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律师辩护技艺是被告人权利得以实现的膀臂。在普遍意义上,律师是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人,在刑事诉讼中这种角色体现得尤为明显。被告人面对国家权力之巨灵,为了自己的生命、财产等最基本的生存权利而不得不与之抗争,因此,自我辩护在最初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自然的反应,这种权利意识是最原始的,是出于人的本能,这与落入兽笼的动物的反抗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是,基于这种自然意义上的权利是在法律界域中启动、发生以及运行,所以又成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对于被告人而言,如果想真正从国家权力巨手中解脱,单纯依靠本能是不够的,其必须立足于法律,利用国家制定的法律与国家权力进行斗争。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才能使辩护成为一种法律游戏,而不是私人蛮力的搏斗。[13]然而,欲真正使被告人的这种基本权利从纸面走向现实,一定的法律技术支持是不可或缺的,律师辩护技艺此时则价值斐然。因为,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面对的不仅是紧张的审判时间的限制,而且还需要面对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都难以完全洞悉的法律内容的羁绊。“对律师的需求则源于法律对个人的疏远和人们对法律的陌生。”[14]所以,如无职业律师的辩护协助,被告人无异于盲人瞎马,很难提出有力的辩护主张及理由。“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对峙的是拥有一切统治手段和具有强大的、原则上完全合法的自身利益(事实的澄清和可能对责任人的惩罚)的国家和相对无(权)力的、孤立的个人。”由于普通人从日常生活中,突然被带入复杂庞大的司法体系中,被控以犯罪,又受生命、自由、财产的威胁,常彷徨无依不知所措,律师等提供专业的知识,教导当事人如何应对,如何保存证据,对被告人的重要性,不容否认。[15]如果只是赋予被告人权利,而不是赋予其获得完整行使这种权利的能力,那么这种权利也只是美丽的幻影而已。辩护权不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实质内容,因此,有效的辩护是被告人权利保护必不可少的内容。辩护效果是保证被告人权利实现的真实写照,而这与律师辩护技艺或者辩护的优劣表现直接相关联。可以说,律师辩护技艺正是被告人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技术性保证,或者说是其权利实现的翅膀或者膀臂。因此,律师被柏拉图称为吸血鬼的形象已经成为旧时皇历,律师借辩护技艺之力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的主要保护神。
第二,律师辩护技艺能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主要是从特殊方面指向对被告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应当说,虽然根据常识律师辩护技艺高超能够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但是就这二者之间关系的直接实证分析却比较困难。如果从反面进行考量,律师辩护不力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在现代西方国家也能够获得有效的数字分析支持。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是以律师辩护为核心建构的程序行进方式,因此,英美国家律师职业素养、能力相对具有更高的水准。即便如此,由于律师辩护能力不足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属于一种常见的司法疾病。在当今的英国和美国,刑事错案的形成与司法制度的缺陷有着密切的关系。即使具有较高辩护技艺能力的美国律师,辩护失职或者不当也是诱发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可以想象其他国家律师辩护技艺能力不足对冤假错案形成的负面影响到底达到何种程度。在另外一面,此则可窥见律师辩护技艺或者能力的价值。可以说,高水准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介入,本身就是为诉讼程序装备了一种安全性能更高的警戒装置,这是一种并不需明示的静默的针对控诉方的威慑力量,是为了防止其仅为追诉利益而恣意行事,最大限度地压制控诉方刑讯逼供的冲动。在法庭审理阶段,通过辩护律师有效组织案件故事、提出辩护主张、证明辩护要求,与公诉方形成均衡性局面,从而避免对被告人绝对压制性力量的出现,保证法官在控辩二者犬牙交错的博弈中发现控辩意见冲突中透出的事实真相。因此,对于事实裁量者而言,律师的辩护技艺可以为其提供一种更为开放的空间,可以防止其被封闭在相对狭小的个人智识空间内,注意倾听不同角度之声音,从而获得更加客观、中立、接近事实之裁决,这也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之核心程序控制机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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