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名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律师布兰代斯曾提出过一个明确的观点,即私人开业收入的目的就是要使律师们无须再为生计劳神费心,从而能够从事公益事业。[40]然而,事与愿违,现代律师却大多背叛了这个律师职业的伦理性要求,从而与纯粹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人并无异处,结果是使得律师职业泯灭于众多商业之间。如果不与社会公益相结合,律师获得的律师费用虽越多,其收获的快乐并不一定越多。毫不客气地说,律师正面临异化成商业奴仆之巨大危局。对于陷入商业主义桎梏之律师,其存在的危害主要包括:
其一,律师职业神圣性销蚀。关于律师职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曾经说过一句话,“律师是商人和神职人员所组成的微妙的混合体”。[41]这本身就承认了律师不仅是依靠律师费用获取物质生活的职业,而且也应是依靠宗教般的职业伦理信仰获取精神生活的行业。然而,对于纯粹商业化的律师而言,其往往放弃了神圣的职业伦理的追求,成为赤裸裸的法律逐利者。黎巴嫩裔文学大家纪伯伦曾言:“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触碰到上帝的袍服。”其实,对于律师而言,虽然并不要求其都是圣人或者道德上的出类拔萃者,然而,律师职业也应具有一种会道门的宗教精神。至少对部分律师而言,不仅其应具有普通律师之娴熟法律技艺,同时要具有超逾同侪之上的职业伦理精神。更高的层次是,律师应具有将这种法律技艺及职业伦理结合起来的能力。律师是经常面对善恶两极的重要人士,其有决定善恶的能力或者机会,能将一人从地狱飞度到天堂,也有可能将一人从天堂坠入地狱,因此,应当对其职业具有凛惧之心,从而在行为上有所戒惧,否则,这个职业将会深陷在重商主义的泥淖中腐败而变得无可救药。
其二,律师社会形象被严重败坏。诚然,不应当忽视律师盈利对于这个行业存续的价值。律师经济收入的提高与其从事公益事业并不矛盾,相反还有促进作用。然而,事与愿违,商业主义下的律师获得高收益的后果是刺激其追逐更高的收益,很大程度上,其不再是具有职业伦理之法律家,而是沦为技术操作性的法律工人。安索尼·T.克罗曼是这样描述当前的美国律师业:“律师界对金钱态度的改变以及不断增大的竞争压力使今天的律师越来越成为掌握某种专业知识的工匠,越来越不可能对公共事务投入关注,更不用说培养那种审慎的实践智慧了。”[42]律师对于自己纯粹逐利诉求的放纵,助长了律师界为了追逐顾客私利而肆意牺牲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的职业风气。在这种风气下,追逐救护车的引入模式的盛行,使得职业伦理规范在市场规律的面前苍白无力,使律师在公众面前的形象更是一落千丈。[43]在商业主义巨手之下,律师法律技巧只是给其带来更为方便的利用法律漏洞的机会,法庭成为其个人表演提高职业知名度以获得更多案源的机会。律师一般不会关心法律正义到底如何,而是更会关注该案的现在的获益或者将来的预期利益有多少。现代整个律师行业存在着因经济利益促动而导致的律师“无道德化”现象。律师成为高度自动化的法律机器人,而不再是能动的能够实现私人利益与社会公益衡平的法律艺术家。社会公益也成为距离律师遥远之事或者海市蜃楼。波斯纳更是忧思重重地指出:“法律市场日益增长的竞争特点使律师们感到自己就像小本生意人,而不再是当年骄傲的职业者,而在这一职业中进入领导地位的才能——以销售(寻求客户)为例——是商业竞争才能,而不是职业精神才能。工艺的愉悦和行会的安全,如今都落花流水春去也。”[44]民众对律师重商主义的不满甚至发展到危及该职业根本的地步,由此现代不少国家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条文或者通过律师协会制定相关规定,对律师这种“无道德化”现象加以规制。
其三,基于律师商业主义的追求,法学院也纷纷改变教育策略,如何能帮助法律学生在将来的律师执业中更加迅速、有效地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属于其所有的教育重点。法学院的教育越来越明显的趋向是:重实证分析,轻伦理教导;重效率分析,轻正义传输。“只强调‘法匠’的教育,却忽略‘法学家’的教育。因此,教出来的学生,最多只具有实然的能力(精确援用实证法的能力),却没有应然能力(追问实证法合不合于正义的能力)。这种过度强调实证的训练而忽略对自然正义的理解,就容易造成‘以为不违法就合理’的错误心态,以为自己只要足够聪明,擅于钻营法律漏洞,就可免于制裁。”[45]可以说,只要是商业需要的,法学院都会有相应的专业或者理论被设计或者发展出来。现代社会的法学教育成为“顾客需求型”的教育,也使得很多法学院教授也成为“顾客类型论”的重要拥趸。当然,这种“顾客需求型”思想并不全是负面的,其有使得法学院学生提高就业率,以及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增强竞争力的优势。然而,这种典型的实用主义心态却给法学院学生将来在律师执业中带来经济利益就是一切的庸俗功利主义的阴影。(www.xing528.com)
其四,律师重商主义使得律师阶层之间不断分化,金字塔尖高收入的律师和基座的低收入的律师之间更加疏离。虽然同样都是律师,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成为律师“资本家”而普通律师却成为律师打工者。他们好像成为律师行业的两种不同的动物,不再属于同一种职业,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律师职业对外不再是作为同盟军或者共同体的面目出现,而是不同律师根据各自利益分别作战。此外,作为律师两极分化的另外一个后果是,越是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似乎并不关注自己的社会公益使命,而小律师事务所或者普通执业律师则会更关注社会公益,然而却因法律服务中的经济压力而进退维谷。
其五,律师基于经济理性人的本质而产生的最大限度的逐利心理,对于某些能够获得丰厚法律报酬的案件,律师会蜂拥而至,千方百计争取案源,而对于某些获利甚少或者纯粹法律援助的案件,律师则可能唯恐避之不及。这使得本来最需要律师正义的案件得不到帮助,而不需要那么多律师的法律事务却因经济利益而激发律师的群体热忱,从而导致律师“扎堆”现象严重,这本身就是对律师业或者国家对律师制度设计的一种嘲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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