使得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自给自足的独立体。律师职业能够自我循环、自我完善,形成内部统一的结构。即使对于单个律师而言都具有如此之特点,或者说即使单个律师也往往能独当一面应付、独自解决法律甚至社会上重大问题。对于整个律师职业共同体而言,更体现出这种能力上超越其他职业的特质。虽然职业不分贵贱,但是,对于一部分职业而言,其职业蕴含的能量却超过其他职业。这是职业本质及活动内容所决定的。律师职业在所有的职业群体中处于职业链之上游地位,居于“控制性”或者“管理性”地位。(www.xing528.com)

可以说,律师真正能够作为法治国基础性力量发挥作用是以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波峰的。律师自治不仅是法治国内蕴意义的具体展开,而且是维持法治国品质的关键力量之一。法治国中律师是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加入律师集体中的,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现代国家中以律师协会等形式出现。这个共同体成员虽然对内可能彼此存在一些分歧,然而,基于在诸多事务上的利益一致性,使得律师职业共同体中的成员在对待外来权力或者压力时能够保持步调一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律师职业共同体能为本集团内的律师提供保持稳定、独立的人格自由和意志独立的空间。应当说,虽然在普通民众眼中律师属于光鲜之职业,然而,其却身处压力漩涡之中,其中包括政治权力的不信任、道德伦理的负面评价、舆论媒体的指责等等,特别是政治权力的压制甚至能成为决定其职业存亡的关键。如无共同的信仰、职业伦理、公共服务的精神等“价值性”语言的一致性,其能够在政治权力中消极自保都比较困难,遑论积极地履行其公共使命了。在此意义上,律师协会不仅只是律师管理的机关,也应担当其权利庇护的堡垒。唯其如此,律师才能面对政治权力的压力时保持其职业本质不被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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