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遵守机制由一个缔约方针对另一缔约方提出, 且提出方掌握了对方不遵约的确实证据, 则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保护臭氧层秘书处要求启动不遵约调查申请。 申请方不必证明它是这种不遵约行为的受损害国或者受影响国,它只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其指控就行。 例如, 在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框架内, 任何缔约国都可以为了全体缔约国的利益而启动议定书的不遵守机制, 同时也不以被指控方同意启动遵守机制为前置条件, 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的争端解决机制的。 秘书处在收到启动申请书两周内, 应将申请书复印件寄送因其不遵约行为而引起该程序的被指控方, 被指控方可以就申请书中的事项进行答复, 或者提供补充信息。 这其实是给了被指控方辩护的机会。 在这之后, 秘书处会把遵守机制的启动申请书、 被指控方的书面答复和补充信息一并提交遵约委员会。
一方针对其他缔约方的不遵约情形而提出调查和处理的申请, 这种遵守机制的启动方式和传统的双边争端解决程序非常接近。 但是议定书的遵守机制还具有不同于传统争端解决机制的强烈的非对抗性特征。 进入遵约程序的双方一般不被称为 “原告”(Plaintiff) 和 “被告”(Defendant), 而被称为“提出申请方”(Party Submitting a Reservation) 和 “被指控方”(Party Concerned)。 此外, 在将案件提交缔约方会议之前, 秘书处有义务要求遵守机制涉及的当事国提供其他必需的信息。
为避免遵守机制成为缔约国之间相互指责的工具, 各遵守机制对于他国启动遵约程序规定了主体、 程序和证据实质方面的要求。
关于他国启动的主体要求, 各遵守机制做法不尽一致。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遵守机制规定, “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对另一个缔约方在履行议定书义务方面持有保留”, 即可以书面方式提交其关切, 启动遵约程序。 《巴塞尔公约》 遵守机制规定, 按公约规定与不遵约情形直接相关或因不遵约情形受到影响的其他缔约方可以启动。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遵守机制规定, 遵约委员会可受理 “任何受到或可能受到另一缔约方影响的缔约方提出的报告”。 《京都议定书》 遵守机制规定任何缔约方针对另一缔约方的履约问题均可启动遵约程序。 可见,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和 《京都议定书》 对于他国启动的主体要求较为宽松,只要有关注即可提起遵约程序; 而 《巴塞尔公约》 和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则要求与不遵约情形直接相关、 受到或可能受到不遵约影响的缔约方才能启动。(www.xing528.com)
关于他国启动的程序要求, 《巴塞尔公约》 遵守机制规定, 提请审查他国遵约状况的缔约方应首先通报其遵约状况出现争议的有关缔约方, 然后双方应努力通过磋商解决这一事项。 其他遵守机制没有类似的程序要求。
关于他国启动的证据实质要求,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遵守机制规定, 提请审查应有确凿的资料予以支持。 《巴塞尔公约》 遵守机制规定, 申请应提供确证来文的资料。 委员会如认为来文属无关紧要的琐事或依据明显不足, 可拒绝受理。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遵守机制规定, 在铭记议定书目标的情况下, 委员会可以拒绝审议其他缔约方提出的逃脱责任或没有根据的报告。 《京都议定书》 遵守机制规定, 他国启动应具备充分信息的佐证, 相关证据不应是微不足道或无确实根据的, 应当以议定书的要求为依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