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律师天生流淌着政治人的血液,但是,律师参与政治的优势与路径受制于相当多的制度安排与政治文化习俗,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地方性知识。[29]同时,律师本身的职业特质既是其从政的优势所在,吊诡的是,有时却成为其政治人角色扮演的桎梏。因此,律师从政并不一定如纸面上显示的那样具有应然性,其受到多重因素的控制,其中既有内在根据的不稳定性,也有外在因素的关山重重之障碍,具体而言,这包括:
其一,律师政治人角色会受到政治制度本身的影响。从表面上观之,政治制度是律师从政的外在因素,其实,政治制度是律师政治人角色的根本内在依据。因为从权力本质考虑,对于政治精英阶层而言,权力独占才是其本身所具有的天性,而律师的社会性及其产生的政治权力抗衡冲动不能不使政治精英阶层有所忌惮。所以,如果政治制度本身并没有进化到能够容纳律师分割权力的程度时,律师从政就会受到冷落、控制甚至镇压。即使在历史上,君主对律师从政的猜忌也并不罕见。在普鲁士国王弗里德利克·威廉一世1739年发布的臭名昭著的敕令中就清楚地表达了其对律师参与法律事务的敌视态度,遑论同意律师直接参加政治权力的运作过程了。在德国纳粹时期,从1933年开始,第三帝国就将政敌、少数录用的妇女和犹太人从辩护业驱除出去。根据官方的统计数据,犹太籍辩护人在1934年有4394人,1935年有2550人,而在1938年没有一人。[30]可以说,即使律师再如何具备天然政治人的特质,君主或者政治权力精英阶层如果并没有分权而让律师进入政治领域的意图,这种从政的能力只能是虚置的武器。正是政治精英阶层决定了律师政治权力分割的可能性以及多寡,而不是律师自己决定能否参与政治及程度,这无疑是一个冷酷却不得不承认的现实。
其二,律师本身的商业性质亦是律师从政的隐患。律师是以自己专业技能获取生计的法律人士,其具有浓厚的商人性质。而商人本身是以牟利作为生存的基本原则甚至乐趣的职业人,追逐利益是隐藏在其内心深处的永动机。对于律师而言,其在媾和或者商谈被委托的法律事务时,往往是所有机巧无不用至其极,易于陷入赤裸裸的商业主义的泥淖之中,从而有忘却其职业伦理之虞。人的本能是在处理有关事务时,往往会采用自己最为熟悉、最擅长的手段或者技巧,律师从政也会将自己对待法律事务的“无道德化”的方式带入到政治事务中,因此,即使律师作为成功的政治人物进入政治领域,也会使得这种“无道德化”方式在处理政治事务时再现。这本身也是人们对律师从政的忧思之处。此外,律师从政本身可能并不是真正出于政治原因或者政治乐趣,譬如在英国,从政往往是不太成功律师扩大自己知名度以获得社会影响从而带来更多案源的曲线救国方式,因此,律师从政可能会偏重于考虑自己律师业务的扩展或者经济收入的提高,通过获取政治权力构建公民福祉的目的则被放在等而次之的位置,甚至根本就不予考虑。(www.xing528.com)
其三,律师从事政治并不一定能占据道德高地。在西方国家,律师属于能力超群而道德评价不佳者,并因此成为社会贬斥或者挖苦的对象。在现实中,品行不佳之律师甚至成为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的障碍。因为没有纠纷就没有律师之经济利益,这使得人们对其印象一落千丈。阿蒂亚与萨默斯就指出,“我们毫不怀疑胜诉分成制有时扮演了鼓励律师们寻求潜在客户挑起诉讼的角色。人身伤害诉讼中臭名昭著的‘救护车追逐者’(‘ambulance chasers’,指专办交通损伤案件的律师—译者注)的滑稽众所周知。”[31]试想,对于本来道德上并没有获得广泛认可的人士,其从政的品行得分往往会打折扣,而这在现代政治以选举为主要特征的现实中,想获得选民的广泛支持还是具有一定挑战性的。
其四,律师虽然本身具备专门的法律职业特质及能力,然而,这种能力与从政并不一定是直接关联的。成功的律师并不一定是热衷于政治的人士,真正高度职业化的律师对重新选择成为政治人物并不是趋之若鹜,因为,浸淫于一种职业越深,那么,其职业转型或者变革就更为不易。“和大学里的学者相似,律师中也会有独善其身、懒于进行必要的自我变革的毛病。”[32]其实,即使是在美国,在选举中获得成功的律师政治人往往并不是在律师业务中大获成功的人士,这也说明了律师业务之成功与从政的能力并无直接关联。虽然律师执业之道与从政之道有一定联系,但是,这确实是两种不同的专业,如果想在这两种职业转圜自如地过渡也并不总是轻而易举之事。总之,应当以客观、中立的视角评判律师参政优劣所在,这是因为,在最本质意义上,律师也只是掌握法律技艺的普通法律人而已,其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会有为自己牟取私益的打算。在价值论上,虽然不能沦为价值虚无主义,但是,任何片面地倡扬律师无可置疑的政治人角色的论调也是过于绝对化的。其实对于所有的事物而言,如果在适中的位置再向前一步,可能就走向了事物的反面,对于律师从政过于强调亦是如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