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可供选择的启动方式, 即由秘书处或者特定的专家评审组提出启动遵守机制的意见。 以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为例,秘书处收集各个缔约国上报的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 出口和进口等方面的数据,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提交给缔约方会议的书面报告。 在此过程中,如果秘书处察觉到某个缔约国可能有不遵约情形, 它可以要求该国补充提交相关信息。 如果被指控方在3个月内不提交任何补充资料或作出说明, 或该问题无法经由行政或外交渠道解决, 秘书处将会把该问题列入呈送缔约方会议的报告中, 并正式通知议定书遵约委员会。
该启动方式的优点是充分利用了秘书处在各缔约国遵约信息掌控方面的优先权。 秘书处在协助缔约国履约和接收、 编辑缔约国履约报告的过程中,对于缔约国履约状况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但秘书处的职能是为缔约方服务,对于启动遵守机制与其服务职能是否冲突, 存在不同理解, 各遵守机制对于秘书处能否启动遵约程序, 也有不同的规定。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遵守机制未规定秘书处启动的方式。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和 《巴塞尔公约》 遵守机制规定秘书处可以启动遵约程序。 两遵守机制关于他国启动的实质证据要求同样适用于秘书处启动, 此外, 还分别规定了程序要求。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不遵守情事” 遵守机制规定, 秘书处可请有关缔约方就有关事项提供必要的资料, 如3个月内或该事项具体情况需要的更长期限内有关缔约方未回应, 或该事项未能通过行政办法或外交接触得到解决, 则秘书处可启动遵约程序。 《巴塞尔公约》 遵守机制也规定如 “所涉事项未能通过与该缔约方进行磋商而在3个月之内得到解决”, 秘书处可启动遵守机制。
关于启动方式, 《京都议定书》 遵守机制还规定, 遵约委员会可通过秘书处接受专家审评组向缔约方会议提交的报告中提出的履行问题。 对此规定存在不同理解: 或认为此规定是秘书处启动的一种形式, 或认为是专家审评组启动, 或认为此规定一次性地将审查专家组报告的权力授予遵约委员会,实际上是规定了遵约委员会可根据有关报告自行启动遵约程序。 此项规定的确切含义, 有待通过实践进一步明确。(www.xing528.com)
这种启动方式综合了机构控制背景下的常规审查程序的优点。 秘书处是议定书框架下唯一一个负责信息和数据收集管理的组织, 如果它察觉到了缔约国不遵约的先兆或者蛛丝马迹, 就可以采取主动措施。 在这种意义上, 秘书处的职能就不仅仅是行政性的, 它的条约执行职能色彩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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