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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经济人的律师:《律师论》一书总结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律师作为理性计算者,其固然知道将经济利益最大化置于首位,然而,其亦能理性地自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律师之理性经济人定位,能够提高律师法律服务质量,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充分发育,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自由度。此外,律师经济理性并不完全是经济的,在更远的联系上,其还在一定程度上与律师职业伦理性内容有着勾连。

理性经济人的律师:《律师论》一书总结

在一定意义上,法律服务市场与一般商品交换市场并无二致,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商品的提供者,委托人作为法律服务的购买者,二者都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机制控制。“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出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的所有者而存在。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33]律师具有利己思想,以及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现实,因此,律师属于理性经济人应当不存在异议。理性经济人具有自私、自利的一面,因为“理性从本质上说,是个人对自己的多种需要、利益加以比较、权衡,在此基础上选择满足自身的最重要的需要或谋取最大利益的行为的能力,因此,理性仍然是一种自私的、对自己利益的算计、比较、权衡和选择的思维机制。理性只是不像自私的感性欲望、需要、情感直接驱动自己的行为,而是将自己的长远利益或更重大利益纳入思维的视野中加以考虑,使自己避免盲从于暂时的欲望、避免受限于眼前的利益,从而使自己的行为总是能够避免最大祸害或总是能够获取最大利益”。[34]因此,在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律师的理性经济人角色定位,一方面可能加剧律师只为富人服务,而穷人因无力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只好远离正义的现象。因为律师具有的经济理性人的本性,其必然会选择获益更高,或者更能为自己提供优渥条件的雇主,而将不能或者较少带来收益之当事人排除在律师服务市场之外。然而,另一方面,律师的经济理性在法律服务市场还具有另外一种功能,其并不完全是利己的。律师之经济理性本身也蕴含一定的激励机制于其中。因为律师作为理性计算者,其固然知道将经济利益最大化置于首位,然而,其亦能理性地自省。在商业主义下,律师职业属于被竞争机制控制的特殊行业,其能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前提不是通过国家强制力量实现的,能否获得最大效益的关键要件之一在于其法律服务质量的高低。只有律师在同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才能在经济利益方面获得主动地位。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律师之理性经济人定位,能够提高律师法律服务质量,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充分发育,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自由度。律师经济理性会导致更加优质的符合成本效益的法律服务出现,从而使法律服务市场的消费主体受益匪浅。律师之经济理性也可以有效地调节法律服务市场的供求关系,使得律师与当事人之间都可以扩大各自的选择空间,从而达到供需双方关系的良性优化,使得双方都因此而受益。因此,律师经济理性并不全是负面的。

此外,律师经济理性并不完全是经济的,在更远的联系上,其还在一定程度上与律师职业伦理性内容有着勾连。这是因为,如果欲在法律服务市场取得竞争优势,仅有法律技艺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条件。除了法律水平外,律师还需要遵守律师职业规范、律师职业伦理,以及律师法律服务市场上规则、惯习等内容。这与普通商品市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只是提供商品的内容及形式不同而已。“律师法律服务总体上说是一个第三产业,是一种服务贸易,他们把委托人的筹划恰如其分地整合到一种总体性的社会生活法律秩序安排之中,将委托人的日常话语转化和重构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话语。由于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性,它除了遵守法律的一般规则之外,还必须遵守等价交换、诚实信用等市场交换的一般规则。”[35]因此,作为律师经济理性的间接成果,其照样能够实现促进律师忠实义务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律师职业伦理性内容的提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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