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2001 年2 月9 日第21/27 号决定回顾了《关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作用和任务的内罗毕宣言》 以及 《马尔默部长级宣言》, 请执行主任 “与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协商, 议定关于遵守国际环境协定和关于加强能力、 有效的国家环境执法的准则草案, 以支持发展国际协定框架内的遵约制度。”
2.根据该项决定, 现已拟订了拟提交环境署理事会特别会议审查和通过的准则草案。 其后这些准则在第SS.VII/4号决定中获得通过。
3.准则的用意在于提供咨询。 准则中提出的方法旨在加强遵守多边环境协定和加大执法力度, 贯彻执行这些协定的实施法律。 众所公认, 协定的缔约方完全能够根据协定所载具体义务来选择和确定有用的方法。 尽管准则中提供的资料可能涉及缔约方如何实施其协定之下的义务, 但是准则并不具有约束力, 且在任何方面均不改变这些义务。
4.本准则分为以下两章:第一章论述加强遵守多边环境协定, 第二章论述为打击违反多边环境协定实施法律的违法行为而开展国家执法和国际合作。
一、 加强遵守各项多边环境协定的准则
导 言
5.加强对多边环境协定的遵守是一个关键事项。 本准则提出了旨在促进遵守的方法, 同时确认每一项协定都是以某种独特方式谈判达成并且享有自己的独立司法权。 本准则确认, 遵守机制和程序应当考虑到所涉协定的具体特点。
A.目的
6.本准则的目的在于协助各国政府和各项多边环境协定的秘书处、 相关的国际、 区域和分区域组织、 非政府组织、 私营部门和所有其他相关的利益相关者促进和支持对各项多边环境协定的遵守。
B.范围
7.本准则涉及目前和将来的多边环境协定, 涵盖广泛的环境问题, 包括全球环境保护、 危险物质和化学品的管理、 防止和控制污染、 荒漠化、 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 生物多样性、 野生生物和环境安全与健康、 特别是人类的健康问题。
8.本准则的目的是帮助在筹划和谈判阶段以及在多边环境协定生效之后促进缔约方大会和会议对遵守问题的审议。 本准则鼓励采取有效的方法促进遵约、 提出战略和措施, 以便通过相关法律和条例加强多边环境协定的实施, 并在此方面指导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合作。
C.定义
9.为了准则中本章之目的:
(a) “遵守” 是指由各缔约方履行某项多边环境协定以及对该项多边环境协定之修正所规定的义务[2];
(b) “执行” 是指除其他外, 由缔约方为履行某项多边环境协定及其修正所规定的义务而颁布和/或实行的各项相关的法律、 条例、 政策及其他措施和行动。
D.遵约方面的考虑
1.谈判的筹备工作
10.为了促进对多边环境协定的遵守, 或可采取下列行动支持谈判的筹备工作:
(a) 定期在各国之间进行信息交流, 其方法可包括建立论坛,讨论与谈判主题相关的环境问题和各国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
(b) 在各届谈判会议之间各国就可能影响遵约的各种问题进行磋商;
(c) 由谈判各国或相关的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安排举办有关遵约问题的讲习班, 内容可涵盖其他协定的遵约规定和经验。 讲习班可由来自各国政府、 非政府组织、 私营部门和有关的国际、 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代表参加;
(d) 为确定本国的立场, 酌情在国家一级的各部门、 有关机构和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协调;
(e) 在考虑任何一项新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时应考虑到有必要避免与现有的多边环境协定重复和鼓励协同增效。
2.有效参与谈判
11.为鼓励各国广泛有效地参加谈判, 或可考虑采取下列行动:
(a) 评估所处理的问题是否属全球、区域或分区域性质, 并酌情虑及各国可在区域或分区域范围协同努力, 促进多边环境协定的实施;
(b) 确定与解决某一环境问题特别有关的国家;
(c) 设立特别基金和其他适当的机制以促进需要财政援助的国家的代表参加谈判;
