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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层保护国际法律体制的成功因素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如CFC的非法交易和发展中国家的履约问题, 但是,保护臭氧层法律体制是成功的, 已经基本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上述科学界的合作促进了国际社会协同一致保护臭氧层, 包括各国科学家、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官员、 美国联邦环保局 和欧共体国家环境保护机关在内的推动力量, 共同促进了保护臭氧层国际环境法律体制的形成和发展。

臭氧层保护国际法律体制的成功因素

国际法律体制是国际社会为解决特定国际问题而制定的包括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具体规范在内的一整套法律调控措施的总称, 一般集中体现在一些多边国际条约、 协定和议定书及修正案等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中。 臭氧层保护国际法律体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1987年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和1989年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两个国际条约中, 其中,《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被认为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国际环境协定, 其中规定了缔约国逐步削减和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具体义务, 对减缓全球臭氧层耗损具有关键作用。 自1989年至今, 议定书先后进行了五次修订, 批准和加入的国家 (或地区) 已达到190个。 在议定书签署后的10年间, 共有超过85%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被淘汰。 事实上, 全球CFC(一种消耗臭氧层的化学物质, 我国俗称为氟利昂) 排放削减速度如此迅速, 以至于有科学家预测: 在21世纪上半期, 臭氧层将会得到恢复。 尽管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如CFC的非法交易和发展中国家的履约问题, 但是,保护臭氧层法律体制是成功的, 已经基本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关于臭氧层体制成功的原因, 有许多理论分析, 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 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获得了法律制度的保障

臭氧层保护国际体制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认可和应用。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和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通过三种方式贯彻了该原则。 一是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规定, 发展中国家在CFC削减上可以有10年的宽限期, 在此宽限期内, 允许发展中国家将其人均CFC消费量增长至0.3千克。二是议定书 “伦敦修正案” 创设了多边基金, 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条约。三是议定书 “伦敦修正案” 规定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转让 “最佳可得且对环境安全的技术”。 “伦敦修正案” 还规定, 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履行和发达国家 “财政合作以及技术转让” 密切相关。 这个条款及其含义是议定书获得世界上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强有力支持的根本保证。 很显然, 如果没有臭氧层体制这个相对衡平的规定, 使用CFC的主要发展中国家, 像中国、巴西, 在加入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和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的问题上可能会有更多顾虑。

(二) 国际立法进程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法

保护臭氧层体制发展的另一关键因素是通过应用 “公约及其附属议定书” 模式而形成的渐进式国际立法方法。 通过这种方法, 缔约国可以接受关于某个国际问题初步调控措施的框架公约, 包含国家的基本程序性义务,例如, 要求缔约国进行科学研究、 观测和召开参与方的进一步会议等。 “公约及其附属议定书” 模式的最突出优点是具有很大灵活性。 一步步的渐进决策方法可以使法律规则不断吸取科学、 环境、 经济和社会条件变化和进展的最新成果。 在得到科学确定性之前, 国际社会就可以订立针对该问题的国际环境规则, 并可以根据科学进展和公众意见的变化作出相应改变。 渐进式法律决策过程还可以通过设立一种法定体制, 国家彼此间一轮轮地进行谈判, 降低了互相指责和挑剔的可能性, 增加了彼此合作的契机。 因此, 臭氧层条约的成功是一系列政策选择的结果, 这些政策促进了缔约国间的了解和交流, 同时还有助于条约履行过程中的互相合作。

(三) 法律调控措施选择了切实可行的目标(www.xing528.com)

臭氧层机制成功的第三个因素是使用了淘汰机制, 即淘汰目标和时间表方法。 该方法赋予成员国自己选择适合的淘汰受控物质的方法, 客观上使得国际环境公约对国家主权的干涉最小化。 这不仅吸引了其他愿意加入议定书的国家, 同时通过选择成本最低的实施方法, 给予成员国调整本国经济结构的充分自主性。

在臭氧层体制中, 淘汰目标和时间表方法还能够给CFC生产商传递一个市场信号投资于CFC替代品有巨大利润。 相比于其他方法, 例如, 禁止使用CFC或者强制推广新技术, 该方法能够快速限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 对CFC生产商来说, 这个结果会刺激他们在全球范围内开发CFC替代品市场。 一旦替代品技术成熟, 发展中国家也不愿意再投资于落后的CFC市场。 因此, 在领会到关键的国际规则调整的信号后, 市场的力量会促使这个淘汰过程顺利实施。

(四) 履约监督机构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支持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EP) 臭氧层秘书处的设立对臭氧层体制的发展大有益处。 概括地说, UNEP为众多的臭氧层保护政策的交流和合作提供了一个中立的国际论坛。 UNEP召开的非正式研讨会将所要讨论的问题分成一个个单独的项目, 分阶段解决, 努力在臭氧层体制的谈判者之间营建一种工作伙伴关系和彼此的信任感。 另外, 秘书处还能够通过召集专家评估小组会议, 让缔约方评估他们所提出建议的实施效果, 从而推动臭氧层保护国际立法的进程。

(五) 国际科学界形成了高度统一的意见

国际科学界的合作和一致意见对臭氧层耗损问题的决策有重大影响。 20世纪70年代莫利纳和让兰德博士的理论使国际社会认识到了人类行为改变臭氧层高度的可能性, 臭氧层 “空洞” 的发现吸引了公众的注意力,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EP) 和世界气象组织臭氧层问题报告中科学家们的一致意见推动了国际立法解决保护臭氧层问题的步伐。 除了有助于国际规则的设立, 科学发现还为国际谈判界定了可以接受的范围。 例如, 沃兹伯格 (研究大气问题的一个英国科学家) 报告为谈判提出了可选择的政策。 同样,科学评估小组的制度使科学进展伴随着国际环境立法的整个进程, 使得科学发展能够推动国际谈判的进行。 上述科学界的合作促进了国际社会协同一致保护臭氧层, 包括各国科学家、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EP) 官员、 美国联邦环保局 (EPA) 和欧共体国家环境保护机关在内的推动力量, 共同促进了保护臭氧层国际环境法律体制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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