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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律师政治人角色的政治制度预设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以特殊方式参与政治是政治功效感促进的结果,而政治制度则是律师政治人角色扮演的舞台及居所。如果把目光置于现代社会中也是如此,同样是西方法治进步国家,美国律师被称为天生的贵族以及成为政治家的最为优势行业,然而,欧陆德国的律师却在政治权力中的地位相对并不显耀。如果对德国进行纵向比较的话,二战以后德国律师政治地位或者政治角色扮演能力则远胜于二战前的纳粹时期。

《律师论》:律师政治人角色的政治制度预设

律师以特殊方式参与政治是政治功效感促进的结果,而政治制度则是律师政治人角色扮演的舞台及居所。无论律师本身具有何等的天生适合从事政治事务的优势,如果没有政治制度的支持或者至少不予排斥的话,律师的政治人角色也不过是幻影而已。在中国封建帝国时期即是如此,作为律师前身的讼师只能隐藏在其他职业之中,游走在政治制度能够容忍的最边缘之处,即使讼师仅将为私人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一种“地下职业”,也仍然会遭受帝国权力掌控者的嫉妒及排挤,毋庸考虑其政治角色的扮演或者政治作用的发挥了。如果把目光置于现代社会中也是如此,同样是西方法治进步国家,美国律师被称为天生的贵族以及成为政治家的最为优势行业,然而,欧陆德国的律师却在政治权力中的地位相对并不显耀。如果对德国进行纵向比较的话,二战以后德国律师政治地位或者政治角色扮演能力则远胜于二战前的纳粹时期。这亦可验证政治权力性质或者存在状态对法律职业的扶持或者抑制作用。可以说,“在法律作为惩戒工具的国家或者历史时期,法律职业实则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它们缺乏自治性,也缺乏为不同的私人利益服务的可能性,其规模及影响力大为萎缩”。[6]因此,律师政治人角色及其在政治社会中的地位或者作用发挥是与政治制度设计有关,这直接反映在法律对律师地位的规定上。

律师参政的动力是受政治制度所控制的,更是被政治权力所裹挟或者掌控的。当然,这并不能说律师从政的被动性,与普通公民相比,律师有更强的行使“积极公民”权利的欲望及冲动。诚如亨廷顿所言,现代化催生了律师等知识分子“产生了政治功效感,要求以某种形式参加到政治体系中去”。[7]律师政治天性的发挥是民主政治的成功,律师的政治性是与国家民主外观一致的。可以说,如无律师政治功效的发挥,一种政治制度的民主程度也会受到质疑,律师的政治性功能的发挥是政治国家民主进程的试金石。在法治国中,“律师的活动空间将不仅仅限定于目前狭义的司法程序以及非政治性的社会事务之中,律师将阔步走向其应走向的各个社会领域(当然包括政治领域),律师在维系和改善社会结构方面的潜在政治功能将会越来越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并日益彰显。不能保障律师最终走向政治领域并成为政治权力格局中一支重要力量的律师制度绝对是畸形的律师制度,这样的制度只能是一个莫名其妙的怪胎”。[8]同时,在一种间接一点的关系上,律师政治人角色也与司法独立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司法独立与政治民主存在着直接的连锁反应关系。政治民主是法官赖以保持独立性的坚固堡垒,无政治民主则法官独立将成为空中楼阁,法官会沦落为披着法袍的行政官,不是用法律语言而是用政治语言来解决法律问题。而司法独立也将以更为现实的方式对律师的政治性功效的发挥予以支持。“律师行的独立是不可与法官和法院的独立分离的,的确,对律师而言,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分权事业的核心。”[9]可以说,在政治民主、司法独立及律师政治人角色的关系上,也可看出政治民主对律师政治能力发挥之作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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