(d) 各国酌情采取鼓励参加多边环境协定的做法, 例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框架协议 (初步协议的内容留待在议定书中以具体承诺形式进一步拟定), 和/或将拟议的多边环境协定范围限于可能达成协议的主题领域;
(e) 透明度和不限名额的、 参与式进程。
3.在谈判过程中评估国内能力
12.各参与国为支持其谈判一项多边环境协定的工作, 并为确定其是否能够遵守该协定的条款, 可对其实施所谈判的协定的国内能力进行评估。
4.多边环境协定中的遵约考虑
13.一多边环境协定的主管机构一旦被授权这么做, 可定期审查该项多边环境协定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总体履行情况, 并审查遵约方面遇到的具体困难和考虑旨在改进其遵守状况的各种措施。
14.各国最有条件选择有用而适宜的方法来加强遵守多边环境协定。 在这方面, 似可注意以下需加以考虑的因素:
(a) 清楚明晰: 为有助于评估和确定遵守情况, 应清楚地阐明各缔约方在多边环境协定下承担的义务;
(b) 可在多边环境协定内要求制订国家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可包括环境效果监测, 以便确定多边环境协定是否切实改善了环境;
(c) 汇报、 监测和核查: 多边环境协定可规定须汇报、 监测和核查所获得的有关遵守情况资料。 这些规定可有助于通过提高公众认识促进对协定的遵守。 应注意确保数据收集和汇报要求不能过于繁重, 并应与其他多边环境协定的数据收集和汇报要求进行协调。多边环境协定可包含有下列要求:
(i) 汇报: 可要求各缔约方采用一个适当的统一格式, 定期、 及时地汇报遵守情况。 可以制定简单明了的格式以确保一致性、 有效性和实用性以便针对具体的义务进行汇报。 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可汇总所收到的答复以协助对遵守情况进行评估。 还应考虑汇报不遵约情况, 各缔约方可制定一项制度, 对此类汇报进行及时的审查;
(ii) 监测: 监测包括收集数据, 根据多边环境协定的条款, 可利用监测结果来评估对某一协定的遵守情况、查明遵守中出现的问题和提出解决的方法。 各国在谈判多边环境协定中有关监测的条款时可参考借鉴其他多边环境协定有关监测的条款;
(iii) 核查: 核查可包括核实数据和技术资料以便帮助确定一缔约方是否遵守协定。 若发生不遵约情事, 则可通过核查来确定不遵约的程度、 类型和频繁度。 核查工作的主要信息来源或许是国家报告。 根据多边环境协定规定和缔约方会议或许拟予规定的方式, 技术核查可包括验证国家数据和资料的独立来源。
(d) 不遵守情事机制: 各国可考虑在多边环境协定内列入不遵守情事条款, 以期帮助在遵约方面遇到问题的缔约方, 解决不遵约的个案并同时念及使遵约条款和机制与该协定的具体义务相吻合的重要性, 应顾及以下各种考虑因素:
(i) 缔约方可考虑设立一个诸如履约委员会这样的机构, 负责处理遵约问题。 此种机构的成员可以是对相关主题事项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缔约方代表或缔约方所提名的专家;
(ii) 不遵守情事机制可作为一种工具, 在早期阶段查明可能发生的不遵约情况, 以及不遵约的原因; 并制定适当的对应措施, 包括酌情及时解决和/或纠正不遵约状况。 可以调整这些对应措施以便满足处理不遵守情事的各种要求, 或可酌情包括按照适用的国际法采取一些协助性和更强有力的措施;
(iii) 为了促进、加速和确保遵守协定, 不遵守情事机制应是非对抗性的, 并可包括对所涉缔约方的程序性保障。此外, 不遵守情事机制可提供澄清事实的手段, 促进执行协定条款, 从而有力地防止出现争端;促进执行协定条款, 从而有力地防止出现争端;
(iv) 如果缔约方大会如此授权, 且符合有关的多边环境协定, 可由所涉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方大会或该协定下的另一机构最后确定某一缔约方是否处于不遵守该项协定的状态。
5.成效审查
15.一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方大会可定期审查该项多边环境协定在实现其各项目标方面的总体成效, 并考虑如何改进其成效。
6.多边环境协定生效后的遵守机制
16.可于多边环境协定开始生效之后着手实施或增强遵守机制或程序,但条件是, 此种机制或程序已得到该项多边环境协定或其后的修正或缔约方大会决定的授权, 并须符合适用的国际法。
