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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本质使命:公益维护者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律师而言,其本质使命除了不受单纯私人利益蛊惑以及政治权力的不当左右外,还必须是一位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这能保证其职业独立的真正实现。律师作为公益之维护人具有两方面含义。律师参与对诉讼无力者的公益性法律支持,可以确保社会国原则的真正落实,实现诉讼中社会救助、政府关照以及平等条件下权利保护的目标。

律师的本质使命:公益维护者

对于律师而言,其本质使命除了不受单纯私人利益蛊惑以及政治权力的不当左右外,还必须是一位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这能保证其职业独立的真正实现。一个好的律师,不仅是一个熟练的律师——在既定有着良好秩序的公共规范的框架内用他的精力和学识实现他的客户的个人利益的熟练的律师,他必须还是一个热心公益事业的改革家,他能够细心地观察这一框架本身的问题,并在这一框架需要做出相应的改革时,能在改革中起到领导作用,使得这一框架始终具有及时的反应能力和公正性。[53]如果说律师职业独立是表象的话,那么,律师职业独立的另一内在要求就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需求,这是律师能够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律师职业能够对抗政治权力压力的根本保障。因为维护公共利益角色不仅使得律师能够获得内心伦理之正向评价,同时也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这是其职业独立的外在有力支撑。律师作为公益之维护人具有两方面含义。其一,律师基于公共利益需求而对法律或经济无力者提供无偿或者减免律师资费的支持。作为社会国原则演绎的结果,无论是贫穷或者富贵者皆应获得平等保护之权利,且这种平等保护不仅是形式上的,更重要的是实质意义上的保护。对于实质上在诉讼中不能平等对抗之当事人,如无公益保护律师介入,则将会置身于防御方法不能之困窘境地,而仅赋予其形式上的权利无异于隔靴搔痒。在纷繁复杂的程序围城中,倘无专业之律师为无力诉讼者提供公益援助,则平等保护无异悬浮于缥缈星空中之迷人童话。律师参与对诉讼无力者的公益性法律支持,可以确保社会国原则的真正落实,实现诉讼中社会救助、政府关照以及平等条件下权利保护的目标。可以说,有效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的一种历史趋向,而这本身就蕴含着辩护律师的公益支持的内容。“今后,辩护权论必须向可以接受有效辩护的辩护机能论发展。从历史看,辩护人当初曾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性功能论),逐渐辩护人的固有权利得到承认,开始发挥保护人的机能(保护功能论)。但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状态下,还应该建立支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援助功能(援助功能论)。”[54]

其二,律师应当摆脱当事人之偏狭利益局限,应为公益预留一定空间。虽然律师是因当事人雇佣而生存的职业,但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基于当事人利益对抗国家权力、社会压力等与当事人利益相悖之因素。在1820年伯罗汉(Brougham)为英女皇卡罗琳辩护时就曾慷慨而言:“辩护人在实施其义务时,心中唯有一人,即他的当事人。千方百计地解救当事人,甚至为此不惜牺牲其他人的利益,是辩护律师首要和唯一的任务,在实现这一义务时,不必考虑他可能给他人造成的惊恐、折磨和毁灭。律师必须把爱国者与辩护人的义务区分开来,他必须不顾一切后果地工作,即使命中不幸注定他将把祖国卷入混乱之中。”[55]然而,这种偏狭的职业价值趋向可能会给律师职业带来自残后果。律师不是职业利益控制下的奴仆,也无须把职业忠诚无条件地建基于经济价值与服务报酬的贸易精神之上。在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的社会中,有关律师地位作用的传统观点主要依据于对抗制方法,一方的利益关系人——任何冲突的一方——都是由律师来代理的。律师是严格意义上的辩护人,不是法官,也不是陪审员,他甚至不是一个有社会道德心的人,他仅仅是一个辩护人。相应地,律师也不必把自己的行为同他处理的案件所引出的社会规则联系起来。[56]但是,作为这种仅仅以私利为核心的职业模式后来被公共精神逐渐渗透,譬如,在1870年美国就出现了律师公共责任精神的回暖,这种公共责任或者公益精神不仅是服务于社会大众的,而且是提高律师职业技能之保证。这亦可以说明,任何一种高贵而正当的职业,即使是一种谋生之手段,应当包含信仰或者精神因素在其中,否则,职业就会沦为纯粹的利益生成和追逐之处,在本质上这丧失了职业存续的根本,如果历史性地考察律师职业更是如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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