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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环境协定的遵守与实施机制研究:《京都议定书》核心条款解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 为附件二的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分别确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国际社会更为关注的是 《京都议定书》 规定的减排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严格的遵约体系的制定将成为议定书机制获得广泛参与并吸引美国重返 《京都议定书》的先决条件之一。

多边环境协定的遵守与实施机制研究:《京都议定书》核心条款解析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 《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 为附件二的发达国家经济转型国家分别确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以日本为例, 到2012年应将温室气体的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少6%。

国际社会更为关注的是 《京都议定书》 规定的减排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 如果一个缔约方未能履行其减排义务, 其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京都议定书》 第17条仅规定: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通过适当且有效的程序和机制, 用以断定和处理不遵守本议定书的情势, 包括就后果列出一个指示性清单, 同时考虑到不遵守的原因、 类型、 程序和次数, 依本条可引起具拘束性后果的任何程序和机制, 应以本议定书修正案的形式通过。”

就 《京都议定书》 遵守机制的发展过程来说, 直到COP-6达成波恩协议时, 特别工作小组才提出制定一些补充性法律文件的可能性, 这为所有缔约方在议定书中所同意。[1]该文件建立了遵守机制并修改了议定书, 从而以补充协议而非对第18条修正案的形式通过了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虽然这并非是一个完美的解决途径, 因为根据国际习惯法, 国际社会一直遵循着“约定必须遵守” 原则, 且任何附属法律文件都必须经过所有缔约国的批准才能获得国际法的地位。(www.xing528.com)

若不遵守 《京都议定书》 第3条第1款, 违约缔约方在违约后将会向两个方面发展: 一个是 “法律” 承诺, 一个是 “政治道德” 承诺, 而后者的国际影响将是前者的好几倍。 这种双向结果也许会危及市场的稳定。 事实上, 美国已经强调了议定书的遵守机制应当是可信、 透明并且具有合理的确定性, 因为这些特征是为充分利用市场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2]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议定书机制的成败取决于具体规则的制定。 严格的遵约体系的制定将成为议定书机制获得广泛参与并吸引美国重返 《京都议定书》的先决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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