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技术性事实查明机制同样融入了不同种类的专家。专家可由当事人指定,也可由法院指定,而且它借鉴了德国经验,设有技术法官职位。
当事人可以指定自己的专家(experts of the parties),提供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专家证据。提供专家的当事人应提交该专家的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由专家签字并表明其知悉如实供述的义务以及在国内准据法下因违反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还须披露专家与当事人现在或过去的关系、可能影响专家中立性的现实和潜在的利益冲突。
如果当事人申请举行对于该专家的听证,应说明原因、作证事项以及使用的语言。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书面证言提出质疑,或者提供专家的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法庭可以决定举行听证,法庭也可以依职权决定举行听证。向当事人专家发出的传票应当详细陈述专家的姓名、住址和基本情况,口头听证的时间、地点,作证事项、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另外还应说明两点:其一,专家有协助法院公正处理与其专业领域相关事项的义务,对于法院负有的该项义务优先于聘请他的当事人;其二,专家应是独立客观的,不应成为任何诉讼程序当事人的利益捍卫者。
经适当的传唤,专家应当予以遵守并出庭作证,否则将面临罚款等处罚。在开庭审理程序中,专家应声明其证言是真实的。如果专家已经提供过书面证言,法院可以从确认书面证言入手,专家可以对书面证言所涉内容进一步阐述。法官可以向专家提问,在主审法官的控制下,当事人也可以向专家提问。如果当事人专家为当事人利益提供伪证,法院可以决定通知并交由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成员国处理。此外,当事人专家有权获得报酬。
法院可以指定专家,而且登记处备有一份关于专家的指示性名单以供法院选择。为解决专门性问题,法庭可依职权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指定专家。当事人可以就专家的身份、专业背景以及需要回答的问题向法庭提出建议。法院专家应当对法院负责,并且应当具备专业能力、独立性和公正性,当事人有权对法院专家需具备的这些资格发表意见。法院须通过命令的形式指定专家,命令须明确说明的事项包括:专家的姓名和住址、案情简述、相关证据、向专家提出的问题、专家可接收其他相关信息的情况和条件、提交专家报告的时限、费用支付、违约惩罚,以及专家的一般性义务。
专家在接收命令的同时,应当获得相关文件或其他证据,也应当书面确认能够及时提交专家报告。专家有权获得与法院商定的报酬。如果专家不能及时提交专家报告,法院可另行指定专家,并由违约的专家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
如上所述,法院专家应当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专家报告。此外,法院专家应当接受法院监督并且应当通知任务执行的进程。专家仅应就被提问的问题发表专家意见。法院专家不应在另一方不在场或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与一方当事人进行交流,而且在获得同意的情况下,专家报告应记录所有相关交流的情况。此外,法院专家不能就报告内容与第三方进行交流。如法院要求,法院专家应出庭参加审理程序,并回答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问题。就其专业领域相关的事项,法院专家承担公正协助法庭的首要义务。专家应是独立客观的,不应成为任何诉讼程序当事人的利益捍卫者。
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在专家报告提交法院后,法院应当征求各方当事人关于专家报告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意见征询也可在口头审理程序之中进行。(www.xing528.com)
法院专家的出庭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听证程序、伪证的责任追究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等,与当事人专家相同,在此不予赘述。
《统一程序规则》第201条规定了“法院命令的试验”。法院依据当事人的合理申请,可以命令进行试验以证明在法院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事实陈述,这一做法不影响当事人或当事人专家进行试验的可能性。
提出试验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书面程序或审前程序中实际可行的尽早时间提出申请,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说明需要试验证明的事实;详细描述提议的试验以及进行该试验的理由;提议一位执行该试验的法院专家;并且披露以前进行的任何类似试验的尝试。
法院应当要求其他当事人表明对于试验欲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异议,并且对于试验申请包括提议的专家身份以及对试验的描述发表意见。法院的试验命令应当明确规定一些细节,包括实施试验并提交报告的法院专家的姓名和住址、试验的时间和地址、试验的其他条件以及提交试验报告的时限等。如果情况适合,法院可以命令试验在各方当事人及其专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试验报告提交法院后,法院应当邀请当事人发表意见,书面形式或者开庭审理阶段的口头形式。进行试验的专家可经传唤出庭。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官由法律法官(legally qualified judges)和技术法官(technically qualified judges)组成。两种法官均须具备专利诉讼方面的知识以及丰富的审判经验。法律法官须具备在缔约国被任命的法官资格;技术法官应具备相关专业的大学学位并且被认为是该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同时还必须具备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专业知识。法律法官必须是全职法官,而且,不论其是否获得报酬均不能在欧盟统一专利法院之外任职,除非经该法院的行政委员会授权。而技术法官可以采取兼职形式,对于全职技术法官的要求与法律法官相同,即使是兼职的技术法官也不能从事与其任职有利益冲突的职业或活动。法院的所有法官均应由该法院的行政委员会在候选人名单中任命,并且该候选人名单必须由公认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利法官和专利律师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制定。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由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登记处组成。一审法院由地方法庭(每个缔约国最多有4个地方法庭)、地区法庭(2个或2个以上缔约国共同拥有,前提条件是这些缔约国的专利案件数量不多)和中央法庭组成。一审的中央法庭和上诉法庭由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并且由法律法官担任审判长;而一审的地方法庭或地区法庭的合议庭则由3名法律法官组成,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审理确有需要或者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合议庭可以决定在3名法律法官之外再增加1名技术法官,即组成4人的合议庭。(4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