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来说, 尽管遵守机制具有上述特点, 但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发展和摸索阶段, 其实际效用还有待时间来检验。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大多数学者认为, 遵守机制不是对传统争端解决机制的代替, 而是补充。 遵守机制是各国进一步创新内部合作机制的产物, 它表明了国际环境保护制度的趋势是越来越趋向于合作, 而非对抗。 遵守机制也代表着国际社会对理想化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著探索和追求, 即 “从理想化的角度而言, 有效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必须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对使用者经济实用, 无强迫性, 对所有利益方公开和公正。” 更值得注意的是, 遵守机制体现着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特点这一事实表明, 发达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应当承担更大、 更多的责任。[1]此外, 以多边环境协定遵守机制为代表, 国际法中程序法律制度的大量增加, 表明国际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希望利用这些机制和程序来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和加强国际法的实施。 这种国际程序法律制度似乎还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过去人们往往批评国际法是一种 “不完全”的法律体系, 而当代国际法似乎已经越来越注意到国际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平衡。[2]从这个角度看, 遵守机制的发展对国际法实施机制理论也有借鉴意义。 本节将通过臭氧层保护条约遵守机制与气候变化条约遵守机制的比较研究进一步发掘国际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相关问题。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自其产生之初, 就因其波及范围之广、 影响程度之深而备受关注。 为解决该问题, 国际社会作出了不遗余力的努力, 以联合国为代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更是成立了专门机构研究气候变化问题, 并组织世界各国召开各种会议, 制定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颁布了一系列议定书, 力图逐步控制和解决气候变化的问题。 如果从1992年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算起, 到2008年已经经过了16年, 气候变化问题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全球焦点, 国际社会仍然论争不断, 而解决该问题的各种努力效果似乎也并不明显。 造成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举步维艰的原因在哪里? 能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律调控机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从比较研究的角度, 我们可以从臭氧层保护的国际经验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借鉴。臭氧层保护问题与气候变化有一些共同之处, 如都属于影响范围较广的国际环境保护问题, 其解决都需要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 都需要面对科学研究的不确定性等问题。 时至今日, 作为同属于受关注度较高的国际环境问题, 臭氧层保护的国际法律体制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国际环境法中最为成功的体制之一。 通过对其成功经验的研究, 不仅可以审视气候变化国际法律体制的先天不足, 更能为构建成功的气候变化国际法律体制奠定基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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