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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环境协定:共同责任原则解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 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3]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责任主体是世界所有的国家和人民, 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关键在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世界各国, 无论大小、 贫富、 资源等方面的差别, 应当共同承担起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 共同责任具有目的的意义, 区别责任是实现共同责任的最重要手段。

多边环境协定:共同责任原则解析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基本要素:

(一) 共同的责任

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人类环境问题的共同性要求各国必须摒弃原有狭隘的国家利益观念, 承担共同的责任, 同心协力, 依靠国际社会的整体力量来保护和改善共同的生存基础。 共同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层意思: 其一, 承担共同责任的原因是明确的。 首先, 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 “环境问题迅速从地区性问题发展成为波及世界各国的全球性问题,从简单问题 (可分类、 可定量、 易解决、 低风险、 近期可见性) 发展到复杂问题 (不可分类、 不可量化、 不易解决、 高风险、 长期性), 出现了一系列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如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 森林破坏与生物多样性减少、 大气及酸雨污染、 土地荒漠化等。”[1]由此可见, 世界目前还远未走入持续发展的轨道, 而是滑向人类和环境灾难危机四伏的境地之中。 其次, 全球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 有着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世界各国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 地球是不容分割的生态系统, 各种不同的环境要素相互影响、 相互制约、 相互作用, 一国境内的环境问题有可能影响到别国环境乃至全球环境质量, 而地球环境质量的恶化必将危及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根本利益。 世界各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 “世界是整体, 生态无国界”。 环境问题高度概括了全人类的前途、 命运的同一性, 向人们深刻昭示了世界正在相对缩小, 各国之间正日益靠近。 对待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问题所持的态度只有一个, 那就是共同防止, 联合治理。 而相互输出和转嫁则纯属自欺欺人, 掩耳盗铃。 在生态环境问题上, 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而成为可以逃脱生态灭绝的诺亚方舟。 被输出国的污染物无论距离输出国多么遥远, 仍然存在于全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生物圈内, 最终还是会随同这个庞大生态系统的物质流动循环而殃及输出国自身。 我们也应当深刻意识到, “所有物种像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大家庭一样紧密联系, 地球和其子民血脉相通, 同呼吸, 共命运。 人类并非生命之网的编织者, 它只是生命之网的一根丝。 人类在此网中的一举一动都将作用于它自身”。[2]最后, 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因素是错综复杂和变化多端的, 如思想观念上的错位、 人口问题、 人类不合理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等。[3]

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责任主体是世界所有的国家和人民, 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关键在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换言之, 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所有国家乃至全人类面临的紧迫任务, 是着眼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世界各国, 无论大小、 贫富、 资源等方面的差别, 应当共同承担起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 国际环境纠纷的产生, 往往起因于当事国的一方未能尽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进而导致他国乃至区域环境、 全球环境的破坏。 如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污染事件。 类似的全球性环境问题, 绝非一两个国家能够解决。 更进一步地说, 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其人民既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本国的环境, 又应当立足于本国的基本国情承担起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责任。 因为, 全球环境质量的恶化, 严重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命、 健康乃至生存等根本的共同利益, 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有着不利影响。 发展中国家由于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能力较差, 其所受的环境损害往往比发达国家更严重。 有学者指出, 共同责任的重心指向发展中国家, 强调发展中国家不得以经济、 技术等不足来摆脱责任。[4]此观点值得商榷。 从概念的本意出发, 既然是 “共同的责任”, 就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 责任轻重的划分是 “有区别的责任” 的应有之义。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一些重要多边环境协定的立法趋势似乎有将共同责任的重心偏向发达国家的现象。 如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第4条第7款规定, 发展中国家有效履行公约中的承诺的程度, 取决于发达国家对其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 其暗示含义可理解为, 发达国家应当率先提供发展中国家遵守条约的资金和技术, 这似乎表明在共同责任方面, 发达国家也应先行一步。

