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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证据保全制度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规则下,法院只能依申请而不能依职权命令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见,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并未像德国那样确立“确定现状型”证据保全,仍然坚持了传统的证据保全制度。不过,依据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相关规则,法院可以发布命令进入被控侵权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勘验,还可以采用冻结令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此外,需要强调的是,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上述证据保全制度体现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证据保全制度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60条第1款规定,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申请人,如果提供了所有可合理获得的证据支持其权利已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的主张,法院有权在保护机密信息的条件下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以保全与被诉专利侵权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使案件实体程序尚未开始之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须要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实体审理程序开始之前或期间,专利权人的权利已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②专利权人必须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而且须提出所有可合理获得的证据。在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规则下,法院只能依申请而不能依职权命令采取证据保全措施。③以机密信息得到保护为前提条件,法院有权迅速有效地采取保全措施。这里强调了为被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提供平衡保护的重要性。

可见,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并未像德国那样确立“确定现状型”证据保全,仍然坚持了传统的证据保全制度。不过,依据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相关规则,法院可以发布命令进入被控侵权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勘验,还可以采用冻结令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这些措施的适用条件与证据保全相似,为当事人及时固定和收集必要证据提供了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工具。

证据保全在实体审理程序开始之前或期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现场勘验。证据保全申请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涉诉专利的细节、申请的具体措施(包括已知的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的证据准确位置)、关于保全措施必要性的理由、支持其申请的事实与证据,如果实体审理程序尚未开始,申请书应当额外包含关于这一将要启动的诉讼的简明描述。如果申请单方措施(即未经听证的保全措施),那么申请人应当阐明不给予对方当事人提供听证的理由,而且有义务披露可能影响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的所有材料。

关于证据保全申请,法院有权做出以下决定: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阐明理由、事实和证据;传唤双方当事人参加口头听证;仅传唤申请人单方参加听证;以及在未经听取被申请人意见的情况下就申请做出决定。在决定证据保全措施时,考虑的因素包括:采取措施的紧迫性;不去听取被申请人意见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证据遭到破坏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在极其紧急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常任法官(standing judge)(15)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而无需满足形式要求,常任法官可以决定需遵循的申请程序,包括要求提供随后的书面申请。如果法庭决定传唤双方当事人,应当尽快确定庭审时间;如果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法庭可就证据保全措施发布命令,这些措施包括:详细描述(附样本或不附样本);扣押侵权商品;在适当的情况下,扣押用于生产或销售侵权商品的材料或工具以及任何相关文件;命令电子数据的保全与披露,包括进入电子数据所需密码的披露。为保护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个人数据或其他机密信息,法院可限制或禁止证据的收集或使用,包括命令证据披露对象仅限于受适当保密条款约束的某些指定人员。

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实施。作为决定证据保全的条件,法庭可以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应在证据保全命令中指定独立公正的专业人员或专家负责证据保全的实施,被指定的专业人员或专家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法院提交依据执行地国家的法律而采取保全证据措施的书面报告。无论如何,申请人的雇员或负责人在措施执行时不得在场。(www.xing528.com)

倘若保全措施的延误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证据会遭到破坏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明显风险,则法院可以在不听取被告意见的情况下决定证据保全。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仍然享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和要求审查的权利,包括:在证据保全执行完毕后被申请人立即获得通知;在证据保全执行完毕后30日内,被申请人可以要求对该证据保全命令进行审查,法院应当依被申请人的要求毫无延迟地命令进行听证以审查证据保全措施,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撤销系争证据保全命令。如果证据保全命令被变更或撤销,法院应要求那些获得机密信息披露的人员继续保密。

如果保全措施被撤销、因申请人的原因这些证据保全措施失效或者案件经审理认定不存在专利侵权或专利侵权的威胁,法院可依被申请人的申请,命令申请人进行损害赔偿。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60条第3款明确规定,法院可依申请人的申请命令特别指定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勘验。为保护相对人的机密信息,依据同条第4款,申请人被明确禁止到场,不过可以指定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士(如普通律师或专利律师)作为代理出面,该代理人的姓名应在法院命令中明确指出。法院可依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58条和《统一程序规则》第199条第1款命令证据披露的对象限于受适当保密条款约束的指定人员。勘验对象除了经营场所(premises)外,还可以是产品、设施、方法以及现场情况(local situation)。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准用于对勘验。

《统一程序规则》第五章(“其他证据”)第200条规定了财产冻结令,这意味着财产冻结令可以作为“其他证据”的收集方式而存在。不仅如此,财产冻结令也可作为一种证据保全的特殊方式。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所有可合理获得且表明合理的证据支持其权利已受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的主张,无论诉讼程序启动之前或之后,法院可以命令一方当事人不得将位于其管辖区域的任何财产或特定财产转移出去,或者不得买卖无论是否处于其管辖区域之内的任何财产。《统一程序规则》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应准用于财产冻结令。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上述证据保全制度体现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首先,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强调以机密信息得到保护为前提条件。其次,在就证据保全申请做出决定时,法院可要求调查资料披露的对象限于受保密条款约束的指定人员。最后,在证据保全的执行包括现场勘验的过程中,申请人的雇员或负责人被禁止到场,申请人只能指定中立人士代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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