7.争端解决条款
17.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原则上是对旨在促进遵守协定的条款的补充。争端解决机制的适当形式可取决于多边环境协定中的具体条款以及争端的性质。有一系列程序可供考虑, 其中包括斡旋、 调解、 调停、 情况调查委员会、 争端解决小组、 仲裁以及争端所涉当事方之间达成的任何其他可能的司法安排。
E.国家一级的实施工作
1.国家措施
18.遵守情况评估:在批准一项多边环境协定之前, 一国应评估其是否在遵守协定义务方面作好了准备。如果发现有潜在的违约领域, 该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成为该协定的缔约方之前着手处理这些领域。
19.遵约计划:如果一国一旦在成为某一特定多边环境协定缔约方之后发现有遵守方面的问题, 该国可考虑制定一项符合该协定义务的遵约计划,并应就此通知有关的秘书处。 这一计划可处理协定内不同类型义务的遵守以及确保遵守的措施。 计划中可包括有符合该协定的、 有利于监测遵守情况的基准指标。
20.法律和规章制度:各国应按照其各自的国家法律框架, 在那些有必要采取遵守措施的领域内颁布法律和规章, 以便能够实施多边环境协定。应根据有关的国际义务和本国国情定期复查此种法律和规章。
21.国家实施计划:第14 (b) 段内提到的制定实施多边环境协定的国家计划能够有助于将多边环境协定义务纳入国内规划、 政策和方案及有关活动之内。 可靠的数据收集制度可以帮助监测遵守情况。
22.执法:各国可以拟订和设立执法框架和方案, 并采取措施实施多边环境协定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内载有关于为打击违反多边环境协定实施法的行为而开展国家环境执法活动和国际合作的准则)。
23.经济手段:各缔约方可根据其适用的国际协定的义务考虑采取经济手段促进有效实施多边环境协定。
24.国家联络点:各缔约方可指定国家主管部门作为负责具体多边环境协定事务的联络点, 并酌情通知有关秘书处。
25.国家协调:在为实施多边环境协定制定和执行国家计划和方案时,可酌情在政府各级部门和机构之间进行协调。
26.国家机构的功效:可建立或适当加强与执行多边环境协定有关的机构以便提高其执行能力。 为达到此目的, 可加强赋能法律和规章、 加强信息和通信网络、 发展技术人才和科学设施。
27.主要利益相关者:在制订国家实施计划、 界定环境优先项目、 散发信息和专门知识和监测时可与包括私营部门、 非政府协定等在内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进行磋商。 似需与主要利益相关者开展合作, 以便通过信息、 培训和技术援助加强遵守能力。
28.地方社区:缔约方可酌情促进与地方社区进行有关实施环境义务的对话, 以便确保遵守状况达到协定的目的。 这或许能够帮助发展地方能力和评估多边环境协定之下的措施, 包括其对地方社区产生的环境作用。
29.妇女和青年:应在实施多边环境协定的国家计划和方案中确认妇女和青年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30.媒体:包括报纸、 刊物、 电台、 电视和互联网以及传统的通信渠道在内的国家媒体可传播有关多边环境协定的信息、 多边环境协定的义务以及各组织、 社团和个人可以采取的措施。可传递有关其他缔约方, 特别是在其各自区域内的缔约方为实施多边环境协定可能采取的措施方面的信息。
31.公众意识:为促进协定的遵守, 各缔约方可支持旨在培养公众对每项协定之下权利和义务的认识的努力, 并且树立对协定实施所需的措施的认识, 明确公众在履行多边环境协定中的潜在作用。
32.行政和法律诉讼机会:根据各自国家法律规章获得行政和司法诉讼机会的权利可有助于执行和遵守国际义务。
2.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
33.似需为多边环境协定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缔约方建设和加强能力, 以帮助这些国家履行多边环境协定为之规定的义务。 在此方面:
(a) 可为建设和加强管理环境的组织和体制能力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期促进多边环境协定的实施;
