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证据保全的规定,不过显得比较简单粗放,这种制度很难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系统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相提并论。美国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简单粗放与其证据开示制度有关。证据开示尤其是诉前证据开示本身就可以在诉讼较早阶段及时固定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据保全功能。
依据《美国民事诉讼规则》,诉前证据开示的启动要求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得到准许。诉前证据开示的适用条件包括:①申请人是合格的当事人,而且案件尚未进入诉讼阶段;②申请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③申请人须说明开示证据的理由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提供被申请人的信息等。法院在审查之后认为请求开示的证据确实有必要或者可以避免诉讼迟延,一般会签发诉前证据开示命令。(3)
录取证言具有对证人证言予以固定与保全的功能。《美国民事诉讼规则》对录取证言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27—32条。(www.xing528.com)
《美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7条对“诉讼之前录取证言”的规定,不仅明示了其保全证据的功能,而且还使证据开示的范围扩展到了诉讼系属之前。期望就有关可能在联邦法院予以审判的事项进行证据保全的人,可以向预期的对方当事人居住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该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并表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预期将成为联邦法院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但目前尚未起诉或被起诉;②申请人对预期的诉讼标的有诉的利益;③申请人期望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和保全证据的理由;④申请人预期的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其特征以及所知道的住址;⑤被询问人的姓名、住址和申请人期望获得的证言内容。在申请中还应当请求法院签发命令,授权申请人对申请书上记载的被询问人录取证言,以保全证据。(4)如果确信保全证言可以避免诉讼迟延,那么法院会依据申请发布命令指定或特定应被录取证言的人,并确定询问的主题和录取证言所采取的方式(口头或书面)。(5)法院发布命令后,当事人及其律师就可以在法院任命或指定的官员面前录取证言。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2条规定,录取证言可被任何当事人用于反驳或者弹劾被录取证言的人出庭作证时的口头证言,或者用作《联邦证据规则》所允许的任何其他目的。同时,由于被录取证言的人的死亡、距离法院较远或在国外,因年龄、疾病、体弱或被监禁而不能出庭作证等原因,录取证言可以被任何当事人以任何目的使用,不论被录取证言的人是否为当事人。对于不按要求宣誓和回答问题的被录取证言的人,命令录取证言的联邦地区法院可将其视为藐视法庭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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