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律师的法律人角色的最基本前提,其创制、设计、确立律师在政治国家中的身份及地位,这等于授予了律师执业资格、相关权力及由此而来的权威性。自法律定位律师角色、性质及职能后,律师不再是战战兢兢的地下法律职业者,而是登堂入室进入了现代国家权力分配的重要位置,成为法治国的重要支柱或者基石。在社会维度,对于民众而言,法律使得律师获得更多可资信任的成分,也使其成为更值得托付权利的法律专家。可以说,无论是律师职业目的之实现、律师职业功能之发挥,还是手段与目的之间联系的建立,都需要通过法律来保证。法律是律师职业行为最重要的基石,当然也是确立律师法律角色的最重要的理据。国家分权授予律师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从而律师在刑事司法中获得了与代表国家的侦控机关分庭抗礼的“合法对抗权”。
法律使得律师能够跻身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成为与检察官、法官具有同等法律资格的成员。在这个法律俱乐部中,无论律师、法官还是检察官,其实其使用的法律武器并无不同,可是,在微观领域上,这三种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在其职业立场、职业内容及职业行为方式方面却存在差异。当然,如果从宏观上进行考察,当律师对检察官或者法官未来的法律行为走向进行预测后,给客户提出建议,他其实也在尝试着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官在内的事业:维护着政治社会的法律秩序;而律师、法官、检察官等都置身于这个法律秩序之中。[62]可以说,在广义上律师对于和平、宁静社会秩序的塑造作用与法官、检察官相比不遑多让。
律师是以法律为工具的职业,法律是律师最必须配备的武器。法律对于律师的价值而言,不亚于枪支之于士兵或者农具之于农民。虽然律师之法律技艺并不完全是法律的,而是结合了社会智慧以及法律实践的结果,然而无论如何难以否定法律的基础之功。如果律师无法律基础,那么,其在法庭辩护即使是如雄辩家的辩术强劲有力,然而,这可能只是辩论家之间的辩论比赛,而不是切中案件中心或者法律要害的法庭辩论。因为律师的辩论不能仅追求辩论技术的展示,也不能仅追求个人风采的表演,其最主要的目标都应是指向法官的裁决。“原则上,律师的专业技巧是与广泛的行为领域有着联系——这一行为包括那些有权力运用法律做出有利于或者不利于客户利益之事的个人的行为:这些有可能左右法律适用的人的行为,有的来自政府官员、监察员、警察和检察官,有些来自法官。在这广泛的范围内,律师们最感兴趣的是最后一组人的行为,这是因为法官在有权决定法律适用的人群当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法官是所有涉及法律的问题的最终裁判者,用罗纳德·唐金的话说,法官是四处扩张的法律帝国的君主。”[63]因为法官的裁决的主要根据就是法律或者是法律性质的其他根据。法官的职责就是在万千法条中发现法律并与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对接,此也即所谓的法律识别技术。当然,立法者不可能为法官裁决的每一个案件都量体裁衣地设计具体法律,更不可能天衣无缝地为法官专门打造某一法条。在此法律与彼法律之间,在此法条与彼法条之间,还会存在着彼此竞争的微妙关系。具有高超法律技艺的律师所要做的是排除对其当事人不利的那些法条,而将对其当事人有利的法条极力推荐到法官面前,且引导、说服法官适用该法条,因此,律师的法庭工作重心应当与法官的工作重心也即法律发现且适用保持一致,除此以外,其他的行为都可以说是舍本逐末之举。(www.xing528.com)
对于律师而言,其虽然可能专职从事某一种类的法律业务,然而,这并不是说其不需要了解或者学习其他种类的相关法律。譬如,根据美国2003年《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指派与职责纲要》,其规定了死刑辩护律师对法律掌握的相对全面的要求,即律师应对死刑案件适用的相应的州、联邦法和国际法都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当然,术业有专攻,在社会分工细化的宏观背景下,律师职业内部也会基于其法律服务对象的细化而更为细致,这对于提高律师法律技艺水平以及服务质量不无裨益。然而,律师也并不能只是局限于自己那块狭小的法律领域,至少应对其律师业务范围内所牵涉的其他法律内容有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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