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社会和政党的多维角度里,政治可以有三个层次:第一,与国家有关的,代表或符合统治者利益的权力分配方式与统治方式。这是国家层面上的政治含义。第二,与政党的施政方针、政治决策、政党目标有关的,基于政党实现政权控制而体现的一种集体意志的行为方式以及因此结成的相互关系。这是从政党层面上对政治进行的确立。第三,与某一非固定性的公民群体意志相关的,体现公民参与、政治责任和社会治理的基于公共利益而确立的治理模式以及相互关系。其实,此种意义上的社会群体也是抽象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微观模型和具体表现。此处,某一非固定性的公民群体不是政党,与共同体的含义也有区别,[1]因为,这种非固定性的公民群体的利益不总是一致的,并且群体的成员经常可以做较大规模地改变。这是从社会的角度上对政治进行的规定。这三层含义上的政治有时具有耦合性,有时却存在冲突。后两层含义和第一层含义不同之处在于没有强制力的因素附加于其中。而后两者的区别在于,政党的利益或意志是相对固定的,而某公民群体的利益只是由某种非成文的、非固定的意志予以维系的,具有临时性。但是,三者的共同特点是都有一种权力分配诉求,并且必须以集团化、规模化的形式出现,具有集体性权力或者权利的秉性。因此,一般而言,政治可以指基于某一特定利益组成的群体或者集团的集体性的权力诉求、治理方式以及相互关系。[2]
政治人是政治的运行主体及具体意义的展开。根据亚里士多德的“政治人”之假设,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李普塞特在其著作《政治人》中将人的政治性直接表白为“政治人”,认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人都是“政治人”。所有的“政治人”都时时处处生活在一定的政治关系之中,通过政治行为来获得和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推动民主秩序的构建和民主政治的发展。[3]美国学者拉斯韦尔和卡普兰在其《权力与社会》一书中提出:“政治人是这样的一种人:他们要求关乎他们所有价值权力的最大化,希望以权力决定权力,并把别人当作提高权力地位和影响的工具。”[4]可以说,在对政治人的界定方面,亚里士多德及李普塞特采取了广义上的方法。然而,这种对政治人的假设或者定义在外延方面似乎过于宽泛,从而很难界定及判断作为政治活动主体的政治人的具体政治动机、政治行为以及政治功效。相对而言,美国学者拉斯韦尔和卡普兰对政治人的定义则相对狭义,该定义突出了作为工具的权力以及作为目的的权力对政治人的双重规定作用。应当说,在本质上,政治人都应具有政治动机,其追求的目的是权力份额最大化,而权力本身就是政治的另外一种表达形式。政治人应与政治领域紧密联系,且具有参与或者影响政治的现实或者可能。因此,如果从一种限缩的意义上进行界定,政治人是与政治社会发生关系,具有政治意识且通过行动参与政治或者影响政治的人。对于政治人而言,其角色或者政治地位可能属于继承而来的,也可能是通过努力使得权力(权利)对其再次分配而重新确立的。然而无论如何,政治人都应当是基于一定的政治利益,按照角色赋予其特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以符合角色固定的方式行为,从而根据角色对其预设的制度化的社会身份完成其权力(权利)诉求的人。虽然政治人角色扮演本质具有一致性,因为其都是基于政治权力而从事政治活动,但是与其他职业政治人角色相比,律师因其独特职业特质而具有特殊的政治使命及功效。根据哈里代和卡匹克的观点,在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起过程中,律师在政治领域里的集体行为有三个理想类型的主要功能:(1)通过司法权对立法权与执行权的限制来建构温和的国家(moderate state);(2)通过对公共领域的创设来建构公民社会;(3)通过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来建构公民权(citizenship)。[5](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