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律师所处的政治制度属于其政治性生长或者延续的宏观背景的话,那么律师本身所具有的职业优势则是其政治人角色生成的前提条件。在一种良性发展的政治制度内,律师似乎具有天生的成为政治人的优势。这源于以下诸多因素:
第一,在国家维度及社会角度。在现代国家对律师从政的容许度方面,律师从政具有其他职业不可比拟之优势,律师是两种重要资源的拥有者:对法律技术的掌控,以及现代国家对其一定程度的尊敬。律师是自由度最大的能够挑战国家权威的民间人士,是得到国家认可的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缘职业,是现代政治权力合法的挑战者。因此,在通往政治阶梯的方向上,律师与政治人物之间只有一步之遥。对于政治统治阶层而言,律师并不是与其水火不能相容的敌对阶层。律师属于社会精英人士,无论在才智还是收入等各个方面都具有被政治精英阶层包容或者容纳的可能性。在社会角度上,律师从政能够获得相当广泛的基础,由于律师属于人民的法律代表,因此,其在身份上能够获得广泛的认同。律师的法律专业及广泛接触社会各个阶层的便利,也使得其具有常人不具备的政治资源。因此,基于这两方面的优势,使得律师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左右逢源,获得了最为广泛的支撑基础。(www.xing528.com)
第二,在职业维度方面。首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角度,律师参政能够获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稳定支持。律师处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城堡的中心。“在这个共同体中,大家可以放松起来——因为大家是安全的;即使没有语言解释,但能够互相理解,因为大家之间的价值语言是相通的;共同体的成员能够互相依靠对方,即使彼此之间并没有互相帮助的契约。”[25]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律师参政的支持包括精神理念方面的和实质方面的。律师在作为其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存在时,职业共同体可以为每个成员提供同一套互相沟通理解的“价值语言”,这种语言对内可以对每位律师产生连接及濡化作用,成为价值理念方面同质的群体;对外可以借助共同体集体的合力,在政治上获得更多的发言权,以集体力量弥补律师权力性能量的不足。因此,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具体体现形式的律师协会不仅是一种律师管控机关,更是一种使律师力量累积的集体政治代表。其次,在律师职业特质角度,律师的法律职业技术特质决定了其是政治领域的天然从业者。在所有的职业中,律师与政治人之间转换相对更为顺畅,一般不需要太多的专门培训或者技术方面的重构就可以顺利过渡。美国政治学者李普塞特就指出:“领导人主要从本身需要政治技巧——主要是组织技巧和沟通技巧——的职业中招聘。当然,法律工作就是这样一种职业,其从业人员可以受到最好的政治技巧训练。”[26]应当说,律师参与政治具有不可替代之优势,“自政党兴起之后,律师在西方政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非偶然。通过政党来经营政治,就意味着通过利益集团来经营政治。训练有素的律师,擅长为客户的利益做有效的辩护,在这方面,律师就像敌国宣传所显示出的优势一样,要优于任何‘官吏’”。[27]律师具有的言辞技术、程序技术方面的职业素养,以及被法律理性主义所浸透的职业内涵,本身就为律师从政奠定了技术性以及工具性基础。可以说,律师一方面借助法律技术优势与普通公民结合成强大的同盟,以法律力量补充民众智识因素的不足,可以有效防止行政僭越民主的现实及可能。另一方面,律师也与行政权力有着内在的亲近关系,行政权力也可以借助律师之理性主义的行事风格及贵族化的本质,控制贫民民主泛滥为暴力的倾向,从而保证民主政治以一种秩序化、规范化的方式发展。“法律职业的独特性恰恰在于它在一个规范性系统里具有技术性权威——因为在法律领域中技术性与规范性的知识之间的区分非常模糊,法律职业便拥有了一种罕见的在技术性建议的名义下实施道德权威的机会,而这便是律师的政治参与在知识与权威类型上的优越性之所在。”[28]同时,基于律师具有法律人的稳妥甚至保守的性格,是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者,也具有政治高度组织化的基础,因此成为政治规则化运作中的值得信任的力量。西方国家之所以由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士统治国家,归根到底是现代社会民主治理的需要。现代法治国建构属于通过技术进行社会治理的可以计算的管理方式,血统上的高贵被专业智识上的优越性所代替,从而形成了一种以民权为基础的科层制的统治形式。而律师则是属于符合这些技术性及程序性要素的人士,从而在西方政治社会中占据优势地位也是水到渠成之事。最后,律师从政还在于其具有的其他特殊职业优势。由于从事政治活动是一项比较奢侈的事业,需要有一定物质基础来保证其无经济之忧。同时,政治还是一项需要有充分的时间来完成政治经营任务的活动,律师则是这两种从政要件的天然达标者,而其他职业则一般无律师此种职业方面的便利。因为政治就是一种长期经营及融合各种政治资源、力量的过程,这本身就意味着充分的时间及充裕的经济投入,这二者缺一不可,这恰恰是律师职业本身就具有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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