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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为根基的律师:探析《律师论》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以这三者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则正是律师从一种行业演变成一个具有高度自律性及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群体也即律师职业的前提。其二,社会为律师职业尊严提供支撑性依据。社会根基是律师职业尊严的最基础根源之一。可以说,律师是将社会生活、法律以及权力因素糅合或者提炼的法律艺术家。其四,社会需求是律师职业生存及延续的根本。

以社会为根基的律师:探析《律师论》

如果说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国家职官是典型的国家体制中的人物的话,那么律师则属于社会中的人物。不仅律师生长在社会之中,而且社会决定了律师职业产生、延续且呈现一种生机勃勃的状态;不仅律师基本生活需要来源于社会,而且其法律技艺中的精髓也有来自于社会的部分。这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其一,市民社会是律师职业产生的前提要件。这是因为,在法律方面,市民社会是以一种可计算的理性法律为根基的,在价值意识方面,市民社会与个人主体感觉和权利意识对应及勾连,在经济基础方面,市民社会则是与商品经济或者财产权发展到一定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以这三者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则正是律师从一种行业演变成一个具有高度自律性及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群体也即律师职业的前提。其二,社会为律师职业尊严提供支撑性依据。社会根基是律师职业尊严的最基础根源之一。如无社会根基,那么,律师职业尊严也将失去最基础依据。律师尊严其实是社会与国家博弈的结果,社会不仅是律师获得职业地位的保障,也是其从政治国家获得尊严的根据。律师属于人民之天然法律代表或者法律顾问,其与人民结成联盟,二者在与政治权力平衡中具有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之功效。在历史或者很多情形下,没有律师法律智识的支持,人民将如同政治迷宫中的迷途羔羊,徒有气力呼喊而无法摆脱政治巨灵之控制;而无人民基础之支撑,律师事业也将高悬于虚幻之星空,因为根基不牢而成为空中楼阁。其三,律师法律技艺或者艺术来源于社会。律师不是僵硬、机械的法律机器人,案件与法律条文也不总是呈一一对应关系,更何况律师在案件的代理或者辩护中,并不完全依恃法律之功。而实际上,律师法律技艺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与社会智慧结合的产物。因此,律师必须人情练达,熟谙相关社会知识,洞悉法官裁判的惯常习惯及规则,真正将法律予以灵活性的诠释或者解读,从而使其当事人能够在法与非法之间,此法条与彼法条之间的微妙差异之处获得相对有利的裁决结果。可以说,律师是将社会生活、法律以及权力因素糅合或者提炼的法律艺术家。律师法律智慧与其说来自法律,不如说主要来自社会。“如果律师执业的范围很宽泛,他观察的领域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扩展,直到包括事业与生活中的所有领域。经历过的这些事情会促使他的判断成熟起来……他不仅能够熟悉事物,而且能够洞察人情。他不仅能够了解各种各样的人,而且也可以知道他们内心最深处的秘密;知道人可以‘拷问人的灵魂’的环境中的表现。他易于成为一个识人的好手……律师所处的地位与其他人的地位有着本质的不同,即他是别人的顾问。”[50]因此,律师不仅是法律家,而且是社会家,其不仅具有将法律规则转化为社会规则的能力,也具有将社会规则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能力,当然,这种转化必须恪守法律之底线。然而,无论如何律师不能只是固守法律条文的“书斋型法律家”,这是与其“社会型”法律家的身份不符的。其四,社会需求是律师职业生存及延续的根本。律师是最接近社会的法律职业,因此能够了解社会中深层次的矛盾及人们之苦恼,因此,能根据社会的需要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而获得相应法律报酬。应当说,在律师与社会的法律服务供给——需求关系上,社会之需求是律师生存意义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如同商人生产的产品不能满足客户需求一样,如果律师不能提供适合社会需求之法律服务,那么,其也是不能逃脱职业毁坏之命运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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