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政府的能力可以体现在很多方面, 如: 准确把握国际局势的外交能力、 保卫国家主权的自卫能力、 调整经济走势的宏观调控能力等, 履约能力也是现代主权国家应该具备的基本国家能力之一。
当一国政府选择缔结或者参加一项国际条约时, 该国际条约必然在某些方面对该国有某种益处或至少没有什么太大的坏处。 签署条约意味着该国政府的国家承诺。 因此, 无论是为了本国的国家利益, 还是为了本国的国际信誉, 条约经签署、 批准后, 缔约国应当遵守、 执行、 实施该条约。 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 都面临着履约能力不足的问题。 因此, 加强履约能力是建立和完善中国遵守多边环境协定的国内体制的首要条件。
具体到我国, 加强履约能力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 要建立其遵守条约的法律制度, 这项工作可以通过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工作而达到。 当然, 我国的遵约配套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 (详见本节第二个问题), 需要逐步解决。 其次, 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 不仅要注重参加国际环境会议谈判的高级行政官员的培训, 还要对地方和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 尤其是有关环境条约的科学技术背景的了解、 关键条款的深入理解、 国际遵守机制的熟悉以及语言沟通能力等, 都是人员培训的重点。 再次, 还要建立履行多边环境协定的管理体制。 在这方面, 我国政府已经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就是以某个核心管理部门为中心, 其他相关部门互相配合, 最终形成 “领导小组” 或 “合作委员会” 或 “工作委员会”等国家级遵约领导机构。 以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为例, 我国遵约的最高机构是 “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 其中组长单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副组长单位包括科技部等部门, 还有其他近十个管理部门是成员单位。(www.xing528.com)
此外, 近些年来, 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国内比较活跃, 也可以发挥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有效作用。 比如充分利用国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宣传力量,营造遵守和履行多边环境协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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