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社会中, 主权国家及其公民能根据多边环境协定的义务性要求调整其行为吗? 能否通过促进条约遵守而改进多边环境协定? 如果可以, 怎么样才能做到? 这些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回答需要考察一些国际社会已经订立并实施的环境条约的经验。
国际条约与国家行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政策利益联系, 它源于下述理论假设: 即条约目的并不总能那么彻底、 那么有效地达到。 国际法学家以及律师们煞费苦心地起草并一次次修订有关条约以求得环境问题的解决, 而环境保护团体通常对此行为鼓掌叫好, 督促政府谈判、 制定更多新条约, 并进一步完善、 修订原有条约。 但工商业界一般对环境条约持抵触态度, 理由是环境条约一旦实施, 通常带有高昂运行成本, 给工商业增加额外负担。 政策分析家们总是紧盯现有条约的不足, 主张用新条约、 新条款取代原有条约。 所有这些行为均反映了一个信念: 人们认为, 好的法律可以救济坏的行为(Better law can remedy bad behavior.)。 这些现象也揭示出: 条约是可以影响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的。 同时也必须承认, 这种影响并不总是奏效。 改良环境条约的建议在数量、 种类上如此浩繁多样也说明, 国际社会至今对哪些因素促进或阻碍了国际条约的遵守以及有效实施, 还没有一个很清晰的认识。之所以出现此局面, 部分是因为这些行为主体在条约谈判、 批准和遵守过程中的行动一般是针对某个特定条约而进行的, 依据这些非常具体而有限的经验, 无法界定或推导出其他条约失败或成功的因素, 因此也没办法总结出适用于所有多边环境协定的规律性准则。
在一定程度上, 政治科学理论的进展为研究条约与理性国家行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系统的方法论。 在环境问题上, 国际合作并不容易达成, 因为国家首先考虑的是自我利益而非公共利益。 然而, 我们也不能否认, 国家之间存在利益互补的可能性。 当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深, 国际法主体的交往也较过去时代更为频繁。 在交往过程中各国都须遵守一定的 “游戏规则”, 这些规则往往表现为对国家行为的某种限制。[1]有一些规则形成了一定的体系, 就构成了系统性较强的国际机制。 国家虽明知参加这些规则要受一定限制, 但如果这种限制在未来将给该国带来某种期待利益时候, 国家会将机制的约束视为战略需要, 从而同意相互限制。 经济学中将那些先衡量利益得失, 然后作出某种行为选择的行为者称为 “理性人”。 根据该模式, 上述情形下的国家也可以称为 “理性国家”。 例如, 环境条约的遵守机制确定了对国家如何行为的期待, 如果理性国家不这么做将遭受困难或付出代价。 实际上, 遵守机制的作用就是要确立游戏规则来降低不确定性, 保证提供相互的而非一方独具的利益。 遵守机制是在无政府国际环境中制度和权力分散状态下的规则, 但同时也是国际社会成员认可或达成的规则, 代表了某个领域的行为准则。 参与国际社会的国家在确立自己的国家利益时, 必须将遵守机制考虑在内, 在制度约束的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 尽管遵守机制本身没有多少强制性, 但在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中, 理性国家要实现自己的利益, 却必须依靠遵守机制才能达成。 是否创建或加入遵守机制是国家的选择性行为, 但是国家一旦参与了某一遵守机制, 则必然要受到该机制的限制。(www.xing528.com)
国家要想在已经建立起遵守机制的环境保护问题领域充当赢家, 必须首先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多边环境协定遵守机制的要求, 依照遵守机制的规范制定和执行对外政策。 遵守机制不仅为国家提供了国际活动环境, 而且引导国家在遵守机制的框架内定义国家利益, 从而对国家的国际战略选择产生重要影响。 当然, 遵守机制并非在等级意义上强行实施规则, 而是要改变交往模式, 并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信息以减少不确定性, 其本质作用是强化互惠效应并使其制度化。 遵守机制的影响作用是潜在的、 潜移默化的, 而非强制意义上的。 遵守机制提供示范, 给国际行为体带来新的相互主观认知和互动关系, 帮助克服国家的自私行为, 其主要途径是鼓励国家放弃唾手可得的短期利益, 而追求长期合作带来的巨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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