(b) 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应该符合有关国家的需要、 战略和优先项目。也可在国家机构业已开展的类似活动或在由多边或双边组织提供资助的开展类似活动之上进行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
(c) 应促进广大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同时考虑到需要发展体制能力和决策能力, 并不断提高缔约方加强遵约的技术能力和满足其培训和材料的需求;
(d) 应调动各种各样的筹资来源, 以便为旨在加强遵守多边环境协定的能力建设活动提供资金。资金来源包括根据全球环境资金的任务规定可从全球环境基金获得的资金, 以及可从多边发展银行、 从多边环境协定所设特别基金或通过双边、 政府间或私营筹资获得资金;
(e) 酌情在区域和分区域两级开展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活动;
(f) 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方应考虑要求其各自的秘书处协调其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的举措、 或在跨部门的成本效益问题方面开展联合活动以避免重复工作。
F.国际合作
34.所有国家都需要对保护和改进环境的全球进程作出承诺。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可进一步推动这一进程, 并可通过促进遵守协定的多边和双边举措进一步推动这一进程。在此方面, 可在以下方面采取步骤:
(a) 为评估多边环境协定的遵守状况收集资料, 并通过磋商确定促进和加强遵守协定的方式方法;
(b) 建设和加强发展中国家、 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能力并向这些国家转让技术;
(c) 交流环境管理方面的国家、 区域和分区域经验;
(d) 在缔约方大会全面审查其各自多边环境协定的效益的前提之下,由缔约方大会评估在多边环境协定下建立的机制在技术转让和财政资源方面的效益;
(e) 协助编制指导材料, 其中可包括旨在增强遵约的多边环境协定实施法规的范本;
(f) 制定区域或分区域环境行动计划或战略以支持多边环境协定的实施;
(g) 促使非缔约方认识到成为一项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方所具有的权利、惠益和义务, 并邀请非缔约方作为观察员出席多边环境协定决策机构的会议, 以增强其对协定的认识和了解;
(h) 按照各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方的要求, 设法增强各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之间的合作。
二、 关于为打击违反多边环境协定实施法律的违法行为而开展国家环境执法活动和国际合作的准则
导 言
35.本准则确认需要为实施各项多边环境协定而在国家一级开展执法活动。 执法工作对于确保这些法律的效益、 保护环境、 公众健康和安全、 遏制违法行为和促进取得更佳成效至为重要。本准则还确认需要开展国家合作和进行协调, 以方便和协助因各项多边环境协定的实施而产生的执法工作并有助于确立一个国际层面的活动领域。
A.宗 旨
36.本准则概述了各国为通过增强国家执法活动和国际合作来打击违反多边环境协定的实施法律的违法行为而可考虑采取的行动、 举措和措施。 本准则可协助各国政府、 主管部门、 执法机构并酌情协助多边环境协定的秘书处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和区域组织制定用于开展此项工作的手段、 机制和技术。
B.范 围
37.本准则涉及在一个广泛的范畴内为实施各项多边环境协定而执行与之相关的国家法律; 在这一范畴内, 各国根据其在此类协定下承担的义务,制定旨在支持有效开展执法活动和采取必要行动的法律和机构, 以遏制和对付各种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和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方法包括促进制定得当而又有效的法律和条例并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作出应有的反应。 本准则旨在通过各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合作和协调来加强体制能力, 从而增强执法成效。
