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 可以充分利用环境条约中的优惠条件, 争取最有利的遵约空间
现阶段由于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巨大差异, 从而导致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也出现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承担的义务不尽相同的局面。 客观地说, 由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建国时间相对较短, 工业化发展时间也较短, 属于对全球环境恶化没有背负太多 “历史重负” 的国家, 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时候, 发展中国家享有比发达国家相对优惠的条件也是顺理成章的。 而发达国家虽然数目少, 但其工业发展的时间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 对气候变化、 生物多样性减少、 臭氧层破坏等环境问题负有无法推卸的历史责任。 因此, 国际环境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详见本书第三章相关内容), 主要内容就是在强调世界各国都应当对环境保护负各自责任的同时, 突出了发达国家在保护全球环境和资源方面应当承担更加首要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很多多边环境协定中都有明确体现, 如: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京都议定书》、 《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发展中缔约国根据该原则, 可以享有一些优惠措施, 包括实质性环境(排放) 控制义务的宽限期、 获取遵守条约所需特定资金、 以优惠条件获得遵守和实施条约所需的技术等。 可以说, 在现有的多边环境协定体系下, 发展中国家在遵守环境条约方面是享有一定的特殊待遇的。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多边环境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宽限措施, 最大限度地争取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进行, 为环境条约的后续履行争取尽量宽松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 例如,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的伦敦修正案设立了多边基金, 用来资助那些在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方面面临市场困境的发展中国家, 我国就积极申报项目。 截至2006年9月, 我国共有428个项目获得多边基金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获得赠款资金总额近8亿美元, 几乎占多边基金总额的40%。 在引进资金的同时, 我国政府还积极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技术和装备, 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和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从而巩固了遵约成果。[1]中国在遵守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物质方面多次受到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秘书处和缔约方会议的赞许。
(二) 中国有越来越多的机会参与制定有关的遵约规则, 可以争取尽可能有利的遵约条件
时至今日, 谁也无法否认, 中国在政治、 经济、 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力日益增大, 逐渐成为世界大国, 对全球环境的影响也日益巨大。 虽然我们坚守发展中国家的立场, 在国际交往中也是站在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处理有关的国际问题, 但是, 成为发展中大国的事实也给中国更积极、 更主动地参与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绝佳的契机。 一直以来, 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 虽然处于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 但多是扮演国际 “游戏规则”旁观者的角色, 也就是说, 包括全球环境保护的众多问题的解决方案, 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 不得不参与, 但是, 遵循的是主要由西方国家制定的规则。 这些国际法律规则, 从一开始就没有或者甚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声音, 在实施过程中, 难免会使发展中国家面临更多挑战。 如: 联合国 《生物多样性公约》 虽然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但是在有关生物遗传资源的使用和惠益分享方面, 发展中国家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现在, 中国的影响力日益扩大, 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会议和有关的研讨会在中国召开, 越来越多的多边环境协定的谈判、 修订以及既有条约的缔约方会议的召开都离不开中国的参与。 甚至在很多条约的遵守和实施过程中,由于中国丰富的环境资源、 庞大的人口以及由此带来的令人无法小视的环境影响力, 中国政府代表团的态度和行为都成为其中的关键因素。 还以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为例,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该条约能否如期、 按目标实施的关键国家, 因为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国、 消费国。 中国政府遵守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的程度直接影响着该条约的遵守机制的实现。
中国应当充分利用这种国际法律规则的 “制定权” 机会, 在受邀参加一些多边环境协定的谈判、 修订, 一些环境条约议定书或者修正案的谈判、制定, 以及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方会议、 国际组织有关环境问题的会议时,详细研究, 积极提出中国代表团的意见。 在这些意见中, 不仅要考虑到中国遵守、 履行这些国际环境协定的成熟和有利条件, 更应当放远眼光, 充分考虑未来短期和长期内中国遵守这些环境协定可能会面临的经济、 技术、 市场、 产品、 监管等方面的种种难题。 如果这些建议能够引起有关环境条约秘书处的重视或采纳, 就为中国赢得了遵守条约的宝贵的主动权。 退一步说,即使未来出现了个别的、 程度轻微的不遵约行为, 中国也可赢得更多的解释空间, 争取更多的谅解。(www.xing528.com)
(三) 国内环境法律法规渐趋完善, 国际环境合作与交往进展顺利, 都为遵守有关多边环境协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国1982年 《宪法》 第26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一规定为国家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立法奠定了宪法基础。 截至2006年底, 我国已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多部环境污染防治、 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单行立法。 此外, 国务院还颁布了一系列针对上述环境法律的实施条例和其他环境保护条例。
由此可见,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包括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在内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从效力上来说,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义务, 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级别最高的法律。 根据宪法中的有关条款, 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基本法、 单行的污染防治法、 单行的自然资源保护法、 更为详细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地方环境法规和规章、 众多的环境标准以及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环境公约以及由此制定的有关国内配套环境法律法规等众多环境法律法规。
在环境保护对外交往与合作方面, 中国政府也取得了良好成就。 无论是多边环境协定的谈判和实施, 还是区域、 双边环境合作问题的协商过程, 中国政府都以积极主动的态度, 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 共同维护环境条约的权威性, 恢复和保护全球环境。
这些努力, 都为中国遵守多边环境协定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具体来说,可以大大减少环境条约从 “国际协定—国内立法—地方实施” 整个流程的障碍, 更快地发挥遵守机制的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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