(二) 有区别的责任

在此, 首先要明确的是, 在共同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的关系上, 共同责任是一个前提条件和基础, 区别责任则是关键和核心。 在某种程度上, 共同责任具有目的的意义, 区别责任是实现共同责任的最重要手段。 因为我们知道, 虽然 “只有一个地球”, 但地球上的国家却分成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 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 很难真正平等、 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国际环境法的立法和实施过程。 这个现实要求发达国家应有区别地承担更大、 更多的责任。

共同责任不等同于 “平均主义”, 区别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限定, 即对共同责任一定意义上的定性、 定量、 定时。 具体来说, 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责任的范围、 大小、 时间、 方式、 手段等方面是有所差别的, 在确定各国的具体责任时, 应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出发, 统筹兼顾、 全面考虑各国对环境问题的发生所起的作用, 各国的经济实力, 以及防止和控制环境危害的能力等多种因素。 首先, 就发展中国家而言, 其区别责任主要表现在: (1)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 必须贯彻和实施不牺牲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2) 在工业化进程中, 发展中国家不应重走西方发达国家走过的 “先污染后治理” 的老路。 (3) 在生产和消费方式上, 发展中国家不应该采取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4) 发展中国家现阶段不应该承担与其国情不符的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义务, 但不排除未来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 在其资金和技术承受能力限度内, 承担越来越多的保护全球的国际环境义务。 综上所述, 对于发展中国家, 有区别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对自己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中的责任和义务掉以轻心。 恰恰相反, 发展中国家必须努力进行改革, 改变生产方式, 争取早日摆脱贫困, 增强经济实力和环境保护能力, 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5]其次,就发达国家而言, 其区别责任主要表现在: (1) 必须改变目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 包括改变现有的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 减少自然资源的浪费, 减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为其他国家作出示范, 亦即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表率。 (2) 发达国家通过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得到发展, 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有能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国际组织及机构采取措施, 保证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公平性, 以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4) 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一些关系问题上, 如环境与贸易、知识产权与环境技术转让等问题以及保持当地传统文化等问题上, 必须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与权利, 不以环境为借口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贸易设置壁垒。[6](5) 在责任的定性、 定量、 定时方面, 必须明确发达国家承担更大、 更多、 更早或者主要的责任, 如在提供资金方面, 应明确发达国家提供新的、 充分的、 额外的资金。 又如在技术援助方面, 应明确发达国家必须以优惠的、 非商业性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无害于环境的技术。(www.xing528.com)

(三) 强调 “有区别的责任” 的原因

之所以主张发达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 主要不是因为它们有较多的资金和较高的技术, 更不是 “劫富济贫”。 主要是以下几个理由决定的:

第一, 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实现是建立在掠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资源和能源的基础上, 以长期过度消耗地球资源和严重污染地球环境为代价的, 现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也主要是这个原因所产生的。

第二, 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 发达国家已经并正在消耗着人类拥有的大部分资源。 联合国的统计资料表明, 在当今世界63亿人口中, 占15%的少数富国人口消耗全球59%的资源, 而40%的穷国人口只消费全球资源的11%。 就经济规模而言, 少数发达国家拥有全球生产总值的85%, 是世界经济运行的主体。 可见发达国家在生产和消费中使用的环境资源和排放的废弃物仍然占全世界总量的大部分, 也就是说, 地球环境所承受的来自人类社会的压力的大部分仍然来自于发达国家, 因此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第三, 当今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传统工业对环境形成的污染, 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在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向外转移和嫁接的结果。 发展中国家为控制环境污染, 增加了巨额生产成本, 而发达国家一方面享用其不可或缺的廉价进口产品, 另一方面却指责发展中国家污染环境。 此外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美、 欧、 日等工业化国家每年人均消耗包括石油在内的原料达6.4吨, 是穷国的10倍。 换句话说, 它们所制造的温室效应大大超出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第四, 发展中国家经济困难、 科技落后、 信息不足和人才匮乏等问题使得发展中国家很难真正平等、 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国际环境法的立法和实施过程。 这个现实也催生了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原则。 总之,无论是根据社会公平原则, 还是环境法中的 “污染者负担” 原则, 发达国家都理应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 更主要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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