C.定 义
38.为了本准则本章之目的:(www.xing528.com)
(a) “遵守” 是指充分履行由国家、 国家主管部门和机构在实施各项多边环境协定过程中对管辖社区所规定的义务, 无论是直接的规定还是在签发许可、 许可证和给予批准时提出的条件和要求[3];
(b) “违反环境法的行为” 是指违反据以实施各项多边环境协定的国家环境法律和条例;
(c) “破坏环境罪” 是指一国根据其国家法律和条例确定属违反或违背国家环境法律和条例、 因此应施以刑罚的行为;
(d) “执法” 是指一国、 其主管部门和机构为确保使那些有可能不遵守其据以实施各项多边环境协定的环境法律或条例的组织或个人恢复到遵守状态和/或通过民事、行政或刑事手段予以惩处而采取的一整套程序和行动。
D.国家执法工作
39.每一国家均可自行订立与其本国法律制度及其相关的社会、文化和经济情况最相适应的实施和执法措施。 在此方面, 可考虑在以下方面采取行动, 促进为了本准则的目的而开展国家环境法和相关法律的执法工作。
1.国家法律和条例
40.有关法律和条例应:
(a) 有明确阐明的目标, 并适当地向有关社区通报有关要求和制裁条例, 促进以有效的方式实施各项多边环境协定;
(b) 在技术、 经济和社会诸方面易于实施、 监测和有效执行, 并能提供客观地予以定量的标准, 以确保执法工作的连贯性、 透明性和公平性;
(c) 针对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全面制定得当和相称的处罚。提高违约的代价, 使之高于遵约的代价, 从而鼓励遵约。 对于破坏环境罪, 可施用监禁、罚款、 没收设备和其他材料、 取消开业或经商资格和没收通过破坏环境罪而获得的收益等处罚达到额外的威慑作用。 应强制规定必须偿付各种补救措施费用, 诸如补偿环境损害、自然资源使用的丧失和因污染而造成的损害以及偿还因采取补救、 恢复或缓解措施所涉及的费用等。
2.体制框架
41.各国应考虑建立可促进以下方面工作的体制框架:
(a) 指定由有关机构负责:
(i) 法律和条例的执法工作;
(ii) 对实施工作的监测和评价;
(iii) 收集、 上报和分析数据, 包括对其质量和数量的核查以及提供调查工作方面的资料;
(iv) 特别是在受条例制约的社区中开展提高意识的活动, 并对广大公众进行教育;
(v) 酌情以相关资料和数据为依据, 向法院、 仲裁庭和其他有关机构提供协助。
(b) 对控制物质和濒危物种的进口和出口实施控制, 包括对货运进行追踪、 在边检站、 港口和其他已知或怀疑有非法活动出现的其他地区进行检查和开展其他执法活动;
(c) 使执法机构和从事执法活动的其他人士获得明确的授权, 以便:
(i) 获得实施工作所涉相关方面的资料;
(ii) 得以进入包括港口和边检站在内的相关设施;
(iii) 监测和核查遵守国家法律和条例的情况;
(iv) 下令采取旨在防止和补救破坏环境的行为的行动;
(v) 与其他机构进行协调;
(vi) 施加制裁, 包括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和违约行为进行惩处。
(d) 确保按照既定标准和量刑准则进行公平和连贯的执法和施加刑罚的政策和程序, 此种标准和准则应正确地反映出损害的相对严重程序、 不履约或违反环境法行为的历史, 补偿费用和非法利润等;
(e) 可根据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程度或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程度、 违法行为的类型或严重程度或所涉地理区域订立执法优先事项的标准;
(f) 建立或增强国家打击环境犯罪的主管单位, 以便实施民事和行政执法方案;
(g) 利用各种经济手段, 包括用户缴费、 污染者缴费和旨在促进以经济上行之有效的方式实现遵约的其他措施;
(h) 核证制度;
(i) 公众和民间社会有机会利用行政和司法程序对违反国家环境法律和条例的公共当局和法人的行为和不行为提出质疑, 包括支持公众有机会诉诸司法程序, 但应适当地考虑到法律制度和具体情况的差异;
(j) 依照关于机密性或受保护的资料的获取、 透明性和适当运用此种资料的国家法律和适用的国际法, 使公众能够获得政府和有关机构所掌握的环境资料;
(k) 有关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有助于开展环保工作进程的职责和程序;
(l) 向立法、 行政和其他公共机构通报所采取的环境行动和所取得的结果;
