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机制与 《京都议定书》 的三大机制, 即联合履约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权交易机制有密切联系。
首先, 遵约委员会在遵守机制的合格性要求方面发挥着作用。 如促进分支机构负责处理附件一国家在与 《京都议定书》 第6条、 第12条和第17条相关信息提交方面的问题。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则负责确定附件一缔约方是否违反了上述条款的合格性要求。 遵约委员会需要确定的应用于所有机制的合格性标准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为 《京都议定书》 缔约方;
(2) 计算配额;
(3) 具有估算排放/清除的国家体系;
(4) 具有追踪配额的国家登记处;
(5) 按要求提交最新排放详细目录;
(6) 配额精确计算及信息提交。(www.xing528.com)
如强制执行分支机构确定附件一缔约方不符合 《京都议定书》 第6条、第12条和第17条的一项或多项要求, 则其根据这些条款的相关规定暂停该缔约方的资格。 合格性可应问题缔约方的申请根据强制执行分支机构的快速程序恢复。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和促进分支机构仅检查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参与CDM的合格性要求的第一条标准。
其次,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可申请暂停不遵约缔约方进行排放权交易的资格。 但此暂停仅限于与交易合格性相关的暂停, 而非与购买配额单位(AAU) 相关的暂停。 为此, 未能履约的缔约方需要遵守第3条第1款和《京都议定书》 附件二规定的义务。
然而, 如果强制执行分支机构暂停缔约方的交易资格, 那将意味着一国和私人的供给方将被迫退出市场, 因为在缔约方能完全履行其根据议定书承担的义务, 并且能保证其参与是在符合排放交易规则的前提下, 遵约程序允许缔约方授权法律实体根据第17条的规定, 进行交易并获取减排额度。
通常认为, 市场中参与方越多, 该市场就越成熟, 反之亦然。 附件一缔约方有资格交易减排单位 (ERU)、 核证减排单位 (CER)、 配额单位(AAU) 或汇的清除单位 (RMU)。 但是若不履约的缔约方的数量增加, 交易参与者的数量减少, 温室气体减排额度的交易价格将会急剧上升, 人们对排放交易机制的信心也将会大大受挫。 这将直接导致温室气体排放市场的崩溃。
再次, 京都议定书三机制规则的制定对 《京都议定书》 的遵约体系也有重大影响。 对第17条排放交易的责任规则强调了参与交易的缔约方是否能够在承诺结束时, 从其他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缔约方处转移或购买AAU的问题。 基于这样的考虑, 有三种类型的责任规则: 出售方责任、 购买方责任和混合责任。 出售方责任有利于促进市场向更有活力的方向发展, 而购买方责任重在关注环境的完整性。 因此, 一些非政府组织认为混合责任较之出售方责任或购买方责任更为优越, 该责任规则还能带来其他益处, 如促进遵约、 增加弹性以及更透明。
最后, 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独特的机制,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对它产生了强烈的兴趣。 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就是使非附件一的缔约方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并致力于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 同时协助附件一缔约方完成其根据议定书第3条承担的定量减排义务。 因此, 清洁发展机制在降低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履约成本以及促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投资和技术转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当然在遵约和CDM的完整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但应注意到清洁发展机制的过量使用会维持或进一步扩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上的差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