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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遵守机制运行程序及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通过根据 《京都议定书》 第8条设立的专家评审组关于随后承诺期最后一年的报告证明, 该缔约方在随后承诺期内已达到限制或减少排放

《京都议定书》遵守机制运行程序及研究成果

(一) 对不遵约行为的界定和初步分析

委员会主席团按照各分支机构的职责, 将履行问题分配给适当的分支机构。 有关分支机构应对履行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除一缔约方就本方提出的问题外, 确保它要处理的问题: (1) 有充分信息支持; (2) 不是微不足道或无确实根据的; (3) 以 《京都议定书》 的要求为根据。

对履约问题的初步分析应在有关分支机构收到这些问题之日起三周内完成。 对履约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后, 应通过秘书处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告知有关缔约方, 如果作出的是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则还应提供一份说明, 列出履约问题、 说明该问题依据的信息和将处理该问题的机构。

在评审附件一缔约方是否符合 《京都议定书》 第6、 12、 17条规定的资格要求时,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如决定不处理与这些条款规定的资格要求有关的履约问题, 应通过秘书处以书面形式将此决定通知有关缔约方。 秘书处应将任何不进一步处理问题的决定告知其他缔约方并予以公布。 有关缔约方应有机会就与履约问题和与关于进一步处理的决定有关的所有信息提出书面意见。

(二) 一般程序

在初步分析履约问题之后, 进入一般程序, 此程序适用于遵约委员会。

每个分支机构应根据以下信息审议履约问题: (1) 按照 《京都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专家评审组的报告; (2) 有关缔约方提交的信息; (3) 针对另一缔约方提出履约问题的缔约方提交的信息; (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 作为 《京都议定书》 缔约方会议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及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和 《京都议定书》附属机构的报告; (5) 另一分支机构提供的信息。 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可向有关分支机构提交相关的事实信息和技术信息; 每一分支机构可征求专家的咨询意见。 有关缔约方有权在相关分支机构审议履约问题期间指派一人或多人作为其代表, 该缔约方不得出席分支机构审议和通过决定的会议。

有关分支机构审议的任何信息都应提供给有关缔约方, 分支机构应向有关缔约方说明它审议过哪一部分信息, 有关缔约方应有机会就这些信息提出书面意见。 在不违反与保密有关的任何规则的前提下, 分支机构审议过的信息也应予以公布, 除非分支机构自行确定或有关缔约方请求确定, 在其决定成为最终决定之前暂不公布有关缔约方提供的信息。 有关分支机构随即应通过秘书处以书面形式将其决定通知有关缔约方, 并附上所依据的结论和理由。 秘书处应将决定告知其他缔约方并予以公布。 有关缔约方应有机会就相关分支机构的任何决定提出书面意见。

(三)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的工作程序

有关缔约方在收到相关决定的通知后十周内, 可以向强制执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包括对提交给强制执行分支机构的信息的反驳意见。 如有关缔约方在收到相关决定的通知后的十周内提出书面要求,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应举行听证会, 有关缔约方可以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

听证会应在收到要求或收到有关缔约方提交的书面意见后的四周内举行, 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有关缔约方可在听证会上提出专家证词或意见。 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除非强制执行分支机构自行确定或应有关缔约方请求确定听证会的一部分或全部非公开举行。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可在听证会上或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缔约方提出问题和要求澄清, 有关缔约方应在此之后六周内作出答复。

在收到缔约方的书面意见后四周内, 或在举行听证会之日后四周内, 或如果缔约方没有提出书面意见, 则在秘书处向其发出有关决定的通知后的十四周内,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应: (1) 作出认定有关缔约方没有遵守 《京都议定书》 某些条款规定的承诺的初步调查结果; (2) 决定不再处理此问题。初步调查结果或关于不再处理此问题的决定应提供结论及其理由。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应通过秘书处以书面形式将其初步调查结果或关于不再处理此问题的决定通知有关缔约方。 秘书处应将关于不再处理此问题的决定告知其他缔约方并予以公布。

有关缔约方在收到关于初步调查结果的通知后十周内, 可向强制执行分支机构提出进一步的书面意见。 如果该缔约方没有在这段期间内提出意见,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应通过一项最后决定, 确认其初步调查结果。 如果有关缔约方提交了进一步的书面意见,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应在收到该进一步意见后四周内加以审议并且作出最后决定, 指出是否确认初步调查结果或具体指明的其中一部分。 最后决定应提供所依据的结论和理由,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随即应通过秘书处将其最后决定通知有关缔约方, 秘书处应将最后决定告知其他缔约方并予以公告。

(四)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的快速程序

马拉喀什协议》 设计了一个主要与恢复 《京都议定书》 第6、 12、 17条的资格要求和相关国家信息通报事项有关的快速程序, 主要涉及以下情形:(www.xing528.com)

1.京都议定书三机制[5]的资格恢复

如果某个附件一缔约方被中止在 《京都议定书》 第6、 12、 17条下的资格, 该缔约方可以通过专家评审组或者直接请求强制执行分支机构恢复其资格,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应尽快就此种请求作出决定。

如果强制执行分支机构从专家评审组收到一份报告, 说明不存在涉及有关缔约方的资格的履行问题, 即应恢复其资格, 除非强制执行分支机构认为仍然存在此种履行问题。

如果有关缔约方直接提出请求,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应尽快作出决定, 在不再存在涉及该缔约方资格的履约问题的情况下应恢复其资格。

2.排放贸易机制中的排放额度的转让资格的恢复

如果某一缔约方根据 《京都议定书》 第17条转让数量的资格被中止,该缔约方可请求强制执行分支机构恢复其资格。 如果该缔约方所提交的遵约行动计划的进度报告包括其排放趋势的信息,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应恢复其资格。 除非强制执行分支机构认为, 该缔约方在被确定处于不遵约状态以后的承诺期 (以下简称 “随后承诺期”)内, 未证明其将符合遵守限制或减少排放的量化承诺。

如果通过根据 《京都议定书》 第8条设立的专家评审组关于随后承诺期最后一年的报告证明, 该缔约方在随后承诺期内已达到限制或减少排放的量化承诺的要求, 或由强制执行分支机构作出一项决定, 即应恢复其资格。

3.与国家信息通报有关的事项

如果对是否应调整 《京都议定书》 第5条第2款下的清单出现意见分歧, 或对是否应改正 《京都议定书》 第7条第4款下核算配量的汇编和核算数据库出现意见分歧,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应在获得关于此种分歧意见的书面通知十二周内就此事项作出决定。 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在这方面可征求专家的咨询意见。

(五) 上诉程序

如果一缔约方认为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对其作出的与第3条第1款 (即附件一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承诺) 有关的最终决定未经正当程序, 可就该决定向作为 《京都议定书》 缔约方会议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上诉。 上诉应在该缔约方得知强制执行分支机构的决定后45日内向秘书处提出。 作为 《京都议定书》 缔约方会议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应在该缔约方提出上诉后的第一届会议上审议该上诉。

作为 《京都议定书》 缔约方会议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可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3/4多数否决强制执行分支机构的决定。 如遇这种情况, 作为 《京都议定书》 缔约方会议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应将上诉事项退回强制执行分支机构处理。

就上诉作出决定前, 仍应维持强制执行分支机构的决定。 如45日内对强制执行分支机构的决定未提出上诉, 则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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