(m) 利用媒体公布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和执法行动, 同时大力宣传正面的环境成就范例;
(n) 定期审查现行法律、 条例和政策能否充分实现其环境目标;
(o) 建立可对破坏环境法和条例的行为施加适当惩处以及对之采取其他行动的法庭。
3.国家一级的协调
42.各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调可有助于国家环境执法工作, 其中包括:
(a) 在各执法机构、 环境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海关和其他各级政府的主管官员之间开展协调, 以及在各机构间特别工作组和联络点之间建立实地联系, 其中可包括订立诸如谅解备忘录、 交流信息的程序规则等正式协定和制定准则;
(b) 各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进行协调;
(c) 在那些负责促进建立许可证制度的主管部门之间进行协调, 以便管制和控制非法物质和危险材料、 包括受管制化学品和废物的进口和出口。
4.旨在增强执法能力的培训
43.旨在增强执法能力的培训活动可包括:
(a) 旨在执法机构内促使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其在执行环境法律和条例方面的作用和重大意义的方案;
(b) 对检察官、 地方行政官、 环境执法人员、 海关官员和其他有关人士、 刑事和行政事务人员进行培训, 内容包括取证、 立案和起诉诸方面的课程以及判处适当刑罚的指导;
(c) 对法官、 地方行政官和司法助理人员进行有关环境法规的性质和执法工作以及关于违反此类法律和条例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方面的培训;
(d) 对管理人员、 环境执法人员、 检察官和法官进行有助于其达成统一认识的培训, 从而使这一进程的各个组成部分得以了解彼此发挥的不同作用;
(e) 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包括侦察技术实际培训、 先进的调查技术培训, 诸如跟踪、 作案现场的管理和法医分析等;
(f) 建立能力, 以便在国内和国际各机构之间协调行动、 交流数据和增强为促进执法而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g) 发展有关设计和使用各种旨在有效促进遵守协定的经济手段的能力;
(h) 制定创新方法, 为加强执法工作而确保获取、 增强和保持人力和财力资源;
(i) 运用分析性情报技术, 分级处理和分析数据和提供信息, 以协助调集专门资源来对付环境犯罪分子。
5.公众意识和教育
44.可通过采取以下行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开展环保教育活动:
(a) 特别在目标群体之中发起有关法律条例及其权利、 利益、 责任和职责以及有关不遵守协定的社会、 环境和经济后果方面的公众认识和环境教育活动;
(b) 通过媒体在社区内促进负责任的行动, 发动重要的公众人士、决策者和舆论界参与此类宣传活动;
(c) 在各社区、 非政府组织、 私营部门及工业和贸易协会中开展促进提高环保意识的宣传活动;
(d) 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内把提高认识和开展环保教育作为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e) 针对妇女和青年开展促进树立环保意识和进行环保教育方案的宣传活动;
(f) 开展旨在鼓励公众参与对遵守情况进行监测的宣传活动。
E.国际合作和协调
45.根据多边环境协定的有关条款, 可通过特别是在环境署的协助下开展的国际合作和协调, 支持实施多边环境协定的国家法律。 酌情顾及以下各种考虑因素。
1.法律和条例的连贯性
46.各国可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就诸如处罚和法院裁决等考虑制定连贯一致的定义和行动, 以期针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采取共同的做法, 并针对跨国环境犯罪行为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 可采取以下办法促进此方面的工作:
(a) 在环境法规中规定适当的威慑措施, 其中包括刑罚、 环境复原和没收设备、 货物和走私品的处理程序以及处置所没收材料的程序等;
(b) 制定法规, 把违反他国环境法, 进口、 贩卖或获取货物和其他材料的行为定为非法行为;
(c) 赋予适当权力, 对违反环境法的行为按其性质处以刑事制裁。
2.在司法诉讼中的合作
47.可通过以下途径促进在各国之间就司法程序开展合作:
(a) 有关国家之间在涉及证词、证据及类似事项的司法诉讼中开展合作, 包括信息交流和开展相互法律援助的程序及其他商定的合作安排;
(b) 鉴于各国现有的不同制度建立适当的合作和联络渠道, 以便及时交流有关侦查环境违法行为及所涉司法程序方面的资料。
3.体制框架
48.各国可考虑加强体制框架和方案, 以便以下列方法促进国际合作和协调:
(a) 在环境署、 各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 世界海关组织和有关政府间实体、 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 国际执法机构, 如国际刑警组织 (国际刑警) (特别通过其 “绿色国际刑警” 活动) 之间指定和建立联络和信息交流渠道;
(b) 加强各种措施以促进与其他执法实体的信息交流、 相互法律援助和联合调查, 目的是加强和促进在各国法律和惯例方面取得更大程度的一致性;
(c) 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 根据多边环境协定进行边防管制和防止进行非法贸易, 包括跟踪和信息系统、 海关编码和有关的安排, 以及有助于查明非法贩运和起诉违法者的措施;
(d) 发展跟踪可疑海运的技术和专门知识, 包括具体生产来源的信息、受管制化学品和废物的进出口、 许可证制度、 海关和执法数据:
(e) 加强各种机制, 以促进针对非法货运核查交流信息, 并协调有关储存、 加工和退回或销毁被没收的非法货运物资的程序, 同时制定符合本国法律的保密渠道以便交流关于非法货运的信息;
(f) 指定拟编入环境署执法数据库的国家和国际联络点;
(g) 鉴于各国可指派不同的机构, 例如海关、 警察部门或野生生物事务官员负责同一事务, 因而需要在机构之间促进跨部门联络;
(h) 制定区域和分区域方案, 以便提供机会为侦破和起诉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而交流信息和加强培训;
(i) 为支持有效的执法工作和有效执行政策而调拨充足的资源。
4.能力建设和能力增强
49.发展中国家、 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需建设和加强其执法能力。 人们确认, 环境执法或许会受到贫困状况和施政的影响, 需通过适当方案予以解决。 可考虑采取以下建设和加强执法能力的措施:
(a) 为执行、 监测和评价旨在实施多边环境协定的国家法律、 制定有效的法律和条例以及建立、 制订和保持机构、 方案和行动计划, 提供协调一致的技术和财政援助;
(b) 针对具体的协定, 为执法官员开展业务、进行调查和检查以及为在国家和国际两级汇报和处理信息的程序制定具体的准则;
(c) 制定与其他国家协调遵守协定和执法行动、 包括促进遵约的方案;
(d) 利用区域和分区域中心和讲习班提供交流信息和经验的机会, 和举办具有符合成本效益的长期培训的机会;
(e) 参加国际会议、 课程和培训方案, 并参与区域和全球网络, 以促进信息交流和得到有关实施工作和培训的材料。
[1] 本中文文本来源于http: //www.unep.org/delc/portals/119/UNEP-Guidelines_for_MEAS_Chinese_Edition.pdf。 英文文本可通过 http: //www.unep.org/delc/portals/119/UNEP.Guidelines.on.Compliance.MEA.pdf查阅。
[2] 确认 “遵守” 一词在两章涵盖的各自领域之内各有所指, 尽管理解不同, 但这一词语对参与两个领域工作的人都是熟悉和理解的, 因而决定在准则的两章中对这一术语采用两个不同的定义。
[3] 确认 “遵守” 一词在两章涵盖的各自领域之内各有所指, 尽管理解不同, 但这一词语对参与两个领域工作的人都是熟悉和理解的, 因而决定在准则的两章中对这一术语采用两个不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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